近來
在健身房、美容院、餐飲等
消費糾紛多發領域
一種新的“套路”悄然出現
部分商家以
“微股東”“事業合伙人” 等
看似誘人的名目招攬客戶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指出
這實為商家精心設計的
消費陷阱
消費者要保持理性
明辨合同
案例:高額充值成為 “微股東”,卻遭遇門店關店
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健身房向消費者承諾,可以通過高額充值成為門店“微股東”“事業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課程外,還享受返還門店利潤等多項增值權益。然而,當消費者花費11萬余元高價購買五百多節課后,僅上了一節健身課,還未享受增值權益,門店卻突然通知關店解散,要求消費者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門店上課或線上上課。消費者提出退款,商家卻以該款項是“入股款”,屬于投資行為為由,拒絕了消費者訴求。
商家主張的
消費者高額充值屬于投資行為
并拒絕退款
這一理由
是否成立?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
從法律視角剖析
此類“股權投資”的說法
實為商家精心設計的法律障眼法
若商家為公司,依據《公司法》第56條的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如果商家僅以“微股東”之名,而并未將消費者的信息實際登記于股東名冊上,則無法使消費者單就合同取得股東身份。
若商家經營形式為合伙企業時,《合伙企業法》第43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若商家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并未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對消費者就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予以告知,那么簽訂合同的行為不應視為簽訂入伙協議,消費者也并未成為真正的“合伙人”。
并且,這類合同雖有對利益分配的相關規定,但通常也會有條款規定“微股東”“事業合伙人”并非《公司法》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或《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真正意義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權或份額,不進行出資,也不承擔虧損。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薛晶晶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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