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玉公(城)行罰決字〔2025〕0561號
違法行為人景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xxxxxxxxxxx區xx棟xxxxxx號,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無違法犯罪經歷。
現查明:2025年5月16日14時許,因糾紛矛盾,景x在與張xx電話通話中景x對張xx辱罵,后景x在玉田縣xxxxxxxxxxx群內對張xx進行辱罵。
以上事實有景x的本人陳述和申辯,證人證言,微信截圖照片、微信錄屏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現決定對景xx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叁佰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玉田農商銀行繳納罰款叁佰元整;由玉田縣公安局送唐山市玉田縣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玉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玉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玉田縣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真實案例警示
1、2024年9月,魏某某為泄私憤,在魏某的抖音視頻下方發布多條評論,對其進行公然侮辱、貶損其人格。魏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因其半年內曾受過管理處罰,從重處罰,依法對魏某某行政拘留5日。
2、2024年8月,滕某在一微信群(群成員280人)內使用“屬實是個**”“你就是個**”等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滕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違法,依法予以罰款500元。 2024年9月,李某某在微信發布“超級大**”等文字公然侮辱朱某,
3、2024年10月在朱某經營的店鋪內,公然對朱某實施言語侮辱。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違法,依法對其行政拘留7日。
4、劉某、劉某某因糾紛問題在人數為168人的微信群內瘋狂輸出,對罵了十幾分鐘,言語粗俗不堪、影響惡劣,最終雙雙進了派出所。接警后轄區派出所民警,立即展開調查及時固定證據,兩人對其在微信群內公然互相辱罵對方的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罰款200元。
圖片 (滿屏都是馬賽克)
5、家住壹號公館的陳某因不滿物業服務,在自建的業主微信群(成員約500人)內公然發表侮辱物業公司女性員工的語言,造成惡劣影響。李女士以及其他女同事選擇了報警,接警后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并迅速展開調查。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陳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決定對陳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肆佰元整。
維權指南
第一步:固定證據 立即對聊天記錄截圖或錄屏,確保證據完整、可追溯。 第二步:平臺舉報與協商 向微信平臺投訴要求刪除侵權內容,若平臺未及時處理,可主張其連帶責任。 嘗試與侵權人協商,要求停止侵害并道歉(適用于情節較輕的情況)。
第三步報案處理 如果侵權行為已經涉及到刑事犯罪,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調取證據,對案件進行偵查處理。
警方提醒
在微信群、QQ群等網絡平臺發布言論時,應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規,一旦超過“底線”,越過“紅線”,便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大家遇事應冷靜處理解決,在發生糾紛后應當積極尋求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切莫使沖突加劇,甚至造成違法犯罪的嚴重后果。
封面與內容無關
來源:江蘇新聞、河北省公安廳、鄂倫春檢察、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廣州市海珠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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