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門特區中級法院就一宗高校博士生涉嫌行賄案件作出終審裁決。
一名就讀澳門某高校法學院的博士生,因企圖以8000澳門元賄賂其指導教授,以換取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的通過,被初級法院裁定構成“行賄罪”,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并須于判決確定后一個月內向澳門特區捐獻15000元作為履行緩刑義務。
該博士生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后,認為其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決定維持原判。
2020年8月,甲入讀本澳某大學博士學位課程,由乙擔任其指導教授。甲入學后,曾向乙贈送一些現金禮券,當時乙已明確拒絕收受,并當面告誡甲,其具有公務員的身份,甲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
由于甲獲大學通知須于2023年5月19日之前完成并獲通過開題報告,但甲自2023年3月才開始與乙討論博士論文的選題,且甲提交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大綱一直未能達到乙的要求,甲深知乙不會降低標準,遂于同年4月10日,將8,000元現金放入一個紅包,并將紅包夾在乙先前贈送給甲的書本中,一同放置于乙辦公室門外的個人信箱內,企圖以金錢利益換取乙違背正常審核標準,通過其開題報告。乙在其信箱發現該書本及紅包后,指責甲的行為,并將上述裝有8,000元的紅包交還予甲。
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觸犯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一項“行賄罪”,判處6個月徒刑,緩刑2年,另需于判決確定后一個月內,向特區捐獻15,000元作為緩刑義務。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送紅包具行賄意圖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有關甲稱,贈送乙紅包是為獲得更多學術指導,并不存在行賄意圖,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合議庭指出,甲對贈送紅包的動機前后說法不一,有時說是為賠禮道歉,又有時說是希望獲乙更多指導等,而且,透過給導師紅包的方式希望獲得更多指導,既違反學術倫理,更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相反,在直接證據(即甲與其母親的對話記錄)中,雖未直接使用“行賄”或“賄賂”的表述方式,但內容均是涉及探討向乙贈送金錢的方式及金額是否足夠等,反映其行賄意圖。
至于甲認為,案中證據僅能證明其行為意圖是希望獲得乙更多的指導,屬于不違背職務上義務的行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請求依據《刑法典》規定改判較輕的行賄罪名,合議庭指出,案中事實與證據充分證實甲向乙提供金錢利益,企圖使乙違背正常審核標準,降低對甲開題報告的要求,而使其博士論文開題報告能順利通過,且乙身為大學教授及學院副院長,具公務員身份。
同時作為博士生課程的指導教授,依照專業標準考評在讀生的資格、開題報告及論文答辯,屬其職務上義務的行為。
甲向乙給予不正當利益,企圖令乙違背正常的審核準則、降低對相關開題報告的要求,而使甲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獲得通過并順利畢業,明顯違背乙作為公務員而應遵守的職務上義務。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不存在明顯錯誤。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
編輯、審核: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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