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5年的深秋,李女士在丈夫王先生突發心梗離世后,意外發現自己被排除在遺產繼承人名單之外。這對夫妻的故事始于1998年的校園愛情,婚后共同打拼購置了上海市中心兩處房產。然而自2010年起,因事業發展分歧,兩人開啟長達十年的分居生活。王先生獨自居住在浦東新區某高檔小區,李女士則帶著女兒定居長寧區。
2025年3月,王先生去世后,其母親張女士手持兒子生前手寫“財產由母親繼承”的字條,將李女士訴至法院,主張涉案房產系王先生個人財產,并指控李女士“十年未盡妻子義務”。庭審中,張女士提交了2013年王先生起訴離婚的法院調解書(后撤訴)、近五年王先生的醫療記錄等證據,試圖證明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
“分居十年就能抹殺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嗎?”面對價值千萬的房產爭議,李女士的疑問道出了本案的核心矛盾。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
確認浦東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李女士先分得50%份額,剩余50%作為遺產由李女士、女兒及張女士均等繼承
駁回張女士關于李女士喪失繼承權的主張
裁判要點解析:
婚姻關系效力認定: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2013年離婚訴訟以撤訴結案,婚姻關系持續至王先生死亡
財產性質判定:涉案房產購于婚姻存續期間,無特殊約定屬夫妻共同財產,需先行析產
繼承權認定:李女士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因分居狀態喪失,張女士主張的“遺棄”無充分證據支持
遺囑效力排除:王先生手寫字條未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且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份額,部分無效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本案折射出公眾對婚姻家事法律的三大認知盲區,值得深入剖析。
一、婚姻關系法律效力的“雙軌制”認定
“分居十年是否等于自動離婚?”這是當事人最常咨詢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分居滿兩年僅是訴訟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不產生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本案中,王先生雖曾起訴離婚但未獲生效判決,其死亡時婚姻關系仍合法存續,這正是李女士繼承權的根基所在。
二、繼承權與扶養義務的辯證關系
“未盡扶養義務是否必然喪失繼承權?”需要區分兩種情形:
若存在《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的“遺棄被繼承人”情形,可少分或不分遺產
但需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且主張方需完成舉證責任
本案中,張女士未能提供李女士拒絕履行扶養義務的直接證據,而分居本身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遺棄。
三、遺囑自由的邊界限制
王先生手寫字條引發的爭議,暴露出遺囑制度的三大要點:
形式要件: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處分權限:只能處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配偶份額不得單方處置
必留份制度:需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俞強律師專業背景: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深耕婚姻家事領域13年,尤其擅長處理復雜遺產繼承糾紛。其團隊獨創的“三維繼承分析法”,從婚姻效力認定、財產性質辨析、遺囑效力審查三個維度構建案件處理模型,已成功代理百余起分居配偶繼承權案件。
電話/wechat:13918043509
風險提示
婚姻家事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情感因素與法律問題交叉,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案例經脫敏處理,不作為個案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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