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兒子“丁克”
又怕婚姻變動自家財產被兒媳分走
近日70歲的廣州市民陳女士(化名)
在中華遺囑庫訂立遺囑
將房產指定由兒子個人繼承
陳女士早年喪偶,此前先后經歷繼承家公與丈夫遺產的過程,深感其中麻煩。如今,陳女士的獨子已40多歲,結婚2年,婚后尚未生育。老人雖多次催生,但夫妻倆態度有點敷衍,這讓她逐漸轉向擔憂更深層的問題。
“兒子兒媳年紀都不小了,萬一婚姻有變化,我們住的這套房產分割起來怎么辦?”目前兒子兒媳都住在她的房子里,雖然價值不算太高,但也是她打拼了大半輩子的積蓄所得。她又了解到, 近年來因婚后財產混同引發的離婚糾紛中,父母出資或遺留的房產常成為爭議焦點。
"我和兒媳相處得也還可以,他們倆婚前也各自買了房子。我只想把我的房子穩穩地留給兒子,哪怕將來有變故,也能給他一份保障。”陳女士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也就是說,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中華遺囑庫數據顯示,近年來,中老年人因為擔心子女婚姻風險而訂立遺囑的比例逐年上升,訂立遺囑時會特別注明財產是由子女個人繼承。父母擔心子女繼承房產后,若婚姻變動,其配偶可能分割該房產,導致財產流失。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何瑞琪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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