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塵埃落定,認定被告崔某主觀惡意明顯,情節較為嚴重,以已查明的侵權獲利金額作為基礎,酌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
來源 | 襄陽高新區法院
導 語
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商業秘密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近日,湖北省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塵埃落定,原告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力維護,為新質生產力平穩發展注入“法治定心丸”。
案情回顧:員工泄密引發同業競爭
原告系一家技術開發公司,在前員工崔某入職簽訂《保密協議》《勞動紀律確認書》《錄用條件確認函》時反復強調不能泄露本公司商業秘密或違反保密協議。然而,原告發現崔某在職期間,其家屬持股82%成立某科技發展公司,從事原告同類業務、使用原告合同模板,私自加原告客戶微信獲取業務,遂將崔某與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侵權必究捍衛競爭秩序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結合雙方所提交的證據第一時間梳理案件事實,提煉了三大爭議焦點。
原告所主張的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經審理認定,涉案客戶信息(含客戶名稱、聯系方式、交易意向等)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其一,該信息需投入人力物力進行系統收集整理,且未在公開渠道披露,具有很強的秘密性;其二,客戶信息可以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具備現實商業價值;其三,原告在員工入職之初便通過簽訂保密協議、設置保密警示標識、明確告知保密義務等措施保護客戶信息。
反觀合同模板內容,其核心條款架構及表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對外公開,缺乏秘密性特征,不滿足商業秘密法律要件。
二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業秘密?
崔某在任職期間違反保密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原單位核心技術信息,更配合由兩名親屬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將竊取的商業秘密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牟利。
崔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其行為已構成對商業秘密的非法獲取、披露及使用;科技公司作為共同侵權主體也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被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崔某與該科技公司存在共同實施、披露、使用原告商業秘密的意思聯絡,實施了侵害原告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害涉案商業秘密,并承擔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
在賠償數額的認定上,承辦法官考慮到崔某主觀惡意明顯,情節較為嚴重,以已查明的侵權獲利金額作為基礎,酌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對于不能認定部分的損失,承辦法官則適用法定賠償計算侵權損害賠償金額。
警示鏡鑒:企業如何守住“商業秘密”
簽協議:員工入職時務必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義務和違規后果;
管權限:重要信息僅限必要人員接觸,避免“全員可見”;
留證據:定期備份客戶往來記錄、合同文件,以便維權時提供依據;
快行動:發現泄密苗頭,立即通過法律手段制止,避免損失擴大。
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優化,離不開司法的保駕護航。今后,高新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讓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愈發穩固,讓企業創新發展的活力得到充分釋放,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exels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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