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近日,廣州一對住高層的母女頻繁高空拋物,鄰居無奈戴頭盔出門,引發關注。
5月27日,紅星新聞從廣州市天河區棠下派出所了解到,派出所已接到該小區業主報警,目前正在調查,后續會與街道等部門溝通處理。棠德花苑物業工作人員介紹,他們曾多次勸導未果,未來會考慮在小區安裝監控攝像頭。
▲爆料人龐先生戴頭盔出門 圖據視頻截圖
紅星新聞注意到,廣州市住建局2024年在答復市政協委員提案中明確表示,將在條件成熟時,爭取制定高層建筑高空拋物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相應的管理制度。多名律師表示,目前“高空拋物”已正式入刑,即使未傷到人也難免法律制裁。
母女頻繁高空拋物,業主稱多數系家庭垃圾
物業:多次勸說未果,將安裝監控
家住廣州天河區棠德花苑的住戶龐先生報料稱,所住樓棟9樓有一對母女經常高空拋物,扔玻璃瓶和磚頭,業主們飽受困擾,為安全起見不得不戴頭盔出門。附近業主表示,這對母女高空拋物的情況已持續一段時間,扔的多數是家庭垃圾。
龐先生稱,這對母女經常撿廢品回來,有時候廢品會堆在一樓樓梯間,阻礙開門,經常與其他業主發生爭執,“女兒是40歲左右,媽媽是60歲左右。”龐先生稱,目前他已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物業等曾上門勸阻
棠德花苑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曾多次勸導這對母女不要高空拋物和在樓道堆放廢品,但勸說未果,未來會考慮在小區安裝監控攝像頭。
據廣東電視臺報道,幾年前就有該小區居民投訴,當時記者采訪時還曾被襲擊。棠德花苑物業副主任受訪時稱,“跟她溝通,她有時候比你還要厲害,而且還有點過激行為,還拿剪刀出來。”
紅星新聞注意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服務人、物業使用人預防高空拋物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提到,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行為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據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此外,廣州市住建局2024年在答復市政協委員提出的《關于在我市高層建筑安裝視頻監控系統預防高空拋物的提案》中表示,廣州市住建局將聯合公安等相關部門進一步研究政協委員的提案建議,深入調研全市高層建筑預防高空拋物的工作現狀和存在問題,在條件成熟時,爭取制定高層建筑高空拋物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管理的相應制度。
“高空拋物”已正式入刑
律師:沒傷到人,也可能觸犯法律
對于高空拋物,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將“高空拋物”正式入刑。2021年2月26日,“兩高”《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高空拋物罪罪名。
上述廣州母女的高空拋物行為可能會面臨什么法律處罰?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介紹,第一是行政責任,高空拋物可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可對拋物者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第二是刑事責任,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此外,行為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財產損失等。”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高空拋物致人重傷、死亡,可能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故意高空拋物且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許多網友提出疑問,如果高空拋物未傷到人,是不是就能免受法律制裁?紅星新聞注意到,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4月初宣判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蔣某在居民生活區從三樓十幾米的高空拋擲酒瓶,即使未造成傷害,其行為情節嚴重,被認定構成高空拋物罪。
龍崗法院明確指出,即使未直接傷害到他人,“未砸中人”也不能成為免責理由,被告人必須為其危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人的具體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以高空拋物罪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付建分析,廣州上述母女從9樓高空拋物的行為也是如此,即使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也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有多次情節,同樣構成犯罪。
趙良善提到,針對業主和物業反映的治理難問題,“若行為人存在精神問題,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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