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十周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發布了“十年百案”(詳情:),并在此后在其微信公眾號按系列主題陸續更新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紹,至本月已更新完結。知產力現將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系列分三篇全部案件整理至此,以饗讀者。本篇為下篇,上、中篇見知產力同日發布的其他內容。
來源 |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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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
(2014~2024)
商業秘密案例
78.天某公司訴紐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79.大某學校訴吳某、翁某偉、陳某明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80.豐某公司訴何某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81.格某公司訴韋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82.蔡某濤訴亨某公司、皇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83.美某公司訴劉某、第三人志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78
天某公司訴紐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天某公司長期從事卡波產品研發,該產品的配方、工藝等構成技術秘密。2014年5月,天某公司發現紐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技術秘密,遂向公安機關舉報。根據關聯刑事案件查明,華某作為天某公司的卡波研發負責人,將其掌握的技術秘密披露給紐某公司使用,劉某與華某合謀竊取了天某公司的技術秘密,天某公司據此主張上述三被告共同侵害其技術秘密;并主張胡某春、朱某良、吳某金、彭某為涉案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構成共同侵權。天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紐某公司等7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登報賠禮道歉,并承擔懲罰性賠償7000萬元等。訴訟中,法院依法責令紐某公司提供被訴產品獲利數據以及相應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但紐某公司拒絕提交。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天某公司的卡波工藝等構成技術秘密,紐某公司等5被告侵害了該技術秘密,并構成共同侵權。關于賠償方面,法院依法責令紐某公司提供被訴產品獲利數據以及相應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但紐某公司拒絕提交。另紐某公司提交的自編財務報表顯示,其營業收入達3700多萬元。以3700多萬元乘以利潤率32%,計得賠償基數為1200萬元,故在考慮紐某公司以侵權為業并存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全面提交獲利數據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等侵權故意和情節的情形下,適用2.5倍的懲罰性賠償,判賠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計算侵權損害賠償額時,應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侵權產品生產中所占技術比重及其對銷售利潤的貢獻;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之人應從重處理,故對賠償基數進行調整后適用5倍懲罰性賠償。202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賠償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并對部分被告連帶責任部分數額進行調整。
(三)意義
本案為最高人民法院第39批指導性案例,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技術秘密案件,本案二審亦系最高人民法院首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三批)”“最高人民法院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0年十大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等。本案判決通過適用舉證妨礙制度,首次嘗試在部分侵權獲利數據明確的基礎上,以該部分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基數,為懲罰性賠償適用中基數確定提供更多可能。該做法被納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中。本案裁判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彰顯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司法態度,明確傳遞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也充分體現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上的前瞻與務實。
編寫人:龔麒天 楊春蓮
79
大某學校訴吳某、翁某偉、陳某明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大某學校經營心理咨詢師考證培訓等業務,吳某、翁某偉、陳某明均曾是大某學校的員工,三人入職大某學校時均簽訂《保密協議》。菲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6日,主營業務為教師資格證培訓等,與大某學校提供同類服務。菲某公司成立時的股東為吳某和翁某偉,吳某為該司法定代表人。大某學校主張吳某、翁某偉、陳某明非法獲取并使用大某學校的客戶信息,侵害大某學校的商業秘密。大某學校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吳某、翁某偉、陳某明、菲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大某學校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賠償大某學校經濟損失20萬元。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大某學校主張的客戶資料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吳某、翁某偉、陳某明使用大某學校客戶資料的行為均已侵犯大某學校的商業秘密,遂判令吳某、翁某偉、陳某明共同賠償大某學校經濟損失2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學員的名稱、聯系方式以及經發展取得的學員交易意向等均屬于深度交易信息,具有一定商業價值,屬于大某學校的經營秘密。陳某明通過工作微信將學員姓名與手機號發送給翁某偉,且二人的微信記錄表明翁某偉已實際開展經營業務,吳某在離職前未經允許而帶走大某學校包含商業秘密的工作資料,涉案被訴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均構成對大某學校商業秘密的侵害。由于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損失不易精確計算,開發客戶名單需要投入成本、與客戶維持交易關系也能夠帶來經濟收益,可結合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確定賠償責任。2022年4月2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在現代經營模式中,商業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之一。商業秘密的開發成本及其市場價值往往難以確定和量化,本案探索解決商業秘密類案件的賠償難問題,認定商業秘密的市場價值與商業秘密侵權賠償責任具有正相關性,結合商業秘密的性質、開發成本及其帶來的競爭優勢、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確定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賠償責任。本案加大了對侵害商業秘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以促進誠信經營,彰顯了法院保護現代企業核心價值、護航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
編寫人:黃彩麗
80
豐某公司訴何某強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豐某公司系專業從事鋰離子電池研發、生產和銷售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其產品銷往全球各地。豐某公司訴稱被告何某強系其前員工,何某強違反公司保密規定,在上班期間偷拍豐某公司配膏、涂布等核心工序相關技術秘密,并通過手機微信發送給案外人,侵犯了其技術秘密,請求判令何某強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豐某公司主張的《配膏檢查表(負極油性配膏)》等11個技術信息滿足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的構成要件,屬于技術秘密。何某強違反公司保密規定擅自拍攝并向他人發送包含涉案技術秘密的照片,構成侵害豐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鑒于雙方均無法提交證據證實豐某公司因侵權所受損失或何某強因侵權所獲利益,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屬于該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技術秘密、技術秘密的資產評估價值、歷史研發成本、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情節、行為性質,權利人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付的鑒定費、評估費及律師費等各項因素,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酌情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判令何某強賠償豐某公司含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30萬元,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商業秘密案件具有證據認定標準高、專業性強的特點,其中企業員工在任職期間或人才流動中違反保密協議或規定,利用職務之便泄露、披露企業商業秘密是引起本類糾紛的常見事由,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具有直接危害,應當引起重視并加強司法規制力度。因此,即使侵權人暫未造成權利人實際損害,亦未從中獲取經濟利益,但其披露行為仍損害了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及穩定性,有違誠信、存有過錯,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綜合考慮技術秘密的類型、商業價值、研發成本、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情節、行為性質,以及權利人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予以確定。本案的處理對企業員工惡意泄露企業商業秘密行為起到較好的震懾作用,對類案處理也具有參考價值,豐富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適用法定賠償的標準考量。
編寫人:韋曉云 林新宇
81
格某公司訴韋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格某公司經營銷售建筑材料、陶瓷制品等。韋某、邱某原是格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均與公司簽署《員工保密協議》。錦某公司也經營銷售建筑材料,在邱某從格某公司離職之后聘請邱某任職。格某公司稱向客戶購買建材圖片,保存在企業電子郵箱中。格某公司發現韋某向離職的邱某發送的電子文件包含有其購買的建材圖片。格某公司認為,其向客戶購買的建材圖片所顯示顏色、圖案、長寬大小尺寸屬于技術秘密,韋某、邱某及錦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格某公司的技術秘密。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格某公司未能提供部分建材圖片的交易記錄。對于其他部分建材圖片,雖然是格某公司通過正規交易渠道向供應商購買的,但沒有證據顯示這些圖片是供應商為格某公司專門設計的,實際上這些圖片已經處于可以從公開、正當渠道獲得的狀態,即任何愿意支付對價的第三方都可以獲取這些圖片。圖片本身的長、寬、尺寸等信息,屬于通過直接觀察即可獲得的內容,不包含任何技術手段,因此不屬于技術秘密的保護對象。至于圖片的顏色和圖案信息,在進入交易市場后,公眾無須通過創造性勞動,僅通過肉眼觀察即可直接獲取,這些信息不包含通過智力勞動獲得的技術內容。2018年3月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格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的判決為技術秘密的構成條件和保護范圍提供了清晰的界定,對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首先,確立所有權是技術秘密保護的基石。企業在尋求保護其商業秘密時,必須能夠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其對所聲稱的商業秘密擁有合法的所有權。這通常涉及證明信息是如何通過創造、購買、許可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所有權的確立不僅為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也是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技術秘密的保護要求信息必須“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意味著,只有那些不被公眾普遍知曉且具有獨特性的信息,才能被視為商業秘密,從而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在本案中,格某公司未能證明其購買的建材圖片是供應商專為其定制的,因此,不能證明這些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法院進一步指出,即使某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不為公眾所知悉,但如果這些信息不包含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它們也不能被視為技術秘密。技術秘密必須是為了解決技術問題而通過智力勞動得到的設計、程序或工藝方法,必須包含技術手段或其組合。在本案中,格某公司聲稱其購買的建材圖片所顯示的顏色、圖案、尺寸等屬于技術秘密,但法院認為這些信息并不包含任何技術手段,也不能解決任何技術問題,因此不屬于技術秘密的保護范疇。這一判決強調了技術秘密必須具有實質性的技術創新和實用性,而不僅僅是一些基本的、可以通過觀察獲得的信息。最后,企業應當考慮采取多種方式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在本案中,盡管格某公司未能獲得商業秘密的保護,但是,企業可以通過主張享有著作權等方式來保護其知識產權。這意味著,即使某些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保護條件,企業仍然可以通過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框架來尋求保護,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這一指導原則為企業提供了靈活性,使其能夠根據信息的特點和保護需求,選擇最合適的保護方式。
編寫人:劉培英 游彥
82
蔡某濤訴亨某公司、皇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蔡某濤曾于2008年起訴被告亨某公司、皇某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并得到法院判決支持。2014年,蔡某濤再次起訴上述兩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認為在先判決已明確亨某公司、皇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手段非法獲取其磨牙棒生產技術(包括配方及工藝)用于生產磨牙棒的侵權事實,本案直接援用即可判定侵權。亨某公司辯稱在先判決僅是對2008年己方是否侵權的認定,該判決并未涉及本案的被訴侵權事實,蔡某濤應當舉證證明其聲稱的“磨牙棒的配方加工藝”符合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也應當舉證證明涉案產品所使用的配方加工藝與其所聲稱的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蔡某濤不同意鑒定、不同意提供樣品,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為由駁回其訴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技術與蔡某濤的商業秘密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同是本案應當查明的待證事實,對該事實蔡某濤負舉證證明責任。本案蔡某濤不僅不提出鑒定申請,在亨某公司為反駁其主張、證明己方未侵權而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供相關檢材后,蔡某濤仍以執行生效裁判、對方已經自認侵權等為由拒絕鑒定、不同意提供樣品,致使待證事實無法認定,一審法院據此駁回蔡某濤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遂于2018年4月13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是疑似持續侵權(指某產品被判定為侵權產品,后又發現被控侵權人仍在繼續生產、銷售相同或類似產品,該產品的規格、形狀等外部特征均未變化,但制造方法、工藝流程或產品結構、配方可能已經發生變化,比如涉及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技術秘密等糾紛,該“疑似”的證實證偽問題尚未解決)狀態下,前訴裁判對后訴裁判產生何種影響的典型案例。技術秘密的形成、積累以及運營和進一步研發,凝聚著技術人員和企業的大量投入,是企業的重要無形財產和核心競爭力,也是亟待司法嚴格保護的知識產權。在本案中,由于涉案技術的可持續創新性,作為“技術訣竅”的商業秘密,其技術方案并非一成不變,因此,即使前案判定相同當事人侵權也不能當然得出在后案中侵權的結論,主張權利者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結合商業秘密的法律要件進行舉證,如舉證不能將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其中蘊含的要義是,技術是不斷進步的,司法規則要與此相適應,要充分釋放技術進步空間、推動技術進步。本案當事人一方是臺商,另一方是全球500強美國卡某公司在華的全資子公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因當事人的身份、背景有所偏重,而是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準確適用法律,審理中平等對待中外當事人,公正司法。本案判后亨某公司發來感謝信,盛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能堅持公平正義,排除各種干擾,依法依規審理案件,極大地保護了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營的合法權益,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廣州營商環境作出了不懈努力,也更加堅定了亨某在中國的投資和業務拓展”。
編寫人:程方偉
83
美某公司訴劉某、第三人志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劉某于2009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擔任美某公司的技術人員,參與該公司R410A模塊式數碼多聯機(ZA11-D184)項目的研發,雙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劉某與美某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解除勞動關系后入職志某公司,擔任研發中心性能工程師。2014年9月,志某公司申請了名稱為“一種風冷空調機系統及其控制方法”的發明專利,主要發明人為劉某。美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認為劉某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擅自向志某公司披露該項技術秘密并允許其申請專利,導致該項技術秘密處于公知狀態,給美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請求判令劉某、第三人志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480.72萬元以及鑒定費113333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劉某向美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80萬元,駁回美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美某公司主張保護的涉案技術的秘密點3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技術秘密。與被訴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8進行比對,兩者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都是如何實現對制冷系統壓力的精確控制,兩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邏輯的設置也基本相同,屬于實質相同的技術。劉某違反與美某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擅自在專利申請中披露、使用該公司的技術秘密,構成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的技術秘密糾紛涉及美某公司和志某公司兩大空調廠商,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所涉情形是被告將其曾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所掌握的技術秘密作為第三人發明專利進行申請,同時被告作為所申請的發明專利的發明人,這種涉及技術秘密權利人、發明專利申請人、發明人三者的侵害技術秘密糾紛較為少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案被告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發明專利,法院根據原告的主張確定技術秘密的秘密點,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合理認定秘密點是否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要件,再將秘密點技術特征與被訴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從而認定本案被告構成侵害技術秘密。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技術秘密非公知性的認定與侵權比對往往是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本案的審理思路與裁判規則對類案處理具有重要意義。本案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評選為2022年全省保護商業秘密六件典型案例之一。
編寫人:朱文彬
懲罰性賠償案例
84.紅某公司訴智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5.阿某公司訴柯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86.阿某公司訴卓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7.榮某化學株式會社訴迪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88.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訴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9.正某公司訴廣州食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0.雷某公司訴美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84
紅某公司訴智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紅某公司及其“紅某”字號在廚電行業享有較高知名度。紅某公司前員工石某離職后成立智某公司,該公司經轉讓享有第5××××××號“紅某e家及圖”注冊商標權。智某公司通過紅某公司定牌生產廠家在燃氣灶、抽油煙機、熱水器等產品上使用與“紅某”字號近似的“紅某E家”商標,并聯合紅某公司4家省級經銷商在原紅某公司的經銷渠道進行銷售。紅某公司主張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50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智某公司明知紅某公司在先字號和商標的知名度,卻使用近似商標實施混淆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惡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在不能適用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300萬元以下法定賠償的情形下,考慮到紅某公司為消除不正當競爭帶來的商譽受損等不良影響而投入的廣告支出屬于侵權直接損失,對其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已超過紅某公司的經濟損失賠償訴請,以及侵權人拒不提交或提交部分財務賬簿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的情形,以及侵權惡意和規模等因素,判決全額支持紅某公司的5000萬元訴請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結合在案證據和日常生活情理合理認定經濟損失的裁量性賠償,并無不當。2020年4月1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首例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涉及復雜的權利沖突與賠償數額確定問題。本案準確適用保護在先權利、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較好地解決了在先字號權與在后商標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對類案處理具有較強的示范作用。賠償問題方面,在當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有懲罰性賠償規定時,本案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參照商標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對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侵權“惡意”以及“情節嚴重”進行論證,并首創認定權利人廣告費作為權利人的部分實際損失。在考慮到以該部分損失作為賠償“基數”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的金額亦超過訴請金額的情況下,亦即將懲罰性賠償的考量作為“印證”裁量性判賠金額合理性的重要因素,全額支持了權利人訴請,刷新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當時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的判賠紀錄,創造了當時國內廚衛行業知識產權最高判賠記錄。本案裁判通過對法律規制的創新適用及妨害誠信訴訟行為的否定性評價,體現了合理運用法律方法對規則進行解釋的司法智慧,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平等對待各類民事主體、持續推進良好營商環境的司法態度,有利維護了老字號企業的合法經營利益。本案宣判后,當事人特地致信感謝,國內多家主流媒體對本案進行了詳細報道并給予高度好評;2019年廣州市“兩會”期間,更是有代表專門表揚本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寫人:龔麒天 楊春蓮
85
阿某公司訴柯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阿某公司是一家制造醫療美容產品的公司,其向我國申請注冊了“U××××××”商標。柯某公司是在2015年注冊從事醫療美容器械生產、銷售的企業,曾于2016年10月因銷售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超聲治療儀(俗稱“超聲刀”)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2017年8月8日,阿某公司與柯某公司就商標侵權行為達成和解。但柯某公司在之后仍繼續生產、銷售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產品,并于2019年9月10日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阿某公司主張,柯某公司未經許可在超聲治療儀上使用涉案標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二)裁判
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整機、配件均為侵犯阿某公“U××××××”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在醫療用超聲器械行業的知名度較高、柯某公司與阿某公司簽署《和解協議》后未停止侵權行為、被訴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以及柯某公司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已被刑事處罰等因素,判決柯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包含合理費用)12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柯某公司在受到行政處罰并與阿某公司達成和解后,并未履行協議,而是繼續實施假冒涉案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銷售數額巨大,且侵權產品直接用于人體面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依法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刑事案件中查明的柯某公司銷售產品數量以及柯某公司供述的單位利潤,計算出柯某公司的侵權獲利在652500元至870000元之間。綜合考慮柯某公司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情節等因素,按照上述賠償基數的2倍確定賠償數額,據此計算的數額已超過阿某公司的訴請。2021年3月3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柯某公司賠償阿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
(三)意義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改革的新亮點,敢于先行先試,在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道路上亦走在全國前列。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發布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根據該司法解釋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首案。本案判決根據侵權人在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與權利人和解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認定侵權人存在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最終確定了2倍的懲罰倍數,在原審判決僅支持12萬元的基礎上,提高了近8倍的賠償數額,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極大地震懾了惡意侵權人。本案裁判為今后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供了可參考借鑒的思路,是解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賠償低、優化知識產權法治環境的一次有益探索。本案于2022年入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懲罰性賠償案例。
編寫人:彭盎
86
阿某公司訴卓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阿某公司是第83××××0號“”及第19××××5號“”注冊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人,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類,包括化妝品、洗發液等。被告楊某、被告道某公司與被告領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生產“輕柔絲滑洗發乳”“去屑止癢洗發乳”“精油美肌沐浴原液”“植萃精華護發素”商品,被告卓某公司將前述被訴侵權商品在拼多多網店“MR.BEE官方旗艦店”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MR.BEE”圖形標識“”。阿某公司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向被告尋某公司調取“MR.BEE官方旗艦店”拼多多店鋪自2017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被訴侵權商品全部購買數據,根據尋某公司回函,卓某公司、楊某計算4款被訴侵權商品銷售金額為6714326.1元,阿某公司計算4款被訴侵權商品的全部銷售金額為6655911.69元。阿某公司認為卓某公司、楊某、道某公司、領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權商品侵害其商標專用權,道某公司使用“道夫”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阿某公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計算賠償金額,主張按照60%毛利率及被訴侵權商品銷售金額6655911.69元計算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卓某公司、楊某、道某公司、領某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因侵害商標權行為所致經濟損失5000000元。阿某公司主張尋某公司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為上述卓某公司、領某公司、道某公司、楊某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應在500000元范圍內與卓某公司等承擔連帶責任。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道某公司、卓某公司、領某公司、楊某構成商標侵權,道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卓某公司、道某公司、領某公司、楊某停止侵權,卓某公司、道某公司、楊某連帶賠償阿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0元(含合理費用),領某公司在2500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道某公司另賠償阿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含合理費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阿某公司在一審中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經審查后卓某公司、道某公司、楊某構成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阿某公司提供的證據確定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卓某公司、楊某的侵權獲利數額,并結合阿某公司在一審主張按照2倍計算懲罰性賠償,計算出阿某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2023年4月2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生效判決厘清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明確商標侵權訴訟中“故意”與“侵權嚴重”認定標準與情形。法院進一步明晰懲罰性賠償數額計算規則,優先確定以數量計算方法確定計算基數,并根據侵權情節確定倍數,以實現填補權利人損失、懲罰不法侵權人、阻遏侵權的功能。同時生效判決明確在不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酌定賠償數額時,可圍繞被訴侵權人主觀故意、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情節嚴重程度、侵權產品所涉領域等懲罰性因素來酌定損害賠償數額。本案通過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承擔較高的賠償金額,切實加強對權利人的救濟,實現公平、合理保護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彰顯司法嚴格保護的基本立場。本案對于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有典型意義。
編寫人:蔣華勝 楊博
87
榮某化學株式會社訴迪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榮某化學株式會社系專利號為××××××××.×、名稱為“合成多核苷酸的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其主張迪某公司未經許可,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落入其發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結核分枝桿菌復合群核酸檢測試劑盒”產品,構成侵權;迪某公司具有侵權故意且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榮某化學株式會社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迪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285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跨越《民法典》實施之日,故對于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本案使用“分段計算”方法。對于《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權行為,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確定賠償金額;對《民法典》施行后的侵權行為,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規定。基于雙方當事人確認的迪某公司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額、同行業上市公司整體經營利潤率、專利貢獻度等因素,在確定賠償基數后,根據案件具體侵權情況確定賠償倍數為2倍。故判決迪某公司賠償榮某化學株式會社經濟損失2247547.24元等。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被訴侵權產品的總銷售額可以確定的情況下,本案具備以侵權獲利計算賠償數額的基礎;迪某公司系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一審采用分段計算方式,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并無不當。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為涉醫藥生物類重大涉外案件,社會影響力大。本案厘清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規定民法典適用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認定“有利溯及”并非僅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在“有利溯及”判定上,應當限定在對各方當事人均更加有利或者至少對一方更加有利的同時不損害其他方權益的情形。故本案并不符合“有利溯及”的適用標準,在確定賠償標準上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確定分段計算,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穩定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本案裁判結果對同類案件的審慎處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編寫人:官健 齊柳
88
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訴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在第5類“醫用營養食物及營養品”等商品上持有G1×××××0號“”注冊商標,該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詩某公司曾與被告旭某公司簽訂《品牌合作合同》,約定由旭某公司使用“Swisse”品牌產品調制并推廣健康茶飲。但該合同終止后,旭某公司與健某(上海)公司在全國多個平臺、媒體大肆開展茶飲品店招商加盟活動,授權各加盟店使用含有涉案商標的店名、裝潢及廣告宣傳,收取加盟費。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多次向二被告發函仍未制止涉案行為。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請求二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以侵權獲利為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涉案商標知名度高,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雙方曾存在合作關系,且侵權人經權利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侵權故意明顯;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利用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在全國各地開展大規模招商加盟,獲利巨大,且對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商譽造成嚴重損害,侵權情節嚴重。因此,本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主張以侵權人侵權獲利作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并主張3種計算方式和依據。法院對3種計算方式逐一進行分析,最后采用了“現場公證取證及被市場監管局查獲的‘Swisse’加盟飲品店23家”及相應加盟費作為計算依據,確定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的侵權獲利,并綜合考慮侵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適用2.5倍的懲罰性賠償,最終判決:被告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健某(中國)公司、詩某公司G1×××××0號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被告旭某公司、健某(上海)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與新浪微博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為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侵權人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獲利巨大,對權利人商譽造成嚴重損害,本案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具體以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并綜合考慮侵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具有補償功能,還具有懲罰、威懾與預防功能,但計算基數難以確定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不多的主要原因。本案采信證據充分的侵權獲利計算基數適用懲罰性賠償,嚴厲打擊惡意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彰顯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擔當,有效保護加盟商的合法權益,全力護航民營企業發展,進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大力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編寫人:劉小鵬 徐曉霞
89
正某公司訴廣州食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正某公司系“正某”“正某雞排”等9個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正某公司在全國開設有兩萬余家分店,明星黃某系其形象代言人,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后正某公司發現,廣州食某公司等共同進行加盟招商,在其線下門店、宣傳廣告中均大肆使用“白羽正某”等侵權標識,且使用明星黃某形象進行宣傳。各被告宣傳其招商模式,包括店鋪形式、代理形式兩種模式,其中店鋪模式最低費用為3萬元左右,代理費用則高達10萬元左右。被告銷售員工微信朋友圈顯示,全國各地均有被告的加盟合作店鋪,僅簽約成功就有50多家。正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各被告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正某公司多個商標權,并使用正某公司的代言人形象進行虛假宣傳,實施的是全方位的侵權行為。通過綜合考量被告的侵權情節、侵權規模、侵權故意等因素,認為被告的侵權情節嚴重,對于正某公司關于按照5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關于基數,通過整理被告3個微信朋友圈中附文顯示的加盟商地點、身份等內容,已基本可見加盟商共56家,其中代理20家,再以被告宣傳中最低合作費29800元、代理費80000元計算,可得2672800元。僅以該部分金額進行計算,被告獲利再加上5倍的懲罰性賠償,得到的金額已遠超本案訴請,對正某公司主張1000萬的賠償金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全額支持。一審判決后,僅被告李某康提起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二審法院按其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遏止與預防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嚴重侵權行為的制度,權利人可請求法院作出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解決我國知識產權“賠償難”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切實提升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賠償數額、一定程度上遏止頻發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進而如何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成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一大難題。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知識產權侵權往往具有復雜性、隱蔽性,其侵害難以直接觀察,故存在賠償數額“舉證難”和相關證據鏈條缺失的情形。對于部分知識產權嚴重侵權案件,存在因難以計算基數,而未適用懲罰性賠償,導致案件賠償額相較于侵權行為性質而言偏低。
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權利人已盡力完成對于侵權人可能存在侵權獲利的舉證,但根據其舉證,仍不能準確計算出侵權人獲利的確切數字。一審法院通過梳理案情,對涉及被告侵權獲利的復雜證據予以整理、部分采信,在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的部分獲利數額的基礎上,認定侵權人獲利數額加上倍數,已經超過權利人的訴請,從而全額支持了原告的1000萬元訴請。雖然懲罰性賠償需要以確定的賠償基數為前提,但是對于賠償基數的計算精度不宜作過于嚴苛的要求,可以根據現有證據裁量確定合理的賠償基數。司法要敢于“亮劍”,對于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加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力度,才能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威懾作用。
編寫人:丁麗 潘星予
90
雷某公司訴美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雷某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4×××××××0.9、名稱為“發光二極管燈泡結構改良”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2017年12月,雷某公司曾就美某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提起訴訟,該案生效判決認定美某公司的行為確已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判令美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然而,美某公司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法院亦未發現美某公司的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導致該生效判決被終結執行。其后,雷某公司發現美某公司再次實施侵害其同一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美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美某公司在已被前案生效判決認定其行為侵害雷某公司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前案判決,隱瞞財產信息,導致前案執行被終結,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而且,在前案宣判逾1年后,美某公司再次制造、銷售侵害同一專利權的產品,應認定美某公司惡意重復實施侵權行為,侵權性質惡劣、侵權情節嚴重,應在法定范圍內承擔更重的侵權責任,故判決全額支持雷某公司的賠償訴請25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適用法定賠償的情況下,綜合考慮美某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情節等因素,以及維權合理開支,雷某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較為合理,予以全額支持。202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積極探索解決知識產權訴訟的“三難”問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且作為施行民法典的典型案例,由中央人民電視臺《民法典進行時》欄目跟進拍攝并作正面宣傳報道。本案中,針對侵權人被生效判決認定侵害專利權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前案生效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再次實施侵害同一專利權的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懲罰性賠償因素,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賠償責任,對于權利人的賠償主張予以全額支持,嚴厲遏制和打擊侵權人的惡意重復侵權行為,加大對灣區城市支柱產業創新科技的保護力度,促進中山市燈具產業的健康發展,彰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優化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營商環境的決心。
編寫人:黃彩麗
技術調查案例
91.王某訴樺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92.樂某公司訴聯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93.P××公司訴菲某公司、長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94.中某公司訴達某公司、劉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95.長某公司訴愛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96.恒某公司訴電某公司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案
97.東某公司訴中某公司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98.聯某公司訴超某等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99.陽某公司訴佳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100.謝某訴華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91
王某訴樺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樺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上銷售名為“沖鋒手槍”的產品,該產品由被告潘某生產。原告王某主張,潘某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完全落入了其專利的保護范圍,而樺某公司則作為銷售方,同樣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爭議的核心在于被訴侵權產品中的控制電路板是否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被告提出了兩點主要異議:一是被訴侵權產品中的相關元器件僅能實現分壓功能,而不具備專利中所述的電壓檢測功能;二是被訴侵權產品中第二電阻的連接方式與專利中描述的4種連接關系均不符。
(二)裁判
在技術事實查明過程中,技術調查官認為涉案專利具有3種技術方案,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使用原告所主張的技術方案A,而是使用了原告未主張的另一技術方案C。通過對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技術方案C進行詳細的技術特征比對分析,借助電子顯微鏡和萬用表等工具,對被訴侵權產品電路板進行了還原分析,并測試了相關電路的連接方式。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中并列技術方案C的保護范圍。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申請對涉案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并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
(三)意義
本案涉案專利涉及多個并列技術方案,當事人僅對技術方案A提出了比對意見,并未對其余技術方案作出維權主張。技術調查工作并沒有簡單拘泥于原被告雙方爭論的事實進行認定,而是在充分理解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通過關鍵技術特征否定原告提出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并列技術方案A保護范圍的主張,同時針對當事人未主張的其他技術方案也進行詳細比對,明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并列技術方案C的保護范圍,并向法官提出建議,進行技術示明,當事人進一步明確技術方案。同時,針對原告要求司法鑒定的請求,技術調查室認為依托技術調查實驗室即可查明技術事實,無須進行司法鑒定,向法官提出駁回當事人申請的建議,避免了冗長的司法鑒定程序,在提高辦案效率上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編寫人:鄒享球 鐘富來
92
樂某公司訴聯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一)案情
樂某公司主張聯某公司侵害了其享有權利的“樂網運營商全業務全流程互聯網化受理軟件V1.0”軟件著作權,訴請聯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聯某公司提出反訴,主張樂某公司侵害了其享有權利的“管控系統”軟件著作權,訴請樂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技術問題主要是:1.SVN文件的建檔日期是否能被修改?聯某公司Revision為330(2013年11月22日)版本的代碼是否被修改過建檔日期?2.聯某公司Revision為330(2013年11月22日)的軟件源代碼與樂某公司提交法院源代碼的相似程度。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軟件開發過程中會多次提交更新修改原有代碼,而且一個項目可能會同時有多人參與開發,為了方便管理和記錄整個軟件項目開發過程,業界通常做法是使用SVN軟件來實現軟件開發過程中不同版本的控制和管理,在多個人員、設備之間,同步不同版本的文檔和源代碼。現有證據并不能直接得出聯某公司2013年11月22日版本的代碼是否被修改過建檔日期的結論,相反可以看到聯某公司SVN服務器上的源代碼從2013年8月開始,多年來一直有不斷提交和修改的記錄,該記錄具有合理的順延性,且提交次數多達幾千次,因此聯某公司Revision為330(2013年11月22日)版本代碼真實性較高,該日期被修改過的可能性較低。由于整個涉案軟件源代碼有500頁,經過雙方確認,比對的對象確認為前后各5頁及中間隨機選取的20頁,技術調查官現場隨機選取了中間的20頁核心代碼(即全部為java文件,不包括前臺等腳本文件代碼,且非公用代碼)作為比對對象。經比對,30頁代碼總行數為2152行,其中相同的代碼行數為1735行,相似程序達到80.62%。一審判決樂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聯某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樂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主要在兩個方面:其一,此案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乃至全國法院有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的第一案,在全國知識產權審判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其二,此案主要涉及的技術問題是分析原告主張的源代碼以及被訴侵權源代碼的相似性。通常情況下,涉及源代碼比對,一般委托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而本案則由技術調查官組織雙方當事人當庭比對源代碼,這在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在多種技術事實查明機制中的作用的同時,對于如何定位技術調查官的工作職責、劃清多種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的職責邊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編寫人:鄒享球 林奕濠
93
P××公司訴菲某公司、長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P××公司是名稱為“表面涂層”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菲某公司、長某公司共同或各自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的鍍膜設備中,及/或該鍍膜設備處理的手機上,使用了原告專利,構成侵權。兩被告認為: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了侵權設備,沒有侵害原告專利權。技術調查官參與本案庭審、現場勘驗,并對鑒定報告進行審核,出具了技術調查意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聚合物的制備方法和結構特征可以評價聚合物的新穎性。涉案專利為具有通式a的原料在特定工藝過程下制備的含有結構特征A的產物,雖未直接表明但卻隱含了所制備的產物應符合AAA的整體線性結構特征;被訴產品落入其保護范圍,除了須滿足專利表明的內容,還須具有對應隱含的結構特征;若被訴產品具有與專利原料相同的高分子組分a,以及含有特征A的產物,但新增的活性組分b可導致內在反應機理和產品性能明顯不同,最終產品將具有ABABBA整體交聯結構的不同,應視為兩項不同的技術方案。
原告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第(3)和第(4)兩個技術特征,相反,通過理論分析能夠說明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而獨立權利要求7,則因其是制備“權利要求1的基材的方法”,相應也不能證明被訴侵權方法與涉案權利要求1所述產品相同。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原告撤訴。
(三)意義
從法律規則適用來看,本案技術事實查明部分涉及制造高分子聚合物的產品原料和方法的同一性比對。這類專利的保護范圍受原料結構式、反應機理、工藝參數、用途效果的不同而各有差異。若專利權利要求僅以聚合物原料的結構通式限定保護范圍,而對內在反應機理、產品結構性能未做描述,易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本案遵循法律原則并結合專業技術知識形成細分判定規則。該規則補充了全面覆蓋原則的適用范圍,對涉高分子聚合物專利的同一性比對不能簡單套用全面覆蓋原則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從社會影響來看,本案涉外、涉新材料。案件背后實屬手機全球市場爭端,關系被告能否上市,社會關注度高。雙方依據檢測報告展開對話,借助專家證人據理力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聯合院外專家開展技術調查工作,科學解讀數據、評析鑒定報告,協助合議庭查明技術事實,增強了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不僅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營商環境,也有利于保護自主創新成果。本案充分體現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貫徹兩辦《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寫人:趙軍
94
中某公司訴達某公司、劉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中某公司認為被告達某公司的“利用二氧化碳制備聚碳酸亞丙酯多元醇”生產裝置,所用原料、工藝、產品均與中某公司相同,各項參數基本相同,侵犯了中某公司的技術秘密。達某公司、劉某認為,雙方生產的聚碳酸亞丙酯多元醇產品僅使用了相同的名稱,但從化學結構、性能角度而言,兩產品實質不同;就技術秘密點而言,達某公司的生產工藝也與之不同;中某公司的證據不能證明所指技術點是中某公司的技術秘密,同時也并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技術調查官參與了現場勘驗、庭審,出具了技術調查意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不能簡單地以達某公司主張的分子量分布不同、顏色不同等極其細微的參數特征來主張雙方產品不同,但也不能僅僅以單體分子通式相同這一較為寬泛的歸屬關系作為判定產品相同的標準;應以該類產品在行業生產和應用的共識來判別:即生產的反應體系是否相同,產品的單體通式是否相同,以及應用方向和領域是否相同。本案中,雙方產品的反應體系相同,產品通式相同,應用領域及方向相同,應視為同一類產品。從中某公司的證據來看,其不能自證其具有所主張的技術秘密,且所稱技術秘密點部分內容為公知常識,因此,中某公司所稱技術秘密點并不構成技術秘密。從現場勘驗情況來看,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也與中某公司所稱技術秘密點不完全相同。
一審合議庭查明技術事實后,經溝通,中某公司主動撤回了起訴。
(三)意義
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化工類案件的技術比對相對機械類案件更為困難,通常是因為現場環境惡劣,真實情況難以獲取。本案涉及整套化工生產工藝,包括原料、設備、單元操作、工藝參數等,技術上具有相當的專業性,勘驗過程的技術事實查明工作也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和復雜性。
這類案件的技術比對中,需要站位本領域研發設計人員角度,權衡實驗室階段的化學反應規律能否跨越其與生產實際之間的工藝差距而直接適用于工業生產。此外,原料和產品在生產鏈中的認識也存在很多差異。對于兩種產品是否可評判為同一類屬,往往容易因化學特征的分類繁雜而發生分歧,考察評判時應結合所在行業區分把握。
編寫人:趙軍
95
長某公司訴愛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一)案情
長某公司認為被上訴人愛某公司、立某公司、賴某制造涂料的兩個配方與長某公司產品編碼方式和物質編碼方式以及配方組分均高度相似,侵害了其技術秘密。愛某公司、立某公司、賴某抗辯聲稱粉末涂料配方是由多組分組成,各組分的用量即使相差不到1%,產品在性能外觀上也大相徑庭;只有當所有的組分和含量完全一致的時候,這兩個配方才相同或實質相似,據此抗辯認為被訴配方與技術秘密不同。技術調查官依規調派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參與本案庭審、技術比對,出具技術調查意見。
(二)裁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涂料配方一,該配方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固定的證據中有對應配方內容,但其配方中還有子配方,該子配方沒有詳細的配方內容,故無法進行比對;關于涂料配方二,因為組分和比例準確清晰,具備比對條件。比對中,在長某公司的涂料配方二的主體樹脂為環氧樹脂和其他某種聚酯樹脂,總含量比例為56.3%,而對愛某公司產品所做的上海鑒定結論中的配方主體樹脂總含量為64%,所以鑒于兩者主要成分的比例差距較大,將導致各自產品的性能和效果明顯不同,據此判定兩個涂料配方不同。
二審合議庭最終認定,長某公司關于被訴配方使用了與其秘密配方高度類似的產品編碼方式和物質編碼方式,進而認為侵害其商業秘密的指控依據不足,據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長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意義
關于涂料行業的配方是不是秘密的問題。通常,企業對于自己的配方都視為核心秘密,認為有商業價值,予以嚴格保密,為此會利用編碼代替原料品名的方式流通在企業生產線上。但是,在涂料行業里,涂料的配方又是十分廣泛可得的,在許多書籍和網站上都有免費的大量配方可供學習使用。為什么會存在極其秘密和極其公開的巨大差別呢?這需要對行業發展的過程有比較深入的了解。
此外,就一個涂料配方或整個配方體系的區別度的判斷也需要從多個層面考察。單獨就一個配方而言,考察因素包括發揮主要作用的主體樹脂和具有明顯效果的助劑,而一些不是非關鍵助劑的種類和含量可以忽略,其中對于效果不顯著的主體樹脂的比例范圍也應容許適當浮動;整體就某系列產品的配方體系而言,其考察因素應該是配方體系中具有決定特征的若干關鍵配方的相同性,并且要考察這些關鍵配方是否與被對比的配方體系在數量上和體系位置上是否相似。簡單來說,涂料配方體系的對比類似于兩個打亂的魔方之間色塊數量和色塊位置的比較,配方體系中的各個配方在數量和序列上相同,任一序列配方的比較參照單個配方的比較。
本案給出了涂料配方構成技術秘密點的案例指引,同時也在涂料配方的相似性程度判斷上給出了指引,是在涂料細分領域體現知識產權裁判規則的較好案例。
編寫人:趙軍
96
恒某公司訴電某公司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案
(一)案情
恒某公司公證購買了一臺“電蟒(Crazyboa)SH-1智能云音響”,使用該智能云音響操作點擊搜索結果中的10首歌曲進行各音頻的播放,同時使用抓包軟件wireshark對上述操作過程及播放過程進行信息讀取,讀取的數據信息顯示“http://mdra.tingwin.com……”,IP地址為61.145.118.135。原審法院向中國電信的調查結果顯示,www.crazyboa.com的IP地址為61.145.118.135。本案的爭議技術問題在于云音樂資源的提供行為的底層技術實現方式的分析以及服務者的精確判斷。技術調查官分析證據后出具了技術調查意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由電某公司網站上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說明描述以及公證書上的使用操作過程,可以知道被訴侵權產品主要是通過一個云音樂資源的形式為用戶提供服務,用戶必須首先通過Wi-Fi連接互聯網后才可以使用云播放功能。對抓包軟件抓取的數據進行分析可知,電某公司并不只是提供搜索鏈接服務,因為存儲音樂資源并為用戶提供云播放功能的服務器端與電某公司所有的域名www.crazyboa.com對應的服務器端為同一個服務器,即云音樂資源是由電某公司直接提供給用戶,并非深度鏈接。二審綜合以上技術事實,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不同于傳統的網絡信息傳播侵權案件,需要判斷電某公司提供云音樂資源供用戶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提供行為。電某公司生產的智能云音響連接互聯網后可以在線播放涉案歌曲,那么對云音樂資源的提供行為的底層技術實現方式的分析以及服務者的精確判斷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也是案件裁判的關鍵技術點。本案技術調查工作通過對網絡信息傳播侵權案件中云服務模式底層技術實現原理進行分析,將云服務深層的技術實現方式加以透徹解讀,并對各種鏈接方式在技術角度上的不同進行比對分析,形成了網絡交互服務模式的判斷標準與形式。
編寫人:林奕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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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某公司訴中某公司等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一)案情
本案涉及東某公司與中某公司、簡某、黃某之間的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涉及5項專利申請。東某公司訴稱,涉案專利的發明人曾在其公司擔任研發人員,參與研發了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的技術方案,因此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應歸東某公司所有。而被告方則主張,東某公司提交的所謂技術資料僅為基本的應用圖,與涉案專利申請的獨立產品權利要求技術特征之間不相同也沒有關聯性,涉案專利均屬于被告所有。
技術事實爭議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本系列案5個專利是否具有技術關聯性;二是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本系列案5個專利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為此,技術調查工作結合原被告提交的多份證據材料,進行了深入的比對和分析。
(二)裁判
技術調查工作通過詳細比對原告提交的《商用燃氣廚具電路原理圖》《商用爐具熄火保護點火控制系統式用書》《使用說明》《廚具蒸柜控制器接線圖》等證據材料,以及被告提交的《2009年設計的燃氣商用設備通用型點火控制器電路圖》,從多個角度對涉案專利的技術關聯性進行了全面分析。
經過比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原告證據與本系列案各涉案專利的獨立產品權利要求、說明書以及被告證據中的電路原理圖均具有技術關聯性。具體而言,原告證據中的電路原理圖與涉案專利的電路結構相似,且雖然存在部分電子元件的差異和控制方法中具體參數、判斷條件的區別,但這些差異和區別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設計或慣用手段。
基于上述分析,最終認定本案原告證據與本案專利申請的電路部分具有技術關聯性,并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五案均以調解方式結案。
(三)意義
首先,創新了技術查明方式。本案打破了知識產權類案件對復雜電路案件只能通過鑒定查明的傳統方式,通過技術調查工作的深入分析和比對,有效查明了案件的技術事實,大大減少了訴訟時間,節約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其次,提供了有價值的調查思路。在本案技術調查工作中充分考慮了發明創造背后的技術原理和常規的實施方式,結合設計原理圖和產品的每一個零部件的具體作用和實施方式,將產品的不同零部件化零為整,進行整體考慮和分析,對于同類案件給出了極具參考價值的調查思路。
最后,促進了案件的調解。法院充分利用技術調查官對案件技術事實的深度理解,通過技術調查官與雙方當事人的直接溝通,充分釋理,使得雙方當事人形成了共識,促成了案件的調解,達到了案結事了的目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不僅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本案在技術查明方式、調查思路以及案件調解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編寫人:鄒享球 鐘富來
98
聯某公司訴超某等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聯某公司享有專利名稱為“混凝土樓板預留開孔的成型裝置”的發明專利權,認為被告超某公司、中某公司、寶某公司、柏某公司、漢某公司、中電某公司六被告共同使用了該專利技術,構成侵權。超某公司、中某公司、寶某公司、漢某公司共同辯稱:被訴侵權的成型裝置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的成型裝置有合法來源;中某公司、寶某公司實施的是現有技術等。技術調查官參與本案的現場勘驗、召開技術調查官聯席會議、邀請技術咨詢專家提供技術咨詢,出具了技術調查意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專利中的用途特征對所要求保護的結構、組成本身沒有帶來影響,未對該技術方案獲得授權產生實質性作用,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進行了描述,則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沒有限定作用;反之,則具有限定作用。本案專利中的權利要求1中,“其固定在一模板上”“在灌漿形成一混凝土樓板時”“得以在該樓板上預留開孔”這些技術特征對于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均有確定無疑的限定作用,說明墊襯組件只有在土建施工和機電施工整個階段與裝置中其他部件完整組合,才能構成與專利保護范圍相同的技術特征;而被訴產品僅僅在專利保護的部分時間范圍內的機電施工階段與其他部件組合,其技術特征并不完全具備,不應視為覆蓋了專利保護的所有技術特征。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技術調查工作主要涉及如何把握專利主題名稱中的應用環境、用途特征對專利有無限定作用的司法認定問題。亮點有五:一是就專利的應用領域和用途特征在什么條件下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有無限定作用,提出了準確把握這類條件的實踐操作方法;二是該案就同一事實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同期審理的另一起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廣滬兩院的認定應當相同;三是本案為解決技術認定的一致性問題,采用了多種技術事實查明手段,先后開展了技術調查官現場勘驗、咨詢技術咨詢專家、召開技術調查官聯席會議展開大討論、參與專業法官會議進行演示說明等工作;四是案涉金額高達1200萬元,涉及大陸和臺灣地區多家企業,社會影響面廣;五是包含應用環境、用途的主題名稱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司法實踐中確有爭議,辦理類似案件較易走偏。
從社會效果來看,本案體現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通過設立技術調查官聯席會議,不斷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加強司法認定專業性方面所取得的顯著成效。整體而言,彰顯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而在敢于擔當、追求專業和大膽創新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編寫人:趙軍
99
陽某公司訴佳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陽某公司是名稱為“一種馬達軸芯檢測裝置”的專利權人,陽某公司認為被告佳某公司制造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佳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涉案專利的正反料管,其裝置檢測的并非正反料而是長短料。在現場勘驗中,雙方當事人經調試后均無法將被訴侵權產品正常運行,無法通過現場直接確認被訴侵權產品實際運行過程中檢測的是正反料還是長短料。技術調查官參與了現場勘驗、庭審,出具了技術調查意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傳感器具備工件形狀檢測、瑕疵檢測、分類檢測等多種檢測功能,具備檢測正反料和長短料的能力。被訴侵權產品客觀上具備兩個出料口的結構,至于是正反料還是長短料,取決于前段工序的檢測設置,使用者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對于該技術特征的認定仍應以被訴侵權產品實際具備的檢測能力為準。因此,雖無法實際檢測被訴侵權產品在實際運行過程中是否用于檢測正反料,但根據圖像傳感器的說明書可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圖像傳感器具備檢測正反料和長短料的能力。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與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對應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據此認定佳某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判決佳某公司賠償陽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20萬元,駁回陽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在現場勘驗過程中,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會遇到機器無法運轉的情況,無法直接確定被訴侵權產品能否適用于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具體用途或應用領域。當無法對產品進行操作演示時,可在查明產品結構以及相關技術參數的基礎上,確定被訴侵權產品能否適用于權利要求限定的用途功能。
編寫人:練景峰
100
謝某訴華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謝某是名稱為“改良的抓物游戲機抓爪”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被告華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了原告專利,構成侵權。華某公司認為:1.涉案專利權已于2022年3月15日終止,無判令“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2.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技術調查官參與本案庭審,出具了技術調查意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通過拆解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中,為高效準確地查明技術事實,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實驗室開展物證拆解及技術比對工作,雙方當事人都表示認可,庭審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一審判決后,謝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三)意義
對于技術類案件,一般雙方當事人會在庭審現場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技術比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會對被訴侵權產品的物證進行拆解以方便技術比對。當庭審現場并不具備拆解物證的設備和條件,雙方當事人也未準備合適的拆解工具時,法院為當事人提供技術調查實驗室,讓技術比對工作得以及時開展,使整個庭審工作不因物證拆解設備的限制而中斷,提高了技術事實查明的效率。同時,拓寬了技術調查實驗室的使用時間和空間維度,將技術調查實驗室的使用時間提前到了庭審中,相當于將技術調查實驗室移動到了庭審現場。本案中及時高效利用技術調查實驗室來助力技術事實查明的舉措對其他案件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編寫人:原敏強 莊兆佳
(完)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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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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