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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全,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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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十周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發布了“十年百案”(詳情:),并在此后在其微信公眾號按系列主題陸續更新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紹,至本月已更新完結。知產力現將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系列全部案件分三篇整理至此,以饗讀者。本篇為上篇,中、下篇見知產力同日發布的其他內容。

來源 |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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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

(2014~2024)










服務科技創新案例

1. 德某公司訴宇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2. 全某公司訴富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3. 力某公司訴筴某奎、深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4. 美某肯公司訴海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5. 默某公司訴東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6. 某醫院訴東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7. 高某公司訴蘋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8. 京某公司訴暉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9. 天某公司訴藍某公司、國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10. 火某物聯公司訴物某網研究院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

11. 敦某公司訴虹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12. O×××公司、O×××深圳分公司訴 S×××××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13. 吳某訴信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14. 正某公司訴輕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15. 美某公司與華某公司專利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0 1

德某公司訴宇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案情

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為2009年9月28日,授權日為2012年5月30日,登記的專利權人為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登記的發明人為姜某、李某、頡某。涉案專利因未及時繳費而于2012年9月28日被終止。水某研究所表示因考慮到涉案專利缺乏實用價值,也從未給宇某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經與宇某公司商量,雙方均同意不再續繳維持費用。德某公司主張涉案專利是姜某的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應該屬于德某公司,故分別于2010年、2011年提起專利申請權糾紛訴訟,請求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德某公司所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1號生效民事判決認定涉案專利的發明人系姜某,且該發明系姜某的職務發明,針對涉案專利涉及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應當屬于姜某當時所屬單位德某公司。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涉及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人應當屬于姜某當時所屬單位德某公司,即德某公司應享有涉案專利技術的相關權益。雖然在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不繳納涉案專利年費時,涉案專利記載的專利權人仍為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但此時,德某公司就涉案專利申請權問題以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明為由再次起訴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的案件仍在審理中,因涉案專利技術是在姜某從德某公司離職后一年內作出,且可能與姜某在德某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在德某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務有關,存在被認定為職務發明的可能性。因此,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負有維持涉案專利有效的善良管理的職責。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既是繳納涉案專利年費的義務人,也負有維持涉案專利有效的責任,卻不僅未按時繳納涉案專利年費,而且未將不繳納涉案專利年費致使涉案專利終止的情況及時告知德某公司、審理法院,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在采取相關行為時具有過錯,并最終導致涉案專利終止,已經侵犯了德某公司應享有的涉案專利技術的相關權益。2019年6月2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水某研究所、宇某公司共同賠償德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宇某公司、水某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是關于在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未按時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而產生的糾紛,該案較為少見,案件審理的核心爭議在于專利申請人或者登記的專利權人是否負有積極獲得專利授權或者使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義務。本案的審理厘清了該類糾紛案由的確定、登記的專利權人是否負有使已獲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責任、登記的專利權人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時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何確定因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問題。該案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理念,在加強保護的同時更要注意合理保護,以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大局,真正起到鼓勵創新的引導作用。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后,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39批指導性案例(第222號)。

編寫人:譚海華 林奕濠

0 2

德某公司訴宇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一)案情

全某公司主張,富某公司侵害其專利號為031XXXXX.1、名稱為“高塔造粒生產顆粒復合肥料的方法及設備”的發明專利權,造成其極大經濟損失。全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富某公司停止侵權、拆除生產化肥的高塔造粒設備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在提起訴訟時,全某公司提出證據保全申請,請求法院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對被訴高塔造粒設備的內部結構進行勘驗,封存生產復合肥所使用的原料,并調取生產復合肥工藝的生產操作手冊、生產流程說明、操作規程等資料。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認定全某公司的證據保全申請具備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采用停機勘驗的證據保全方式,將導致富某公司因停產而遭受巨大損失,容易激發潛在沖突。而且,正值春耕時節,復合肥的肥效穩定,能極大提高農作物的產量,如停止復合肥生產設備的運轉,可能影響當地的春耕化肥供應及化肥價格穩定。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富某公司的涉案化肥生產項目存在《高塔噴漿造粒復合肥項目》〔2007〕64號環評報告和〔2012〕B07號“高塔復合肥項目”環保驗收報告所監測的數值,可初步確定涉案生產設備及產品特征。而且,前述環評文件和環保驗收報告均由汕頭市生態環境局澄海區分局進行保管。據此,法院向全某公司進行釋明,引導其變更保全思路,通過申請調取涉案項目的環評報告和環保驗收報告來確定產品特征,將證據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影響降至最低。證據保全方式的轉變,有效化解證據保全措施可能引發的矛盾和損失,并有助于解決及時向富某公司送達訴訟材料的問題,為雙方的協商和解提供基礎。富某公司在收到法院訴訟材料后,在法院的促成下,雙方當事人最終以支付年使用費的方式達成和解,富某公司可繼續使用化肥生產設備。其后,全某公司撤回起訴。2022年5月13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三)意義

本案屬于保民生、促穩定類案件,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巨額賠償爭議和停產矛盾,還涉及當地的春耕春種、農獲產量的保障民生問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踐行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理念的同時,考慮保民生促穩定的大局,通過對專利技術方案和涉案設備環保規范的合理判定,靈活引導當事人變更證據保全申請的標的,為化解侵權矛盾、緩和利益沖突提供基礎,促成雙方化敵為友,達成專利權許可使用的合作協議,取得雙贏,并最終得以有效避免延誤當地農戶春耕和復合肥價格波動等問題。案件的處理,彰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為鄉村振興護航、保民生促穩定的司法擔當和決心,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與主流媒體的積極正面宣傳,曾入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2年服務和保障科技創新十大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編寫人:黃彩麗

0 3

力某公司訴筴某奎、深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一)案情

筴某奎以生物活性羥基麟灰石人工骨(載rhBMP-2植骨材料)技術(以下簡稱人工骨技術)入股力某公司,并主要負責該項目技術支持和臨床轉化。合作期間,筴某奎將上述項目中的核心技術“人骨形成蛋白2成熟肽及其表達”申請為個人專利(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名稱為“人骨形成蛋白2成熟肽及其表達”)并轉讓給深某公司。力某公司主張,該專利主要利用其公司資金、設備和技術支撐完成,應屬職務發明創造,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述專利權歸屬其名下。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在醫藥領域,由于其技術方案效果的可預期性較差,能否解決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達到預期技術效果的判斷多依賴于相應的實驗結果的證實,且申請日后提交的補充實驗證據至多可用于印證專利申請說明書中已經公開的內容,而不能改變依據原始申請文件確定的公開的事實。故實驗數據在認定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上,具有特殊性,屬于是否充分公開預期技術效果的重要證據。涉案專利實際利用了力某公司開展的相關試驗作為實施例,來進一步支持、公開其專利技術實施效果,進而滿足醫藥化工類專利說明書公開充分性的條件,因此才被授予發明專利。故涉案專利主要利用力某公司物質技術條件中的“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研發而成,應屬職務發明。因此,判決確認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名稱為“人骨形成蛋白2成熟肽及其表達”的發明專利權歸力某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系筴某奎履行力某公司本職工作或者利用力某公司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涉及企業針對所入股之技術開展臨床試驗,并以該入股技術為原型申請的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問題。本案明確因專利授權確權領域中說明書公開充分性的要求,相關實驗的開展與實驗數據的獲得,如臨床試驗數據,對于獲得和維持醫藥領域的專利權至關重要,屬于專利研發范疇。如果相關專利主要是利用企業所受讓的入股技術,并進一步研發而成,如開展臨床試驗,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專利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其權屬歸屬公司所有而非技術出資人所有。本案裁判有助于厘清技術出資相關的專利權歸屬問題,明確醫藥行業利用臨床試驗數據持續創新和申請專利的權利歸屬規則,有助于激勵臨床醫藥行業的創新發展。

編寫人:龔麒天 齊柳

04

美某肯公司訴海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美某肯公司享有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X、名稱為“添加劑組合物及包含其的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的發明專利權,該專利包括方法及產品,主要用于聚丙烯材料,發明點在于檢測最終產物相關參數是否滿足數學模型來確定著色劑用量。美某肯公司主張,海某公司使用涉案專利方法、銷售和許諾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以及制造、使用其專利產品,構成侵權。美某肯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海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5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涉案專利的發明貢獻主要在于其發現在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中,被大部分評價者分級為更具視覺吸引力的樣品,具有Δb*與Δa*或b*與a*滿足特定不等式的性質,并據此將主觀評價客觀化,將最終產物滿足上述不等式作為確定著色劑用量這一技術特征的依據。在美某肯公司無證據證明海某公司采用檢測最終產物滿足涉案專利所限定的不等式來確定著色劑用量的情況下,即便海某公司以與涉案專利實施例中相同劑量且類型完全一樣的澄清劑和著色劑用于制備聚丙烯產品,亦不能據此推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產品不具備涉案專利關于“著色劑用量”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美某肯公司的訴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難以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涉及化工類方法發明專利所涉技術參數保護范圍的確定。本案明確在方法發明專利并未明確實現最終產物滿足相關技術參數的具體實施手段時,不應僅因被訴產品具有相關技術參數即認定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相應技術特征,避免了方法發明專利保護范圍的不當擴張,有效平衡了知識產權專有權與公有領域現有技術的界限,有利于鼓勵創新及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編寫人:官健 齊柳

0 5

默某公司訴東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默某公司是名稱為“作為治療或預防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劑的β-氨基四氫咪唑并(1,2-A)吡嗪和四氫三唑并(4,3-A)吡嗪”、專利號為ZL0281XXXXX的發明專利權人,被告東某公司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西格列汀二甲雙胍片(Ⅲ)藥品批件后,向國家醫療保障局申請進入醫保目錄,國家醫療保障局公示的《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藥品名單》中包括了東某公司的西格列汀二甲雙胍片(Ⅲ),默某公司據此認為東某公司實施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使用西格列汀二甲雙胍片(Ⅲ)的行為侵害其涉案專利權,故訴至法院,要求東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00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默某公司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處于合法有效狀態,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實施其專利。東某公司向國家醫療保障局申報將其獲得生產批件的仿制藥納入醫保目錄,國家醫療保障局通過形式審查后向社會公告公示,東某公司的申報行為本質上系請求國家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許可的行為,并非“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行為。國家醫療保障局公示或者公告仿制藥品名稱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構成許諾銷售行為。從國家醫保制度的目的而言,東某公司申報進入醫保目錄的行為,也難以認定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行為。東某公司申報進入醫保目錄行為不屬于實施專利權的許諾銷售行為,默某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東某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使用行為,其主張被訴侵權行為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遂判決駁回默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涉案專利是涉及基本生存權的治療或預防糖尿病的藥品專利,保護此類專利應注重專利權人、仿制藥企業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合理平衡,專利法保護專利權的最終目的在于服務社會、提升社會公眾福祉。我國實行國家醫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市場和行政手段降低民眾的用藥成本,擴大藥品可及范圍,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最終實現國家醫保政策目的。本案屬于申請醫保目錄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第一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藥品進入中國醫保目錄的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闡釋,通過對法律制度的厘清為中國醫保制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供制度保障,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使“看病貴”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緩解。

編寫人:蔣華勝 楊博

06

某醫院訴東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

2007年2月,原告某醫院獲授“一種含……抗劑的復方降壓制劑及其應用”發明專利權。2009年12月22日,被告東某公司與某醫院簽訂涉案合同,約定某醫院以總價400萬元將涉案專利權轉讓給東某公司。簽約后,東某公司支付了首筆轉讓費80萬元,于2010年6月8日申請涉案專利所有權轉移,于2010年8月4日登記為涉案專利權利人。

2018年3月,某醫院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訴請東某公司支付專利轉讓費320萬元、從2017年6月22日起計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109040元、違約金320萬元(共計6509040元)并承擔訴訟費。至訴訟階段,涉案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東某公司仍未取得合同所列“復方氨氯地平替米沙坦片”(實施涉案專利研發的一種藥品)的生產批件。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專利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本案中,判定東某公司未付尾款的行為性質為某醫院所訴之“拒付”或東某公司所辯之“暫未支付”,應以款項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為前提。經審查,未出現雙方合同約定的某醫院應當返還轉讓費或東某公司無須支付后續轉讓費的情形,東某公司無故未付余款屬于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拒付轉讓費”的行為,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019年6月1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東某公司支付某醫院轉讓費320萬元和違約金96萬元。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生命健康一直廣受社會高度關注。本案涉及醫藥領域的技術成果轉讓。藥品技術研發具有投入大、周期長、成功率低的特點,每一種創新有益的藥品技術價值都應當被尊重和利用。本案中,某醫院研發的涉案藥品技術為一種新型針對高血壓的復方藥物,對多種相關疾病的治療都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如用于臨床研究工作或進行生產,對廣大高血壓患者的疾病治療具有重要意義。某醫院作為醫療機構,無法組織生產實施專利,故才將涉案專利轉讓給東某公司,希望后者能積極進行臨床研究工作,使新藥早日上市,為廣大高血壓患者謀福祉。然而東某公司為了不影響自己正在生產的用于治療高血壓的單方藥物,在受讓該專利后將其束之高閣,不僅違背了雙方簽訂合同的初衷,還嚴重干擾科研成果的轉化,阻礙了我國醫療健康行業的進步。東某公司既不生產該專利藥品,也不向某醫院支付轉讓款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法律框架內,著眼于鼓勵社會創新、保障交易安全、促進誠信制度建設,對合同約定的過高的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公平、合法、有據地妥善處理了本案糾紛。

編寫人:郭小玲

0 7

高某公司訴蘋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高某公司起訴稱,其是移動通信領域的先驅,諸多發明專利構建了當代移動通信技術的核心,高某公司指控被告蘋某電腦貿易(上海)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等四被告(以下簡稱蘋某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權,要求停止進口、銷售、許諾銷售移動電話等移動通信產品,并要求賠償相關合理費用。蘋某公司辯稱,根據高某公司與蘋某公司合同制造商之間的許可協議,被控侵權產品已經獲得了包括涉案專利在內的專利組合的完整許可。高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意圖在于迫使蘋某公司接受其不合理的許可要求。此外,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即便本案認定侵權成立,基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比例原則和保護公共利益原則,以及避免當事人雙方利益重大失衡,即便侵權成立,高某公司在本案中也不應當獲得禁令救濟,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受理本系列案后,由通信領域糾紛特色審判團隊組成合議庭,并安排技術調查官全程參與技術調查工作,當事人也申請了技術輔助人員參與訴訟。經審理,合議庭在事實基本清楚、技術問題清晰、法律關系明確的情況下組織調解,并得到雙方當事人的積極配合。最后高某公司與蘋某公司達成全球性和解,裁定準許高某公司撤回起訴。

(三)意義

本系列案隸屬于高某公司和蘋某公司為各自爭奪專利許可費定價優勢地位,而在全球角逐的多起知識產權訴訟中的一部分。由于涉案專利為移動通信領域關鍵技術,且幾乎涵蓋蘋某公司所售所有型號手機。若侵權成立,不僅蘋某公司將停止進口、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型號產品,亦將深刻影響該領域全球范圍內的技術研發、運營及實施諸環節的分工與合作。一方面,合議庭利用自身專業法院平臺優勢,啟動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廣東中心、技術調查官、專家證人等多重技術判定機制,攻克專利審判痛點,為案件最終處理提供實質依據,亦為雙方當事人和解提供合理參照面。另一方面,不拘泥于個案糾紛明晰,而是置身雙方全球糾紛背景下,通盤考慮所涉領域上下游整體利益平衡,為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全球和解作出應有努力。最終,通過扎實合理的技術判定預期及對雙方當事人訴訟背后博弈考量,成功助力雙方當事人達成全球和解,并促使高某公司撤訴本案。本案的成功處理亦突顯中國法院在糾紛處理中的國際視野,呈現中國法院作為全球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優選地”新態勢。

編寫人:劉宏 王厚權

0 8

京某公司訴暉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京某網絡系統股份有公司、京某通信技術(廣州)有公司(以下簡稱京某公司)是“……微波器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對“移相器”(微波器件)現有技術進行了有益改進,曾獲“中國專利金獎”等殊榮。2018年6月,京某公司等與同為上市公司的被告暉某公司共同參與并成功中標了“中國移動2018年至2019年‘4+4+8+8’獨立電調智能天線產品集中采購(第一批次)”項目。2019年5月15日,京某公司向暉某公司采購智能天線100副,指定暉某公司交付的天線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應與其前述中標項目供應的產品技術方案一致,且須是暉某公司自產的產品。京某公司2019年6月收貨后,以暉某公司制造并出售的電調智能天線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相同,且該產品與暉某公司參與并最終中標前述招標項目的產品技術方案一致,同為侵權產品,侵害其涉案專利權為由,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訴請暉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權產品等并賠償4000萬元。訴訟中,暉某公司提出不侵權抗辯和現有技術抗辯。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暉某公司制造、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核心部件“移相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且其現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認定暉某公司涉案行為構成專利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權利人損失等責任。賠償數額方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京某公司已充分舉證,暉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院指令舉證義務的情況下,以暉某公司年報為主、以京某公司證據為輔,綜合可查實的數據及合理推斷的數據,認為京某公司主張暉某公司侵權行為非法獲利達4000萬元合法有據。

2020年12月1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暉某公司停止侵權及賠償京某公司共計4000萬元。一審判決后,暉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使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證據往往由侵權人掌握,權利人在維權訴訟中難以獲得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往往難以查明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進而導致權利人維權不力、維權失利乃至失敗。當控制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相應證據,試圖妨礙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明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適用證據妨礙規則,從司法實踐層面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的問題,是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具體運用,也體現了對通信領域技術創新的保護與激勵,為該行業的持續技術創新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也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司法保護實例。

編寫人:郭小玲

0 9

天某公司訴藍某公司、國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一)案情

天某公司系名稱為“線性鋰電池充電器”、登記號為BS.16500XXXX布圖設計(以下簡稱本布圖設計)的權利人,其主張國某公司和藍某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的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完全復制本布圖設計的三個獨創點,被訴侵權芯片侵害了本布圖設計專有權。天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藍某公司、國某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訴訟過程中,天某公司申請先行判令停止侵權行為。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國某公司生產被訴侵權芯片且將芯片提供給藍某公司進行封裝并對外銷售的行為,侵害了天某公司的本布圖設計專有權,先行判決責令國某公司停止侵權,駁回天某公司對藍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國某公司既不能證明本布圖設計并非權利人天某公司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又不能證明本布圖設計屬于公認的常規設計,涉案證據不足以否定天某公司主張的三個獨創點的獨創性,故國某公司復制天某公司的本布圖設計,構成侵權。而藍某公司作為芯片封裝企業,屬于對上游產品的商業利用,只要封裝企業對晶圓生產提出的參數要求僅指向功能而不指定特定的布圖設計,在缺乏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不能當然認定封裝企業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晶圓布圖設計的權利狀況。布圖設計專有權人針對將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業利用的行為人提起訴訟,應視為向該善意行為人發送了侵權通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該善意行為人應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報酬。2024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首例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亦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首次對停止侵權之訴請作出先行判決的有益嘗試。本案涉及芯片這一前沿領域“卡脖子”技術問題,在近年我國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備受關注。本案明確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和芯片封裝企業的責任認定、善意投入商業利用時行為人支付合理報酬的義務等問題進行了闡釋,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案例樣本,也有利于芯片產業發展和上、下游相關企業誠信有序開展競爭。司法實踐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類案件涉及的技術復雜,采取先行判決的方式推進審理,有利于破解知識產權案件“周期長”的難題,也為賠償請求“定量”部分糾紛的解決奠定基礎。本案的審理,體現了知識產權審判在鋰電池新能源等新興產業、重點領域、重要產品、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加大司法保護力度,彰顯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提升中的“頭雁效應”,為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注入司法動能。

編寫人:鄭志柱 賴彩麗

10

火某物聯公司訴物某網研究院技術開發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

2017年8月2日,火某物聯公司與物某網研究院簽訂《基于低功耗廣域網絡的物聯網定位技術研究合作協議》。火某物聯公司主張,物某網研究院拒不按照協議約定支付25萬元,導致該合同項目無法繼續履行。物某網研究院稱可以解除合同為條件補償10萬元給火某物聯公司。火某物聯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物某網研究院繼續履行合同,但物某網研究院仍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火某物聯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某網研究院繼續履行涉案合同,若涉案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物某網研究院應賠償火某物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涉案合作協議系物某網研究院與火某物聯公司惡意串通,在未向涉案項目投入資金的情況下仍簽訂協議申報國家科技經費,并希望利用部分科技經費購買火某物聯公司產品,該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科技經費使用管理的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的規定,涉案合作協議系無效合同。故判決駁回火某物聯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合同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簽訂涉案合同的真實目的在于非法獲得涉案項目的政府資助資金,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涉案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2023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涉及國家投入科技經費的國際合作項目,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惡意串通”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互相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認定是否屬于惡意串通的合同,需要考量如下因素:1.主觀上雙方互相串通,為滿足私利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目的;2.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一定的行為來實現非法利益。本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定涉案合同系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合同。此外,司法建議工作是延伸司法職能、助力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作出判決的同時發出司法建議,向廣州市南沙區科技局提出針對性意見,建議有關單位對國家科技經費加強管理,并專門指出應加強與該案有關的科研項目申報階段和驗收階段的管理,幫助有關單位做好法律風險防范,避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本案入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3年度服務和保障科技創新典型案例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

編寫人:彭盎

11

敦某公司訴虹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2015年7月2日,原告敦某公司從案外人處受讓了涉案專利。涉案專利為涉網絡通信領域方法發明專利,名稱為“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本案中,敦某公司明確表示以權利要求1確定其專利權保護范圍。敦某公司認為,被告虹某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專利并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虹某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了智能無線云AP系列產品。經技術比對,在具備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應當直接認定虹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一是被訴侵權方法在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過程中得以固化,終端用戶無須借助其他特殊裝置或條件,即可實現專利方法。二是被訴侵權產品使用過程中實現專利方法所達到的功能,只能使用專利方法。三是專利方法與虹某公司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中獲得的不當利益存在密切關聯。并認定虹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涉及多方參與實施的網絡通信領域發明專利。該種專利因其自身的特點,往往只能撰寫成需要多個主體參與才能實施的內容。在實際應用中,被訴侵權產品常以終端設備的形式出現,相關技術以軟件形式安裝在硬件設備中,由終端用戶在使用設備時予以實現。從表面上看,終端用戶是專利方法的實施者,但是,實際上方法專利的實質內容早已在制造被訴侵權產品過程中固化。但若按照通常的專利侵權認定規則,由于未覆蓋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難以被認定為構成侵權,不利于保護該行業專利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整個行業的穩定與創新。

本案秉承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騰達”案中確定的“固化”+“不可替代實質性作用”裁判規則,即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結果對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使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該專利方法過程,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該裁判規則充分考慮了網絡通信行業的技術特點,充分尊重該領域的創新和發展規律,克服了僅在產品測試階段認定侵權或者“間接侵權”認定的學理邏輯困境,確保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實質性保護,實現該行業的可持續創新和公平競爭。

編寫人:丁麗

12

OXXX公司、OXXX深圳分公司訴SXXXXX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一)案情

OXXX公司和OXXX深圳分公司是全球性智能終端制造商和移動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兩者共同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SXXXXX公司擁有無線通信領域相關標準必要專利,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協商中違反了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的原則,實施了收取不公平高價許可費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并就相同專利在不同國家提起訴訟,給OXXX公司和OXXX深圳分公司的經營造成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SXXXXX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SXXXXX公司已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問題在英國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應由英國法院審理。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SXXXXX公司的管轄權異議。SXXXXX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鑒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的特殊性,結合SXXXXX公司已在其他國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可能對OXXX公司等參與國內相關市場的競爭造成直接、實質、顯著的排除與限制效果,OXXX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可以作為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三)意義

本案涉及與標準必要專利有關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糾紛管轄問題,入選2021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案件既涉及雙方主體在全球不同司法轄區平行的標準必要專利侵權糾紛對我國法院管轄壟斷糾紛的影響,又涉及壟斷糾紛的相關案件事實發生在國外應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問題。本案裁定以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的域外適用原則為依據,對壟斷糾紛的域外管轄問題進行了探索,明確了涉國際標準必要專利壟斷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則,對人民法院依法積極行使對涉外反壟斷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典型意義和促進作用。

編寫人:朱文彬 劉世汀

13

吳某訴信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吳某系專利名稱為“柴油車額定功率部分負荷檢測方法”的發明專利權人,其主張信某公司依據國家標準《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檢測柴油車的動力性,采用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的檢測方法,故信某公司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強制性標準必要專利,構成侵權。吳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信某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36000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國家標準的相關檢測方法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屬于標準必要專利。因無證據顯示吳某或其關聯方曾參與涉案國家標準的起草、制定,或者向涉案國家標準起草、制定者提供涉案專利信息,或者涉案國家標準起草、制定者向吳某征詢過相關意見,亦無證據顯示吳某對涉案專利作出過任何形式的專利實施許可聲明,故吳某不存在違反誠信原則或者FRAND承諾的法律負擔,本案不存在明示或默示許可的情形。且涉案專利被納入強制性標準不能視同于信某公司獲得強制許可。信某公司未經吳某許可實施涉案專利,構成侵權。關于賠償數額,應考慮涉案專利屬于涉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方法發明專利,且使用頻率和次數相對有限,亦非故意侵權等因素予以酌定。2024年6月2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信某公司賠償吳某經濟損失20000元等。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涉及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尚未明確規定的強制性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判斷規則問題。本案通過準確厘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適用范圍,明確該條只適用推薦性標準且相關專利信息已經明示的情形,而不適用于強制性標準,故該條所述根據過錯來確定責任承擔的規則,亦不適用于涉強制性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認定。在權利人對專利被納入強制性標準并不知情的情形下,行為人未經許可使用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不影響侵權認定。本案對于涉強制性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判斷規則的探索對同類案件有重要參考意義。

編寫人:官健 齊柳

14

正某公司訴輕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一)案情

2022年1月5日,正某公司與輕某公司投資成立興某公司,并合作開發“一體成型汽車橋殼項目”。高某某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期間在興某公司工作,承擔研發縮管機以及建設一體橋殼生產線任務。2022年5月至6月,輕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七項專利申請(包括四項實用新型專利和三項發明專利),其中四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已獲授權,發明人為高某某等。正某公司主張涉案七項專利均屬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屬于興某公司,但正某公司多次要求輕某公司將涉案專利歸還興某公司未果,且正某公司多次向興某公司請求提起訴訟均未獲興某公司董事會通過。正某公司隨后以股東身份請求興某公司監事對輕某公司、高某某損害興某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但興某公司的監事亦未理會。正某公司遂以自己名義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四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三項發明專利申請權歸興某公司所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正某公司作為興某公司股東,主張另一股東輕某公司與前員工高某某共同將本應屬興某公司職務發明的涉案專利申請登記在輕某公司名下,侵害興某公司利益,其在已向興某公司監事提出提起訴訟的書面請求超過30日仍未果的情況下,有權為了興某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義直接提起本案訴訟。同時,當發明人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與發明創造具有高度關聯性時,可認定該發明創造為發明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據此,涉案七項專利或專利申請,均屬高某某在興某公司任職期間或在離職后一年內完成,且均與高某某在興某公司的本職工作具有相關性,可認定涉案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興某公司系涉案專利及專利申請的權利人。2024年5月2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確認涉案四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三項發明專利申請權歸興某公司所有。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意義

本案涉及知識產權法與公司法的交叉適用,類型新穎。本案判決既明確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適用條件的審查標準,亦明確了職務發明創造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的認定標準。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適用方面,本案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以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等法定條件進行審慎審查,保障了股東依法行使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并防止了個別股東隨意使用訴訟權利,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等不利情況的出現,更有效地發揮股東代表訴訟的制度功用。在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的處理認定上,本案準確把握職務發明的要件和特征,對何謂“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公司籌備期間對權利歸屬的影響,如何把握“相關性”尺度等問題,提供了生動案例。本案在注重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之間利益平衡的基礎上,依法保障原單位對確屬職務發明創造的科學技術成果享有的合法權利,有利于鼓勵和支持企業積極參與創新創造,進一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

編寫人:肖海棠 楊春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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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某公司與華某公司專利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

(一)案情

申請人美某公司是一種真空負壓系統發明專利以及一種敷料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在發現華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某款護創材料產品侵犯其專利權后,向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請求。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簽署《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共同就該調解協議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受理后,經審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專利權人美某公司涉案專利權穩定有效,華某公司認可其實施了侵犯美某公司涉案專利權的行為,經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后,美某公司與華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華某公司停止侵權并向美某公司支付維權合理費用等。該調解協議符合自愿原則,并符合法律規定。裁定確認雙方經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意義

本案是廣州市首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例。2021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綱要指出,要“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形成保護合力”“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本案成功審結,標志著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確立。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經司法確認后,可以獲得裁判意義上的形式確定力和強制執行力,對推動建立“行政調解+司法確認”工作機制銜接,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路徑,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具有積極的意義。

編寫人:黃惠環 陳曉蘭

促進種業振興案例

16.蔡某訴潤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17.臺某公司訴農某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18.二安某公司訴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19.棕某園藝公司訴浪某種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20.恒某農業公司訴乾某農業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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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訴潤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案情

蔡某系品種權號為CNA2009××××.9、名稱為“三紅蜜柚”的植物新品種的權利人,其認為蜜柚果實的籽粒、果實內的汁胞作為植物體的部分,屬于繁殖材料,主張潤某公司連續大量銷售“三紅蜜柚”果實,侵害其涉案植物新品種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潤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作為收獲材料的被訴侵權蜜柚果實不應認定為繁殖材料,被訴銷售收獲材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蔡某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本案應當適用的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是品種權人行使排他獨占權的基礎。授權品種的保護范圍不限于申請品種權時所采取的特定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種權授權階段育種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亦應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植物材料被認定為某一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件:屬于活體,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綜合考慮涉案品種的具體情況、專家輔助人意見以及植物組織培養技術的實際,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的籽粒以及果實內的汁胞均不具備繁殖授權品種“三紅蜜柚”的能力,不屬于“三紅蜜柚”品種的繁殖材料。故被訴侵權蜜柚果實不屬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范圍,潤某公司的被訴行為并未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種權。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第一起被編入指導性案例的案件,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20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植物新品種權是一項專門為有生命的植物品種創新提供保護的知識產權,與專利所保護的發明能夠以書面形式描述不同,繁殖材料才是植物品種創新成果的體現。而如何判斷涉案植物材料是否屬于受保護品種的“繁殖材料”,直接關系品種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是當前國際國內植物新品種保護實踐中面臨的難題。該案經過二審法院審理,提出了植物材料被認定為某一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三項判斷標準,并從繁殖材料和收獲材料,以及繁殖材料與繁育方式的關系角度做了充分闡述,進而厘清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解決了植物新品種保護中最為關鍵也最為基礎的問題。該案例為業界深入理解通過繁殖材料保護品種這一品種權保護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標桿判決,確立了品種權保護范圍的法律適用問題規則體系,對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實踐,乃至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本案提出的關于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判斷要件對解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公約中繁殖材料與收獲材料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是中國法院為世界知識產權保護貢獻中國智慧、中國經驗和中國方案的具體體現。之后的情況表明,該案例對立法機關啟動《種子法》第28條的修改起到了推動作用;202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亦吸收了該案的裁判規則。

編寫人:鄭志柱 賴彩麗

17

臺某公司訴農某中心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案情

臺某公司是“粵禾絲苗”品種權的獨占許可實施人,同時獨占享有對“恒豐A”配組品種審定區域(廣東和廣西區域除外)的生產經營權。農某中心使用臺某公司享有權利的“粵禾絲苗”和“恒豐A”組配出新的品種“恒豐優粵禾絲苗”,并向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申請了品種權保護,向廣東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了審定。臺某公司認為農某中心組配“恒豐優粵禾絲苗”、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品種審定的行為及實施上述行為過程中必然存在重復使用授權品種生產申請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均構成侵權。農某中心確認其存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品種審定和為上述目的提供必要繁殖材料的事實,但認為其行為屬于科研育種范疇,不構成侵權。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農某中心的被訴行為是否侵權,關鍵在于判斷上述行為是屬于科研范疇還是屬于商業行為。其一,組配“恒豐優粵禾絲苗”的行為屬于科研范疇,不構成侵權。其二,農某中心作為育種單位,在育種完成之后,農某中心有權就新培育出的“恒豐優粵禾絲苗”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植物新品種權并不因培育出新品種而自動取得,申請行為是獲取植物新品種權的前置程序,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本身并不具有商業目的,不構成侵權。其三,組配只是科研育種活動過程中的一個關鍵環節,組配成功并不意味著科研育種活動即告終結,育種成果還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審定,只有審定通過,育種才算完成,科研活動才算結束。通過審定也是主要農作物品種進入市場的準入條件。通過審定是科研育種與商業目的之間的分水嶺,農某中心培育出“恒豐優粵禾絲苗”后申請審定的行為仍屬于科研育種范疇。其四,根據我國《種子法》鼓勵、培育、推廣良種的立法本意和解釋,如要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重復以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為親本與其他親本另行繁殖”認定為有商業目的,需要對“重復”二字進行限縮解釋,將其限定在以市場銷售為目的的重復。例如,重復生產以獲得大量預售種子資源,即將育種過程中必然產生的重復生產,如為了達到用于育種的合理數量的種子等情況排除在外。因此,農某中心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和申請審定的過程中重復使用“恒豐A”和“粵禾絲苗”生產“恒豐優粵禾絲苗”的行為不構成為商業目的。2020年6月30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臺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臺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判決依據我國《種子法》鼓勵、培育、推廣良種的立法宗旨,開創性地認定被告以原告享有權利的植物新品種“粵禾絲苗”和“恒豐A”組配出“恒豐優粵禾絲苗”,并申請審定、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不屬于商業性使用,不構成侵權,厘清了育種行為本身以及育種后申請審定、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與育種后商業性使用行為的邊界,為育種者的合法育種行為提供了司法保障,對育種者進行合法培育、推廣良種起到推動作用。本案裁判填補了法律空白,被評為農業農村部2021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11條完整吸收了本案裁判要旨。本案還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寫入向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所作的年度工作報告中,并入選《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3 輯)。

編寫人:譚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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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某公司訴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案情

荷蘭安某公司、昆明安某有公司(以下簡稱二安某公司)分別是“安祖奧利爾”紅掌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及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其向科某公司購得被訴侵權紅掌,并自行委托相關機構對被訴侵權物與其送檢樣品進行基因測試及田間觀察測試。基因測試報告載明兩者在所選29個位點的指紋圖譜一致;田間測試因所提交的被訴侵權物不符合測試要求,未有結果。二安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科某公司停止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并賠償187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二安某公司自行委托的基因測試報告雖不是鑒定意見,但可參照鑒定意見進行審查,由于該測試在送檢材料、測試方法和程序規范性等方面均存在瑕疵,故不予采信。因紅掌類品種的基因測試尚未建立國家或行業標準,且科某公司明確反對以基因檢測鑒定進行同一性判定,故不同意二安某公司關于基因檢測鑒定的申請,而同意其田間觀察檢測的鑒定申請。二安某公司作為本案爭議焦點證明方和鑒定申請方,有責任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符合條件的鑒定材料。考慮到通過組培、分蘗、側芽等擴繁方式獲得符合條件的鑒定材料所需時間遠超合理期限,且擴繁所獲得的檢材具有一定變異風險,以及二安某公司訴前明知被訴侵權物不符合鑒定條件但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具有過錯等因素,故不同意其對被訴侵權物擴繁后再進行鑒定的主張。二安某公司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物與其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遂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二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又申請撤回。2023 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二安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三)意義

本案系無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標準品種的同一性判定的典型案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確立了當事人單方委托的基因測試報告可參照鑒定意見進行審查;當授權品種尚無基因指紋圖譜國家或行業標準,且一方當事人明確反對的情況下,不應同意另一方當事人的基因檢測鑒定申請;是否同意對被訴侵權物擴繁后再進行鑒定的申請,應綜合考慮雙方的舉證責任、擴繁技術的可行性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等因素的裁判規則。作為國內首批“紅掌”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之一,本案裁判規則對于權利人有效維權、當事人正確舉證、人民法院公正處理類案均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參考價值。本案入選“2023年度廣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本案裁判文書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屆全國法院“百篇優秀裁判文書”,相關媒體亦對本案予以專門報道,獲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寫人:龔麒天 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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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某園藝公司訴浪某種植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案情

棕某園藝公司經品種權人棕某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取得“夏夢衍平”“夏夢小旋”“夏日七心”“夏詠國色”系列茶花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經營許可。棕某園藝公司主張,浪某種植合作社未經許可所種植的茶花植株侵害了其對前述植物新品種享有的權利,造成其嚴重損失,遂提起前述品種權系列訴訟,請求判令浪某種植合作社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關于被訴繁殖材料與涉案品種權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的問題,雖然茶花類木本植物的品種特征、特性檢測缺乏基因檢測的行業標準,但可通過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擴增及電泳方法確定品種的顯性位點檢測,實現木本類植物的基因指紋圖譜檢測。國家林草局植物新品種分子測定實驗室采用簡單重復序列標記(SSR分子標記)法對當庭取證并送檢的繁殖材料進行基因指紋圖譜檢測并得出結論認為,被訴繁殖材料與授權品種在選定位點上的DNA指紋圖譜完全一致。據此,可認定浪某種植合作社繁殖被訴茶花植株的行為,構成對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綜合考慮浪某種植合作社的故意侵權性質以及同時侵害權利人多項植物新品種權、侵權繁殖材料種植面積廣、侵權時間持續長的侵權情節,浪某種植合作社應在法定幅度內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故判決浪某種植合作社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35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關于浪某種植合作社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認定以及關于賠償金額的確定,均無不當。202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在茶花植物新品種權系列糾紛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采用DNA 基因指紋圖譜檢測方法確定茶花類品種繁殖材料的同一性,有效地縮短了檢測時間,更好更快地查清爭點、定分止爭,縮短權利人維權周期,提升司法效率。同時,針對侵權人存在故意侵權、同時侵害權利人多項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時間持續長等嚴重侵權情節,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堅決從嚴追究,以高額賠償責任重拳出擊,讓侵權者付出更重代價,以嚴格公正司法樹立鮮明導向,凈化種業市場,為種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以公正與效率護航種業新質生產力發展。本案入選2022年度廣東省知識產權“十大亮點”、2022年廣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曾被廣東廣播電視臺、《人民法院報》、《中國花卉報》等媒體進行正面宣傳報道。

編寫人:黃彩麗

20

恒某農業公司訴乾某農業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一)案情

恒某農業公司系“W××××”“T××”玉米植物新品種權共有人,其使用上述品種作為父、母本選育的“彩甜糯6號”通過國家玉米品種審定。乾某農業公司售出的被訴侵權玉米種子,包裝袋正面標有“廣彩甜糯3號”“非轉基因雜交一代”等信息。恒某農業公司主張,前述玉米種子系使用 “W××××”“T××”作為親本獲得的雜交品種;乾某農業公司、清某種子公司、英城蔬某種子商店未經授權許可,擅自生產并對外銷售“廣彩甜糯3 號”玉米種子,侵害其合法權益。恒某農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乾某農業公司、清某種子公司、英城蔬某種子商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授權品種是否為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親本,是認定本案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關鍵事實。雖雜交玉米親本關系的檢測技術缺乏國家及行業標準,且檢測機構因被訴品種與授權玉米品種在4個位點存在異質性而無法得出兩品種之間是否相同的結論,但結合雜交玉米的遺傳規律和基因檢測技術,從可檢出40個位點基因型的單株進行比對可發現,被訴種子“廣彩甜糯3號”的部分檢測單株與“彩甜糯6號”部分檢測單株的40個檢測位點bp值無差異,兩者基因組DNA中簡單重復序列的重復次數無差異,且兩者其余檢測單株之間的40個比較位點bq值重合度高,可初步證明被訴品種“廣彩甜糯3號”與涉案審定品種“彩甜糯6號”構成基因型相同或者極近似品種。又因審定品種“彩甜糯6號”是由涉案“W××××”“T××”品種作為親本進行雜交選育的品種,故被訴種子使用與審定品種“彩甜糯6號”相同的父、母本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乾某農業公司作為被訴種子的生產者,未說明及舉證證實“廣彩甜糯3號”品種的父、母本信息,也未能提交相反證據證實被訴品種“廣彩甜糯3號”是由“W××××”“T××”以外的親本所繁殖,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乾某農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故判決乾某農業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恒某農業公司共計216000元。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以調解結案。

(三)意義

種子作為現代農業的芯片,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源頭。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是對種業創新者最大的保護、對增強種業競爭力最大的支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在檢測機構的基因檢測報告未能得出唯一結論的情況下,結合雜交玉米遺傳及培育規律、植物品種基因技術和舉證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效解決品種權人的維權難題,凈化相關種業市場,以嚴格公正司法樹立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鮮明導向,為推進種業振興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保駕護航。在大力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的同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還將本案被告銷售未經審定主要農作物的違法線索移送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進一步處理,從而實現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有效銜接,促進農業新質生產力,助力農業現代化。

編寫人:黃彩麗 楊嵐

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案例

21.正某公司、李某訴星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2.克某訴問某公司、貝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23.日本大某公司訴廣州方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4.奧某公司與銳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25.香某公司訴葉某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6.吳某訴希某公司、B××××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案

27.東某公司等訴樂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28.申請人誠某公司與被申請人皮某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

29.百某公司訴東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 1

正某公司、李某訴星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案情

星某公司是電影《喜劇之王》的出品公司及版權持有人,該片導演為周星馳、李某。《喜劇之王》于1999年2月至3月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1999年最賣座香港影片榜首。2018年3~4月,李某、正某公司分別在新浪微博賬號“李某導演”“正某影視”上發布多條宣傳被訴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海選試鏡會的微博。李某還發表微博稱“香港導演李某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后,意猶未盡,……周星馳御用導演李某喊你來試鏡啦!”星某公司以正某公司和李某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提起本案訴訟。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電影《喜劇之王》及其名稱在我國內地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正某公司、李某未經許可使用“喜劇之王”,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正某公司與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除考慮電影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票房收入、電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間證明宣傳力度的相關數據之外;還應當考慮電影授權視頻網站播放過程中的播放量、相關媒體對于電影持續報道程度、相關公眾在與電影相關的豆瓣、知乎、微博等平臺上對于電影評價的參與程度;及電影名稱搭配電影相關情節、臺詞、配樂等多年來以多種方式獲得持續關注,充分證明涉案電影名稱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知名度,已有充分證據證明電影《喜劇之王》及其名稱的知名度已從香港傳播到我國內地,并在我國內地相關公眾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保護視聽作品名稱是跨著作權與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交叉問題,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涉案電影作品名稱知名度的過程中,不僅全面審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的票房收入、宣傳力度的相關證據,還充分考慮了涉案電影從院線下架后的線上播放量、光盤銷售量,相關媒體對于電影持續報道、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電影市場競爭中的“搭便車”行為。本案是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本案于2022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21年度中國法院50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同時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粵港澳大灣區典型案例,案件裁判結果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案件宣判后被《中國知識產權報》、廣東廣播電視臺《灣區睇法》節目、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等宣傳報道,獲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寫人:朱文彬

2 2

克某訴問某公司、貝某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申請人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克某向法院提起訴前臨時禁令,訴稱被申請人問某公司、貝某公司等未經許可,正大量制造、銷售以及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如不及時對該行為加以制止,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請求法院責令問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貝某公司停止制造涉案被訴侵權產品。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聽證后認為,申請人涉案專利穩定有效;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行為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可能性;不采取禁令措施,將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小于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申請人已提供了有效、適當的擔保。2016年6月22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問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被申請人貝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被訴侵權產品。

(三)意義

本案系北京、上海、廣州三家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的首宗專利訴前禁令,且為涉外訴前禁令,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訴前禁令是保障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現行法律對訴前禁令應審查的具體內容未作明確規定。本案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開創性地提出對專利訴前禁令申請的審查應包括以下六項內容,即涉案專利是否穩定有效;被申請人正在實施的行為是否具有侵權的可能性;不頒發禁令是否會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是否小于或相當于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頒發禁令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適當。本案除全面闡述對禁令申請所應審查的內容外,還創新性地提出只有符合“頒發禁令給被申請人帶來的損失小于或相當于不頒發禁令給申請人帶來的損失,才可頒發禁令”的觀點,填補了立法的空白,同時,明確了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具體判斷方法。本案禁令頒發后,被申請人主動履行了裁定。此案禁令的頒發,不但有效地制止了本案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同時還震懾了案外其他侵權者,防止了權利人的專利產品市場被進一步侵蝕,避免了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現象的發生,有力保障了市場秩序和權利人的利益,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對此后各類案件的訴前禁令審查有較強的指導作用。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個典型案例”、廣東法院經典百案(1978~2018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廣東省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例”、“2016年度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華南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等單位“2016年廣東省首屆十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例”,并被作為典型案例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于知識產權法院工作專題匯報中。

編寫人:譚海華

2 3

日本大某公司訴廣州方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一)案情

日本大某公司是專利號為ZL××××××××××××.7、名稱為“印刷布線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線板”發明專利權人,該專利至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日本大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保護的是該專利權利要求8、9、10。日本大某公司訴稱,廣州方某公司未經日本大某公司許可,擅自大量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日本大某公司專利權的8款屏蔽膜產品,獲利巨大,給日本大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廣州方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日本大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共計9272萬元。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廣州方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但由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包含“第一金屬層以沿著所述絕緣層的所述單面表面成為波紋結構的方式形成”的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廣州方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2017年7月2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日本大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日本大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意義

本案訴訟所涉的情形是,在電磁屏蔽膜行業全球市場規模排名靠前的中國企業制造、銷售的產品中使用的核心技術屬于我國企業自主創新還是侵害日本企業發明專利權的問題,涉案索賠金額高達9200余萬元,案件結果會給全球相關行業格局帶來深遠影響。法院經過證據保全、傳喚鑒定人、開庭審理、咨詢技術調查官等合法程序,平等對待國內外當事人,依法保護雙方在訴訟中的權利,公正審慎地進行審理。法院在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除了應當運用說明書、附圖及其他相關權利要求,還應當結合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權利人在侵權訴訟中主張與申請時所同意的審查意見相左的意見,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即使不涉及根據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適用的特定情形,亦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通過審查專利審查檔案的內容,可以明確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對于專利權保護范圍所作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客觀行為,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申請人在劃定專利權邊界上達成了何種一致的意見,并對社會公眾形成了何種公示作用,從而使法院認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符合專利權產生時所公示的邊界,符合國家授予、保護這種專有性、壟斷性權利的初衷,如此才能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避免不當壓縮社會公眾對于公有技術自由運用的空間。基于此,法院從專利文本對社會公眾形成的公示作用角度,認為侵權判定過程中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必須符合專利權產生時所公示的邊界,必須符合國家授予和保護這種專有權利的初衷,從而阻卻專利權人在申請環節與維權環節“兩頭得利”導致的對技術的不當壟斷,保障社會公眾在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的技術運用以及后續技術創新的合理空間。本案彰顯了司法權護航新興產業、繁榮技術創新市場的信心和能力。本案入選2018年廣東省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十大典型案例、廣東省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十大典型案件及2018年第三屆廣東省十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件。

編寫人:朱文彬

24

奧某公司與銳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一)案情

案外人辛某于2002年將第4~8部佐菲等動畫作品有關權利授權給奧某公司。奧某公司于2005年與銳某公司簽訂涉案《合作協議》及相關協議,約定銳某公司在奧某公司系列片完成制作交付起享有15年的第4~8部動畫作品涉案權利,交付時間為2006年。2008年辛某將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案外人U某公司。銳某公司與奧某公司對2005年涉案《合作協議》及相關協議的效力以及銳某公司獲得奧特曼相關授權許可內容及期等產生糾紛,遂訴至法院。銳某公司請求確認《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奧某公司提出反訴,請求確認《合作協議》及相關協議已于2008年解除。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知識產權領域,對于在先簽訂的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知識產權在后轉讓不影響在先許可合同的效力;至于在先被許可人是否能夠繼續享有許可使用權,則應當適用登記對抗原則,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的在后受讓人;但對于具有主觀過錯的在后受讓人,即使在先被許可人沒有進行許可登記備案也得以對抗,繼續享有在先許可使用權。由于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在后受讓人U某公司相對于在先許可的銳某公司而言屬于善意的受讓人,因此,銳某公司于合同約定期限內繼續享有在先許可使用權。奧某公司未在2006年依約完成奧特曼新系列片的制作和交付,構成違約。由于奧某公司自2008年起已無法履行《合作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情形屬于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故涉案動畫作品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授權截止期限應當延至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之后15年,遂判決涉案合同權利義務于2023年終止。

(三)意義

本案是知識產權合同“轉讓不破許可”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佐菲等動畫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商品化權利等在中國境內的許可使用權的涉外合同爭議,是解決該動畫作品在中國境內相關授權基礎法律關系的源頭案件。本案探討了知識產權合同中“轉讓不破許可”在不同場景下的適用規則,充分考量了雙方當事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為類案審理提供了可借鑒的思路。本案被評選為2023年度廣東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編寫人:朱文彬

2 5

香某公司訴葉某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

原告香某公司系“”(注冊證第G1×××××9號)注冊商標所有人,該注冊商標核定在第14類商品“首飾盒;鑰匙環;首飾用品,手鐲,胸針,鏈子,耳環;帽飾,項鏈;……”上使用,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2016年6月7日,廣州市海珠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海珠區工商局)經檢查發現,廣州市海珠區孟某首飾店(2017年7月10日注銷)銷售有形狀為“”的首飾一批,該首飾店的經營者為被告葉某宗。經“”商標注冊人的代理人現場鑒定該批首飾為侵權商品,故海珠區工商局對葉某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侵犯了香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香某公司以葉某宗的飾品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為由,請求判令葉某宗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

(二)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海珠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廣州市海珠區孟某首飾店銷售了形狀為“”的首飾,認定葉某宗的行為屬于侵犯香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香某公司主張葉某宗承擔賠償責任有理有據,應予支持。遂判決葉某宗賠償香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6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商品的形狀不宜納入商品裝潢的范圍內。對于商品形狀能否侵害商標專用權,商標法沒有直接具體規定,需依據商標法等有關法律的原則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具體認定。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葉某宗存在將與香某公司注冊商標相似的商品形狀作為商標性使用、誤導消費者情形,不能認定葉某宗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改判駁回香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意義

本案系較為少見的因商品形狀與注冊商標相似所引發的商標侵權案件,也是香某公司在中國因商標維權策略不當罕見敗訴的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本案裁判在認定商標侵權時很好地平衡了權利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避免不當擴大商標權人權利邊界,體現了審判理念的創新,彰顯了人民法院防止權利濫用、維護自由公平市場競爭秩序的鮮明態度。

編寫人:屈萬舉

26

吳某訴希某公司、B××××公司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案

(一)案情

吳某在希某公司工作期間,完成了“防止鎖閉的防風門插芯鎖”的職務發明創造,隨后簽署了專利申請權轉讓書,向B××××公司轉讓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美國領屬地以及所有外國的與發明有關的一切權益。但是,B××××公司就專利申請權轉讓未向吳某或希某公司支付過轉讓對價,并將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申請發明專利,發明人列明為吳某。其后B××××公司委托希某公司在中國境內制造使用涉案專利的產品,再全部出口至美國提供給B××××公司進行銷售。吳某請求判令希某公司和B××××公司連帶向吳某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及維權合理開支等。

(二)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1.職務發明創造是基于用人單位與發明人之間的勞動雇傭關系而產生的;用人單位在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獲利后,應當給予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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