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清鎮市客車經營者張生國與掛靠企業佳隆公司的經營權糾紛案雖經三級法院審理,但圍繞車輛經營權實質歸屬、經營模式性質認定及關鍵證據《會議紀要》的合法性爭議仍未平息。本案暴露的掛靠經營法律盲區與司法裁判中的證據認定標準問題,持續引發行業關注。
一、客運車輛及經營權歸屬
公司出資質,個體經營者自帶車輛和經營權掛靠公司經營,這是當時客運車輛的經營模式,2013年9月24日佳隆公司成立,為吸收有客運車輛和經營權的經營者加入公司經營2014年元月10日,佳隆公司出具《承諾書》保證加入公司經營的經營者,客車經營期滿,經營權永遠屬于原有經營者等幾項承諾,經營者楊某敏帶著貴A41048號車輛和經營權加入佳隆公司經營,很明顯,客車及經營權屬于楊某敏。
二、轉讓經營還是承包經營?
2017年3月17日,楊某敏告知公司,要將掛靠公司經營3年的客車及經營權轉讓給張生國經營,大庭廣眾之下,公司認可客車及經營權屬于楊某敏所有,同意楊某敏將客車及經營權轉讓張生國繼續經營,并發出《告知書》,告知張生國:貴A41048號車輛是主管部門和公司同意轉讓經營(過戶)的,合理合法。收取張生國15000元過戶費,350元手續費,350元經營者學習費(未開票)后,親自主持張生國與楊某敏車輛轉讓簽字儀式,直到張生國支付楊某敏48800元購車款,公司才把經營者楊某敏的名字改成張生國。
法庭上,佳隆公司主張承包關系的《客運班線單車承包經營合同》系佳隆公司應付檢查,而要求張生國簽定的虛假合同,與本案無關,因為貴A41048號客車經營的線路是“站街至貴陽”,承包合同經營的線路是“站街車站至金陽車站”。
判決書認定《客運班線單車承包經營合同》真實有效,不公平。
三、佳隆公司《會議紀要》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眾所周知,合法上訪是國家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證據證明張生國上訪違法,佳隆公司就單方面以“上訪違反公司規定”為由,取消張生國經營資格,而不告知張生國,明顯不合法。2017年6月16日的管理費收據證明,公司2017年6月6日取消張生國經營權的會議不真實,2017年6月26日的(汽車報廢收據)徹底戳穿公司2017年6月6日派駕駛員強制將車駕駛到指定停車場的說法。
判決書認定佳隆公司2017年6月6日的《會議紀要》真實有效,合理合法,明顯自相矛盾。
法律界人士分析:“證據《承諾書》的缺失,讓經營權的歸屬難以判斷。若為承包關系,企業無權收取‘過戶費’,且車輛殘值處置權應歸企業所有。但本案中張生國獨立完成報廢并領取殘值款,這一行為更符合所有權人特征。”
四、行業痼疾:掛靠經營模式的風險
本案折射出客運行業長期存在的掛靠經營隱患——實際經營者與登記主體分離,權責界定模糊。此外,行政部門調解結果未能約束企業行為,也暴露此類糾紛的解決困境。行業專家指出,需從制度層面明確掛靠雙方權責,避免“登記主體”與“實際經營者”的權利失衡。
截至發稿,佳隆公司未就上述疑點作出進一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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