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都市報訊(記者 樊玉花 楊德帥)東莞一高架路4車道變3車道,致車輛墜落人員死亡,斷頭路出車禍誰的責任更大?該怎么處罰?對此,澳門都市報法律顧問葛樹春進行了深度解讀!
針對此事,葛樹春認為可以從道路管理維護方、駕駛員以及其他可能相關方這幾個角度來分析。先說說道路管理維護方。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他人損害的,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如果道路設計本身就有缺陷,像東莞這高架橋,4車道突然變3車道,沒有足夠的緩沖過渡區域,也沒有按照規定設置過渡區,地面標線和反光柱引導也不到位,或者交通標志設置不合理,沒有在規定距離提前設置明顯的“車道縮減”警示標志,那道路建設和管理部門肯定是有過錯的。
葛樹春說,具體到這次東莞事故來說,現場一位貨車司機就指出,原本寬敞的4車道在200米內突然收窄,最右側車道直接用水泥墩封死,既沒有提前500米的“車道縮減”警示標志,也沒有漸變緩沖帶,唯一的引導標識還藏在地面角落,很容易被前車遮擋看不見。這種情況下,道路管理維護方很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
再講講駕駛員。要是駕駛員自身存在一些違規駕駛行為,像疏忽大意,沒有留意路面狀況和交通標志,超速行駛,比如東莞這起事故中,監控顯示事故車輛在變道瞬間時速仍有80公里,遠超該路段60公里的限速;或者未按操作規范駕駛等,因為這些自身原因撞向斷頭路發生事故,那駕駛員大概率要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葛樹春強調,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都有明確要求,要是違反了,肯定得為事故負責。但是具體多少的責任,需要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認定。
另外葛樹春認為,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是其他車輛的不當行為,影響到本車正常行駛,導致本車駛入斷頭路出事故,并且這些車輛有過錯,比如強行變道、加塞等,那這些有過錯的其他車輛就得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但是,事故責任具體怎么認定,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得交警來認定。交警會到現場仔細勘查,看看事故現場的剎車痕跡、車輛碰撞位置啥的,還要調查取證,問問目擊者、看看監控,最后依據交通法規來確定各方責任。
如果認定道路管理維護方有責任,他們可能得對受害者進行民事賠償,要是相關責任人存在嚴重失職瀆職行為,說不定還得面臨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要是駕駛員負主要或全部責任,除了要賠償受害者,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可能會被扣分、罰款。
如果其他有過錯車輛承擔責任,同樣也得按責任比例賠償,駕駛員可能也會面臨相應交通違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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