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俗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為無處不在,一旦出現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這份“好意”就會變成千斤重。
網友咨詢:
“好意同乘”出事故,賠償責任誰來負?
黃丹鳳律師解答:
好意同乘雖為無償行為,但機動車駕駛人不可置乘車人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黃丹鳳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黃丹鳳律師
法學學士,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曾經處理過:刑事辯護(非法吸收罪、賭博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藥罪、合同詐騙罪等)、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勞動工傷糾紛等領域案件,且有多年世界級跨國公司法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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