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已經處于注銷狀態。此種情況下,是否還能要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一審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機動車駕駛人張某賠償其財產損失。
2023年6月,駕駛小汽車的張某與騎自行車的高某相撞,造成高某受傷,高某的自行車車把損壞,其自行車之后在路邊遺失。交警認定此次交通事故張某全責,高某無責。張某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但當時張某的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已處于注銷狀態。因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高某將張某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及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張某屬于無證駕駛,所有費用都應由張某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前述費用及損失的具體數額后,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張某在發生事故時駕駛證處于注銷狀態,屬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因此,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和交通費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高某的財產損失應當由張某賠償,某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郭仁鑫 錢星)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表述應當理解為除了尚未考取駕駛證的典型無證駕駛情形外,還涵蓋了所有無駕駛資格的情況,包括記分滿12分、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滿一年、駕駛證被吊銷、注銷、扣留期間,以及所持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如持C2駕駛證駕駛手動擋小型汽車)、持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持境外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等情況。
張某由于駕駛證逾期處于注銷狀態,此種情況符合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那么,為什么駕駛證被注銷不能構成交強險的免責事由呢?交強險的賠付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其突破一般保險賠償責任理論,對違法情形下的損害仍然予以賠付,主要也是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的實現。交強險是強制性保險,其設立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其具有高度社會公益性。迅速填平損害是交強險責任制度設計的重要目標。如果將駕駛人違法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風險,特別是駕駛人無力賠償的風險轉嫁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則違背了交強險的設立目的。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未取得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雖然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但是后續仍可以向侵權人一方進行追償。
交強險僅是法定“護航器”,駕駛人自身才是安全的“掌舵者”。本案也提醒廣大駕駛人員,要時刻留心證件有效期限,堅持“無證不上路”,文明出行,共同構建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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