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為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2025年,開封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消費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霸王條款、摻雜摻假、非法改裝、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假冒偽劣食品、虛假宣傳、計量器具、燃氣灶具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世界食品網-www.shijieshipin.com)
為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2025年,開封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消費領域突出問題,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霸王條款、摻雜摻假、非法改裝、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假冒偽劣食品、虛假宣傳、計量器具、燃氣灶具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了一批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開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開封市某食品廠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2025年1月24日,開封市市場監管局對開封市某食品廠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3日,開封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顯示開封市某食品廠生產的紅薯醋中甜蜜素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生產紅薯醋時蒸煮紅薯和熬制復合調味料共用一臺設備,未清洗干凈導致甜蜜素殘留帶入紅薯醋中。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開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4
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杞縣某小吃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鹵豬肉案
2025年2月19日,杞縣市場監管局對該縣某小吃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鹵豬肉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9月6日,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制售的鹵豬肉“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禁用亞硝酸鹽、加強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5
蘭考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蘭考縣市場監管局對該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5年2月18日,蘭考縣市場監管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上收到《檢測報告》,報告顯示該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酸辣粉(批號:2025-01-11)標簽標注含有“紅薯淀粉”成分,實際未檢出,但檢出木薯植物源成分和玉米植物源成分。2025年3月17日,在系統再次收到《檢測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蕎麥酸辣粉(批號:2025-01-11)未標注含有“木薯源成分”,實際檢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蘭考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7
開封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開封市鼓樓區某副食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5年3月4日,開封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區某副食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4日,開封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該區某副食品店購買到一瓶假“劍南春”白酒。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店內發現四瓶“劍南春”(規格:52%vol、500ml)白酒,經生產廠家鑒定,為侵犯“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開封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日期: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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