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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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款拖欠問題屢見不鮮,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成為保障承包人權益的關鍵利器。當糾紛訴至法院,當事人有時候會通過調解高效解決爭端,并明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那么,法院能否在調解書中明確當事人享有這一權利呢?
最高院在《何正偉、孔佳林等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對于在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明確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未予以禁止。故人民法院在作出的民事調解書中確認當事人在應收工程價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
最高院認為,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對于在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明確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并未予以禁止。
本案中,十建公司從東田公司處承包案涉工程后,孔佳林作為東田三期科技孵化樓項目部負責人與十建公司簽訂《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并向十建公司實際交納保證金200萬元,東田公司、十建公司均認可案涉工程由孔佳林掛靠十建公司承建,工程實際由孔佳林施工完成。
(2016)渝0105民破5、7、8、9號民事裁定書載明:東田公司與十建公司系集團化運作模式,實際控制人為同一自然人,東田公司的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均由十建公司任命并核發工資,所有資產均屬于十建公司和實際控制人。
由此,東田公司對案涉工程實際由孔佳林借用十建公司資質施工是明知或應知的,孔佳林與東田公司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203號案件調解確認孔佳林在應收工程價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雖然法律未禁止在調解書中確認該權利,但法院也會綜合考量防止虛假訴訟、保護第三人利益、審查優先受償權行使條件等多方面因素,謹慎作出決定。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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