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極目新聞報道:河南男子尹某因“婚內強奸”被羈押285天后,最終以證據不足,檢方決定不予起訴,目前,該男子已經向當地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國家賠償33元。
尹某案背后,是中國司法實踐中充滿爭議與困境的婚內強奸認定難題。
據新聞報道,尹某與武某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2023年2月兩人分居后,武某兩次起訴離婚,均被法院以“感情破裂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正是在第二次離婚上訴被駁回后的一個月,發生了那起改變兩人命運的“婚內強奸”案。
在羈押期間的2024年4月,這對夫妻已通過調解離婚。縣城房產歸武某,三個子女由雙方分別撫養。走出看守所的尹某與武某再無聯系,形同陌路。
就目前法律現狀來看,從法理層面:我國刑法從未豁免婚內強奸。《刑法》第236條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奸婦女的即構成強奸罪,未將婚姻關系列為免責條件。
學界普遍認為,妻子同樣享有性自主決定權,婚姻承諾不意味著永久性同意。
但在實際操作中,司法機關對婚內強奸的認定極為謹慎。實踐中普遍的確立標準是:僅當夫妻處于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名存實亡的狀態,如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強行發生性關系才可能構成強奸罪。
這一司法邏輯引發深層矛盾:若性自主權是女性固有權利,為何婚姻存續期間該權利就被部分剝奪?
正如學者賈健指出的:“無論是否在分居階段,丈夫的行為都已侵犯妻子性的自主決定權法益,理應認定為強奸罪”。
我國目前在立法層面上的空白也加劇了司法實踐上確定的混亂。
比如:欺騙性性行為認定難:如男性冒充他人與婦女發生關系,事后女方認可,是否仍屬強奸?
還有,事后追認效力不明:婦女事后對性行為的追認能否阻卻先前行為的違法性?
“先強奸后通奸”悖論:早年司法解釋規定首次違背意志但后續自愿的“一般不宜按強奸論處”,該解釋廢止后法理與情理沖突凸顯
這些困境的根源,在于將強奸罪法益與行為規范簡單混同。
賈健教授提出,應將“性的身心安寧”而非表面的“不同意”作為核心法益,這一觀點為破解婚內強奸認定困境提供了新視角。
另外,“婚內強奸” 的維權難點,讓證據困局中的女性吶喊無聲。
圖片來源于極目新聞報道
尹某案中,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關鍵原因正是“證據不足”。這折射出此類案件的結構性難題。
婚內強奸通常具有三重證據困局:
一、案發隱蔽性:往往發生在私人空間,缺乏第三方見證。
二、傷痕證據缺失:夫妻間性行為未必伴隨明顯暴力痕跡。
三、報案延遲:顧及家庭、子女等因素,受害者常難及時報案取證。
更復雜的是夫妻之間婚姻狀態認定的模糊性。
尹某案發生時,法院已兩次駁回離婚請求,法律上仍是夫妻。此時如何界定“違背意志”?當婚姻關系尚未被司法解除時,妻子的性同意權邊界何在?這些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指引。
實踐中還存在“報案反噬風險”。尹某案中的武某曾指控丈夫長期家暴,稱其在懷孕期間遭毆打導致“胎兒險些流產”,但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認為“證據不足”。這種對家庭暴力證據的嚴苛要求,同樣影響著婚內強奸的認定。
對女性個體而言,證據意識是維權根基。遭遇侵害時應及時報案固定證據,避免身體痕跡消失;保存通訊記錄,施壓、威脅等記錄可佐證“違背意志”;尋求庇護與醫療幫助,傷情鑒定具有關鍵證明力。
當法律理論承認妻子性自主權,卻因證據門檻、觀念桎梏而在實踐中懸置這項權利時,受困的不只是尹某這樣的當事人,還有那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和性侵的“婚內”女性。
婚內強奸的認定困局,本質是法律能否穿透婚姻圍墻,抵達個體權利最私密處的考驗。
只有當證據規則更科學、司法認知更明晰、社會觀念更進步時,權利才能從紙面走進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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