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鳴新聞首席記者駱聞 熊宇
日前,重慶冠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冠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向眾鳴新聞記者報料稱:2013年3月,由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重慶有限公司(下稱移動重慶公司)為發包方,將位于重慶市黔江片區(包含黔江、石柱、酉陽、秀山、彭水)等地的移動通信傳輸管線工程(下稱該工程)勞務施工發包給廣東中人集團建設有 限公司(下稱中人集團)施工,該工程由移動重慶公司負責提供所有施工材料。中人集團承包該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冠強公司實際施工。
移動黔江分公司
李先生還反映,當年該工程完工驗收投入使用后,在結算工程款和材料款時,發現移動重慶公司員工以及下面相關分公司人員冒用冠強公司和中人集團的名義自行領取材料。向法院起訴判決上訴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官直接采信移動重慶公司提供的虛假證據和陳述,向黔江區公安機關報案,以屬于“經濟糾紛”為由未予立案。曾向移動重慶公司紀檢委投訴“重慶移動公司員工冒領該工程施工材料導致承包方和國家資產流失”,重慶移動公司紀檢委短信回復經查沒有移動任何員工冒領材料。多場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證據和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證明,移動重慶公司員工冒領該工程的施工材料。現在移動重慶公司“以大欺小”,不管材料是不是冠強公司領取,所有賬目全部算在冠強賬面上。十多年了,冠強公司與移動重慶公司、中人集團就該工程應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和材料款常年形成拉鋸訴訟,至今未清欠合計近4000萬拖垮冠強公司。冠強公司無奈將相關主審法官和黔江區公安局依法進行舉報和提起行政訴訟,并繼續向紀檢部門實名舉報移動重慶公司所作所為。
勞務施工完畢補簽勞務分包合同
5月12日,記者在重慶黔江見到冠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李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2013年3月10日,移動重慶公司朋友說黔江這邊的工程做不動,問我能不能做?當時移動重慶公司到處找施工單位。得到我的明確答復后朋友就把我介紹給中人集團黔江片區做移動管線施工負責人,并把具體的施工需求圖紙等材料發給我,我交了10萬保證金,2013年4月初正式入場施工。入場后所有工作都是郵件和電話聯系,分配我們做啥子就做啥子。
移動公司與中人集團簽訂的施工合同(部分)
當時入場后第一步要求我們租庫房和宿舍,我們根據移動和中人集團的要求照辦。至于為什么要租庫房是因為移動重慶公司要求先報庫房,根據合同重慶移動公司的材料必須要運送到冠強公司的庫房,指定庫房和指定人員收取,同時并將庫房和相關人員報給移動重慶公司。
當時我們冠強公司根據移動重慶公司發給中人集團的設計圖紙,進行摸底計算出需要多少材料后向移動公司進行申請。申請材料向移動重慶公司這邊監理申請,監理再發給移動重慶公司審批再配送給我們冠強公司。
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如果延誤工期,移動重慶公司是要扣款的。就算移動重慶公司沒有給予施工材料也要被通報甚至扣分扣款,扣款直接扣工程款。為了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任務不被扣款扣分,我們冠強公司施工中差了很多材料,移動重慶公司無法及時滿足施工需要就要求我們冠強公司自行解決,我們冠強公司借資墊付購買材料。
當時移動重慶公司與中人集團的施工合同早就簽訂,因我們的轉包合同中人集團一直需要走流程,當年9月份差不多施工完畢才簽訂。當時與中人集團簽訂的合同相關主管部門認為涉嫌違法轉包,還被罰款十多萬。
冠強與中人簽訂的轉包合同(部分)
由李先生提供,移動重慶公司與中人集團于2013年4月10日簽訂的《2013-2014年度全業務傳輸管線工程第十五標段施工合同》內容顯示:工程名稱為013-2014年度全業務傳輸管線工程框架施工,工程地點為黔江、石柱、酉陽、秀山、彭水。工程甲(移動重慶公司)供材料供圖紙,合同勞務總承包費為30471900元,同時合同還對工期、材料領取等內容進行約定,冠強公司與中人集團的勞務轉包合同于2013年9月7日簽訂。
工程材料清單核查發現移動公司員工冒領材料
李先生稱:2013年完工交付使用后辦理結算審定認定時,我們冠強公司到移動重慶公司調取施工材料臺賬,發現移動重慶公司的臺賬記錄與我們冠強公司的臺賬記錄不符。我們冠強公司的臺賬記錄只是領取移動重慶公司的材料合計1800多萬,有3000多萬是我們借款和墊款購買的。但移動重慶公司的臺賬顯示已經領取4800多萬材料款,我們冠強公司借款和墊資款去哪里了?
移動重慶公司的臺賬領取數字與我們冠強公司實際領取的金額數據差額實在太大,當時還認為可能是我們冠強公司的員工在領取材料上面有問題。后面就到移動重慶公司進行逐一核查,我們冠強公司員工確認移動重慶公司記錄的部分單據沒有申請也沒有領取。
核查清單之一(受訪者供圖)
當時移動重慶公司愿意配合我們冠強公司進行核查,核查10多天,大約核查了幾百張單子上的材料都不是我們冠強公司領取的,發現是移動重慶公司和下面分公司的人員假冒我們冠強公司領取的材料。當時移動重慶公司就組織了工程項目涉及的下面分公司和我們開會,明確說明移動重慶公司人員冒領施工材料。
記者在來源于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案涉相關證據上注意到,2015年8月19日和28日,移動重慶公司分別在秀山、彭水、酉陽就駐地網項目中人集團材料問題處理情況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參會人員分別為移動重慶公司工程建設部、重慶移動公司屬地分公司和中人集團相關人員,其中中人集團參會人員之一為冠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會議紀要(受訪者供圖)
會議紀要內容顯示,移動重慶公司工程建設部組織秀山、彭水、酉陽等分公司駐地網建設管理項目相關人員和中人集團相關人員,對駐地網項目材料領用情況、使用情況及審定情況進行梳理。最終核實確定移動重慶公司秀山分公司在駐地網項目需退料145183元的材料,涉PON板9塊,121388元;8口ONU24臺23795元。彭水分公司需退料889046.81元的材料,酉陽分公司238806元。
冠強公司認為移動訴訟過程提供偽證并虛假陳述
李先生還稱:因移動重慶公司長期冒領施工材料,移動重慶公司硬要把賬算到冠強公司頭上,說他們解決不了,建議起訴他們,然后我們冠強公司就采納了移動公司的建議,向黔江法院就施工驗收完畢的部分工程款提起訴訟,將中人集團和移動重慶公司告上法庭。2018年向法院起訴的600多萬金額是移動公司拖欠的部分完工工程款,案經審理后2020年進行調解。
一直以來,移動重慶公司喊我們起訴他們,長期在法庭作偽證和虛假稱述。當時在法庭上的時候,移動重慶公司的同一張表中庭審中變換三次金額,由開始舉證300萬變換成后來的580萬。
因多次信訪后,經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22年9月26日、2023年5月5日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22)渝0114民監2號、(2022)渝0114民監2號-1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再審。
一審判決書結果(受訪者供圖)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2)渝0114民再1號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冠強公司再審請求撤銷(2020)渝0114民初1732號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并判令中人集團向冠強公司支付工程款6447341.66元,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1月20日起計算至本金付清時止的資金損失。移動重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中人集團應付冠強公司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中人集團、移動重慶公司承擔。
再審的事實和理由為:2013年中人集團與移動重慶公司簽訂合同,負責“2013-2014年度全義務傳輸管線工程第十五標段”施工工程。同時中人集團又與冠強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由冠強公司分包了該通信管線工程項目并實際施工。移動重慶公司作為業主方,要求工程所需物資材料均由其提供,辦理工程結算時再扣除相關材料款項。
2014年,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投入使用,2014年底進行工程結算時移動重慶公司以冠強公司實際領用了材料為由,將材料款從冠強公司工程款項中予以扣除。后經核實,有一大批材料并未實際交接到中人集團或冠強公司,而是被移動重慶公司派駐到工程項目上的管理員私自冒領。對此,冠強公司、中人集團、移動重慶公司一直就該工程款進行溝通協商至2018年未果。
終審判決結果(受訪者供圖)
2018年,冠強公司向黔江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黔江區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8)渝0114民初518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廣東中人集團支付冠強公司工程款4893615.47元及利息。中人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法院對甲供材的清退未查清為由裁定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冠強公司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被誤導后才撤回了對移動重慶公司的起訴并與中人集團達成了調解。由于調解書未明確退還甲供材的品種、數量,導致實踐中無操作可能性,冠強公司向黔江區法院申請執行調解書時被法院以調解書不具備執行條件為由裁定駁回。
再審后,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2020)渝0114民初1732號民事民事調解書和裁定書;中人集團支付冠強公司169萬余元工程款,駁回冠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過后中人集團、冠強公司不服,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過程中冠強公司向警方報案舉報移動員工
值得一提的是,冠強公司追訴其中部分工程款的過程中,2021年11月和2025年2月分別向黔江區公安局報案稱移動重慶公司員工馬江成等人偽造物資簽單領取工程物資侵犯企業合法權益。
報案回執(受訪者供圖)
黔江區公安局的相關報案回執內容顯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馬江成等人具有偽造物資簽單領取工程物資的犯罪行為,現有證據顯示系經濟糾紛,已對報案人李先生作出解釋并建議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李先生說,明明法院判決書能夠顯示移動公司員工馬江成等人偽造冒領物資的行為,而且數額高達數百萬,其行為就跟盜竊與職務侵占是一個類型。為什么黔江公安局就不能立案?非要把他認定為民事糾紛?而且對我們的報案行為并沒有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對于這樣的結果,我們堅持向上級部門投訴舉報黔江區公安局的不作為行為。
據了解,冠強公司以“終審判決書確定移動重慶公司員工存在代替冠強公司和中人集團領取材料,未在法定時間內下達立案、不予立案通知書”等理由對黔江區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違法對其訴求重新作出處理。
重慶市財政電子票據公共服務平臺內容顯示,目前法院已受理冠強公司的起訴立案,案號為(2025)渝0114行初54號。
李先生補充說:2018年開始,冠強公司多次向移動重慶公司紀檢委反映求助移動重慶公司員工冒領材料問題。移動重慶公司紀檢委短信回復冠強公司:冠強公司反映的問題與移動重慶公司紀檢委查實的問題不一致,移動重慶公司員工沒有假冒任何人領施工材料。
信訪短信溝通截圖(受訪者供圖)
5月14日,記者就冠強公司所述事實聯系移動重慶公司紀檢委進行核實,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冠強公司向我們舉報過移動員工冒領材料一事,我們向實名舉報人當面回復過經過核查沒有發現有員工冒領材料這個事情。昨天(5月13日)原來的舉報人又向我們舉報,按照規定我們正在處理過程中。關于舉報人昨天舉報的情況不便更不能透露,因為我們接訪后按照相關規定調查后再給舉報人進行反饋。
終審維持原判冠強公司書面舉報法官采信虛假證據
2024年5月,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中人集團承擔。
終審判決后,冠強公司認為“冠強公司在庭審中向法庭舉報被告移動公司在庭審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訴、作偽證,二審法官未依法審理,存在包庇違法行為”為由,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舉報相關審理法官。
記者注意到,冠強公司舉報相關法官的快遞材料收據郵戳時間顯示為2025年4月24日。
快遞收據(受訪者供圖)
5月12日,記者曾到移動重慶公司黔江分公司就李先生反映的移動公司員工冒領施工材料等問題進行求證,移動黔江分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馬江成在六樓辦公。記者聯系上馬江成,馬江成稱現在很忙,對于冠強公司反映的“冒領材料”等問題,公安、法院已經作出明確結果。
離開重慶時,楊先生還告訴記者,修訂后即將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最長不得超過60日和大型企業支付工程款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同時還規定除依法設立外,工程建設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證金以及無爭議部分及時支付。高層一直強調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利,國資拖欠民營企業的債務必須按時進行清欠。移動重慶公司一直久拖不決,提供虛假證據虛假陳述徹底拖垮我們小微企業,我們小微企業的經營現狀實在太難。
冠強公司與移動重慶公司、中人集團等單位的相關事宜進展,記者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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