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鳴新聞首席記者熊宇駱聞
近年來,重慶銅梁區法院的多起司法判決和執行案件引發了當事人的公然不滿,紛紛指責銅梁區法院在判決和執行案件當中存在司法腐敗、枉法裁判,檢察院也不履行對案件的監督職責。
記者曾對相關案件作出監督后,部分得以改判,但法院在執行過程當中卻大打折扣不予執行。近期,記者對當事人反映特別強烈的“駱勇案”進行調查了解。
銅梁區法院(資料圖)
案涉相關當事人投訴稱:駱勇涉及的經濟糾紛案牽涉六十多個民間借貸案件,涉及人數高達數十人,總金額近上千萬元。投訴涉嫌拒執罪、詐騙罪等情況比較突出,而當地司法機關前后五六年卻查不清楚,投訴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干警充當保護傘,還造成群眾之間的矛盾增大的情況。
當事人投訴的情況是否屬實?記者對駱勇案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當事人追問的多個“為什么”疑點重重。
被執行的款項莫名飛了誰來承擔責任
在調查中,投訴人周先生告訴記者,在眾多民事案件判決執行駱勇新藝苗圃公司苗圃拆遷款600余萬元的同時,被告知駱勇所有的新藝苗圃公司在2015年1月就被轉移到重慶發友園林綠化公司(下稱發友公司)戶頭上,查封被執行的財產為何未納入執行財產卻被轉移走了?許多在2018年之后的判決當中,載明的事實是新藝苗圃公司為駱勇所有,且當時還有內部隱名股東因此進行了訴訟,生效判決亦確認為駱勇所有,判決后為何能夠被轉移走?誰能給我跟我們說清楚這600多萬的查封財產又去了哪里?是通過什么手段能夠轉移出去的?為什么駱勇至今都沒有被追究拒執的責任?2025年4月,我們得知600余萬元的拆遷款已被支付到發友公司戶頭上,我們損失的錢又該去哪里找回來?
答復群眾意見書
2023年8月14日,重慶銅梁區法院答復群眾意見書內容顯示:駱勇的新藝苗圃公司被2018年3月1日立案強制執行查封,2023年6月還在協調暫緩發放新藝苗圃公司的拆遷費,結果2025年4月,拆遷費卻發放到了發友公司賬戶上。
請示報告
2023年6月7日,銅梁區法院給區政法委匯報稱:發友公司注冊時間為2019年,而簽訂的轉讓合同是2015年1月1日。注冊時間與簽訂合同時間對比,明顯屬于虛假合同,新藝苗圃和駱勇涉嫌轉移隱匿財產。
生產許可證及地址
記者注意到,新藝苗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注冊并辦理了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注冊地為柿花村四社,而發友園林公司注冊地在馬家灣,也不是拆遷地柿花村,也未按規定辦理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屬于不合法經營的公司,而拆遷辦明知手續不全卻進行補償。
協查通知及費用結算表
2019年3月25日,銅梁法院查詢拆遷補償屬于新藝苗圃公司的財產只是還未簽訂補償協議,2023年4月卻將補償費給發友園林公司,而該公司并沒有依法辦理林木經營許可證,確認支付主體存在嚴重問題。
委托支付申請書
2024年2月1日,發友公司向重慶銅梁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委托支付申請書內容顯示,因茍正向公安機關舉報有錄音證明新藝苗圃轉讓協議是事后補簽的,發友公司在沒有欠付茍正錢款的情況下,卻幫助駱勇支付欠茍正的60萬元,該交易明顯不符合交易規則。
檢察院調查的執行財產
檢察院曾在銀行調查出駱勇在周安玉擔保借款案當中具有償還債務的車子、房子,新藝苗圃公司等材料證明,銅梁法院卻不對駱勇執行這些財產,還讓新藝苗圃公司被轉讓出去。
明顯錯案檢察院為何不履職提起抗訴
對于駱勇借款擔保案,周先生等四位當事人也在集體投訴法院枉法裁判判決不公,執行錯誤等情況。
投訴人甘女士告訴記者,我們作為駱勇借款擔保案的擔保人,我們擔保的是住房裝修貸款,銀行發放的是流動資金貸款,銀行明明改變了擔保用途,按《照擔保法》規定沒有征得擔保人同意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而銅梁法院卻在改變擔保用途的借款證據在法庭上不予質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故意判決我們擔保人承擔責任,是枉法裁判行為。在駱勇自己有大量可執行的資產情況下,卻把我們擔保人的房屋財產優先進行了拍賣執行,屬于違反執行程序違法執行。我們也明確遞交了相關的證據也向法院執行局說明了該案判決存在的錯誤,同時銅梁區檢察院經過審查也認為該案存在錯誤,也向銅梁區法院送達了再審檢察建議書,但是法院卻直接不予受理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拒不糾正錯誤判決還是強制執行。最后銅梁區人民檢察院也不敢履職向重慶市檢察院一分檢提出抗訴申請。而《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第八十六條對人民法院已經采納再審檢察建議進行再審的案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區人民檢察院為何就不敢提起抗訴監督申請呢?銅梁法院的這種做法,到底是在解決社會法律矛盾,還是在制造社會矛盾呢?
合同貸款和放款用途
沖貸轉賬記錄
相關銀行轉賬票據顯示,當事人簽訂的是住房裝修合同,銀行發放的是流動資金貸款的證據,最后被檢察院查證貸款打給了尹代瓊,即不是住房裝修也不是購買化肥,而是沖貸將貸款轉回張西泉和何文學二人,涉嫌構成詐騙擔保人和銀行貸款。
執行錯誤造成新的社會矛盾誰來來擔責
另一個投訴人周先生也向記者投訴,由于該案擔保事實存在重大的錯誤,我們三戶的房屋被強制執行拍賣了,而我只有這一套住房一直未騰空搬遷,要求法院對該案錯誤進行糾正,但法院卻在重慶最熱的七八月份停水停電,強制我們搬遷。
甚至還縱容購買該房的業主,私自將我們電表拿走,造成我們一家老小至今無法用電。對購買我房的業主,法院沒有將拍賣房交付給他的情況下我方按照《民法典》366條的規定享有房屋的居住權,購房方先是一家大小來我家賴著不走,派出所出警后也不管,后在媒體記者的勸說下認為我們雙方都是錯案的受害人,讓他通過司法渠道解決拍賣物未交付的問題才離開。沒過多久對方又私自將我方享有居住權房屋的電表取走的行為,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屬于損毀公私財物或者擾亂生活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但至今當事人都沒有交出電表沒受到任何治安處罰。
對于該案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通過信訪渠道和媒體記者多次向區政法委周書記以及副區長、公安局局長提出,接訪后也安排對駱勇涉嫌拒執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待公安機關有了明確的定性后再做處理。經過反復多次公安立案偵查,最后一次立案已經一年多了,公安還是不能做出駱勇借款擔保案件到底是拒執還是詐騙,偵查一直持續進程中,造成我家斷電也一直持續中。還不知道我家80歲的老人今年夏天該如何度過?
協助函
記者在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法律文書上注意到,銅梁法院以函的名義替代強制執行協助執行通知書,違規通知水電氣部門進行停水停電,逼迫當事人強制執行。
兩份借款協議書落款時間上明確了在法院強制執行后,用新藝苗圃拆遷款償還借款,也有發友公司易元忠簽字見證,能夠說明當初新藝苗圃公司于2015年轉讓的不具有真實性。
保證及承諾擔保
當事人還說,在公安和法院核查證據當中許多事實都不能自圓其說,當初法院認為駱勇構成拒執罪移交公安,但公安又查證說駱勇苗圃于2015年就轉讓出去了,并且簽有協議。而法院審理我們的案件,又認定2016年是以駱勇苗圃場和我們幾個的房產對駱勇的住房裝修借款進行擔保貸款,以至于到2020年后好多案件都判決新藝苗圃屬于駱勇的個人財產。在2021年的時候,駱勇還以苗圃是他的財產為由,對外借款上百萬,擔保人居然是苗圃受讓方易某某簽的見證人。以至于又形成了一個怪圈,如果認為駱勇私下轉讓財產,那肯定構成拒執,如果公安偵查又說轉讓屬實,那在擔保貸款當中,駱勇又成了詐騙銀行貸款和詐騙其他借款的當事人錢財的事實。但到最后,公安和法院認定成了既不是拒執,也不是詐騙,都不立案。那這些被凍結查封的財產又去了哪里呢?為什么檢察機關就不敢對法院錯誤的判決提出抗訴呢?他們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到底是什么呢?
弄虛作假的分配方案被撤銷為何沒人被追責
對駱勇涉及的借款糾紛案件,法院判決前后有六七十起,涉案金額1000多萬元,而法院判決后一直未能有效的執行,在執行過程當中,法官還弄虛作假以其他債權人同意為由將凍結扣押東城實驗中學未付駱勇工程款六百多萬元私自處分的其中一些當事人。記者關注后幾名當事人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結果銅梁區人民法院仍然維持自己的錯誤決定,最后在當事人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后,被中院撤銷了銅梁法院錯誤的分配方案,但至今判決生效快一年了銅梁法院執行局也拒不作出新的分配方案。
銅梁區法院法官弄虛作假以召開債權人大會同意為由,進行部分人的分配方案,后通過三次開庭審理被重慶一中院撤銷,但至今近十個月法官仍然不作出新的分配方案。
中院撤銷判決及分配方案
涉案當事人陳亞告訴記者,對于此案被中院判決撤銷后新的分配方案,法院一直也沒有重新做出,但對于她和其他債權人在訴訟過程中司法查封凍結扣押駱勇在東城實驗中學工程款銅梁區教委的工程款近五百萬又去了哪里呢?她找到了銅梁區教委,相關科室答復駱勇涉及東城實驗中學的未付工程款沒有可以凍結扣押的財產了,這些被查封的財產到底去了哪里了?
法律的公平正義何時才能夠實現
投訴人周先生向記者反映,對于駱勇涉嫌拒執和詐騙的證據材料,向法院和公安機關都提交了,據法院說已經移交公安機關追責了,而公安機關卻說,一直在偵查中,而向檢察院申請提起抗訴,市檢察院一分檢卻說不直接受理群眾的投訴,案件應該由銅梁區檢察院提交,而銅梁檢察院則直接退回群眾投訴材料不予受理。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信訪投訴要求糾錯,高級法院又答復轉給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處理。而中級人民法院近一年了卻一直也不給任何書面的回復。我們作為受害群眾,想問問銅梁三家司法部門,這樣的違法事實為什么不能立案?為什么檢察院直接退回證據材料,不敢向上級法院提起抗訴申請。
檢察院復函
記者陪同投訴人向重慶市檢察院一分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被告知只能由下級檢察院上報,而銅梁檢察院卻對銅梁法院錯判再次不予受理不敢履行監督職責,向重慶高院遞交的電子郵件投訴意見,轉交到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后,再也沒有信息。
信訪回復
銅梁區公安局歷時幾年偵查,一直不予立案拒執和詐騙,最后被復議撤銷再立案,快一年了也沒有結果。
立案通知
“幾十個民事案件同一個被執行當事人,明明有可被執行的財產,卻被以各種手段轉移逃避執行,眾多群眾歷時七八年都不能夠執行得到一分錢,而我們的執法機關卻以各種理由對群眾投訴的案件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錯案不糾,檢察機關也不能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這不是我們干警偵破能力水平太差,也不是違法者的手段太高明,而是我們有個別干警充當保護傘,我們希望這不是司法腐敗的結果!像重慶市委書記袁家軍在今年5月26日警示教育會上所說:始終站穩人民立場,及時回應群眾訴求,把黨和政府的工作做到群眾心坎上 。不要把司法為民的理念一直停留在口頭上,我們希望當地司法機關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處理結果來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北徊稍L的幾位當事人對記者說道。
該案后續進展,記者繼續跟蹤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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