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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家族記憶的老房子,在父母離世后,竟成了兄弟姐妹爭奪的焦點。有人稱自己出資最多、贍養最盡心,理應多分;有人拿出母親遺囑,主張按遺囑繼承。這場遺產爭奪戰中,法院如何用法律理清糾葛、定分止爭?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陳明輝與吳淑琴是夫妻,育有長女陳雨薇、長子陳浩宇、次女陳婉婷 。陳明輝于2005 年 10 月 22 日因病離世,吳淑琴在 2019 年 3 月 1 日去世。陳婉婷之女林悅參與此次遺產繼承 。
爭議財產:登記在吳淑琴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該房屋于 1999 年完成房改購買,經評估價值為 385.98 萬元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浩宇):
購房時自己出資 7000 元,父母出資10000 元,妹妹陳雨薇和陳婉婷僅出資小額部分,應按出資比例分配;
陳明輝在世時,兒子與祖父母同住;陳明輝去世后,母親與自己一家生活。自己為改善母親居住條件,在昌平購置別墅并花費 90 余萬元裝修,日常給予生活費、支付醫藥費,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要求繼承一號房屋 60% 份額 。
指責陳婉婷長期控制母親工資卡用于個人花銷,母親因陳婉婷債務糾紛長期遭受騷擾,身心健康受損。
被告抗辯:
陳雨薇:
陳明輝去世后,其一半房屋份額應由配偶及子女繼承,吳淑琴應享有房屋八分之五份額;
吳淑琴留有自書遺囑,明確將房屋均分給陳雨薇、陳浩宇、林悅三人,自己應繼承房屋二十四分之五份額;
稱自己定期探望、照顧母親,母親住院時與陳婉婷輪流陪護,還曾支付 30000 元醫療費。
陳婉婷:放棄繼承陳明輝的遺產,主張吳淑琴名下遺產按自書遺囑繼承 。
林悅:同意按吳淑琴自書遺囑繼承房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與出資:一號房屋為陳明輝、吳淑琴夫妻共同財產,1999 年登記在吳淑琴名下,各方對出資比例存在爭議,但無確切書面證明。
遺囑相關:
陳雨薇、陳婉婷提交吳淑琴 2018 年 5月 20 日的自書遺囑,載明房屋由陳雨薇、陳浩宇、林悅均分;
陳浩宇申請鑒定遺囑筆跡,因比對材料不足,首次鑒定終止;二次鑒定確認遺囑中部分關鍵字跡與吳淑琴其他材料為同一人書寫 。
贍養爭議:三方均提交照片證明自己盡到贍養義務;陳婉婷、林悅提交錄音,顯示林悅在法定期間明確接受遺贈 。
其他證據:陳雨薇曾微信表示放棄房屋份額,但因陳浩宇起訴,又撤回該聲明 。
案件分析
(一)遺產范圍與繼承方式確定
根據《繼承法》,夫妻共同財產需先分割配偶份額,剩余部分作為遺產繼承 。一號房屋為陳明輝、吳淑琴夫妻共同財產,陳明輝去世后,其一半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吳淑琴的份額及繼承陳明輝的部分,有遺囑則按遺囑繼承。
(二)陳明輝遺產的分配
陳明輝未立遺囑,其遺產由配偶吳淑琴、子女陳浩宇、陳雨薇、陳婉婷法定繼承。陳婉婷放棄繼承,陳雨薇雖曾表示放棄,但因糾紛未解決而撤回,該撤回有效。因此,吳淑琴、陳浩宇、陳雨薇各繼承陳明輝遺產(房屋六分之一份額)。
(三)吳淑琴遺產的分配
遺囑效力認定:雖首次鑒定受阻,但二次鑒定確認遺囑關鍵字跡為吳淑琴本人書寫,結合其他證據,法院認定遺囑真實有效 。
繼承份額計算:吳淑琴原享有房屋二分之一份額,加上繼承陳明輝的六分之一,共占三分之二份額。根據遺囑,陳浩宇、陳雨薇、林悅各繼承九分之二份額。
(四)贍養與多分遺產的關系
陳浩宇雖主張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形成優勢證明,且無法律規定出資或贍養多必然多分遺產 。在無遺囑特殊約定或法定多分情形下,仍按遺囑或法定繼承處理。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陳雨薇繼承;
陳雨薇于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給付陳浩宇房屋折價補償款 1501033 元;
陳雨薇于判決生效后 15 日內,給付林悅房屋折價補償款 857733 元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務必規范
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注明年月日并簽名。為避免糾紛,建議進行公證或由律師見證,留存書寫過程影像資料 。
(二)出資與贍養證據要留痕
涉及財產出資,保留轉賬記錄、收據;主張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留存醫療繳費單、陪護記錄、證人證言等 。口頭表述或無憑證行為,難以得到法院認可。
(三)放棄繼承需謹慎
一旦書面聲明放棄繼承,在遺產處理前反悔需符合法定情形。若非出于真實意愿,不要輕易簽署放棄文件 。
(四)家庭糾紛以和為貴
遺產繼承容易激化矛盾,優先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一致,及時咨詢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避免親情破裂 。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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