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法務之家
據微信公號“云拍案”消息,2025年5月28日,一場備受律師界關注的案件,在福建泉州洛江法院進行。原告是廈門的鄧慶高律師,被告是晉江市公安局及晉江市政府。這本是兩起案件:鄧慶高律師與晉江市公安局行政罰款糾紛案、鄧慶高律師與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政府行政拘留與行政復議案,兩案合并審理。目前,該案庭審已經結束。
此案也被律師們稱之為“2025行拘律師第一案”。
以上視頻來源于鄧慶高律師的微博
據媒體人報道, 廈門鄧慶高律師 在 福建晉江的法庭上 履行職務之際,竟遭對方當事人母親吳某突如其來的一記耳光。他本能抬手防衛,監控慢放顯示其動作甚至未觸及對方分毫。然而,這記響徹法庭的耳光竟在警方的 “未予認定”中悄然蒸發。打人者因“豎中指”被罰五百,被打者反因“毆打他人”被拘三日。
這起案件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因為事涉律師在法庭上被旁聽人員侵犯,更因為涉及司法秩序應由公安或是法院哪家管轄的問題。
▼治安警察能否介入司法秩序?
原告代理律師提出,治安警察不能介入司法秩序。事發時間是法官敲法槌休庭后,書記員打印筆錄、訴訟參與人等待簽署筆錄之時,屬于庭審的延續,是訴訟活動的繼續,此時仍受法庭規則的制約。庭審前的準備、庭審、庭后簽署筆錄,一直到庭審各方離開法庭,都應當受到庭審規則的制約。吳女士沖入審判席對正在持續工作的律師發動攻擊,侵害的是司法秩序,應當有法院管轄。
事發地點在法庭審判區,旁聽人員從旁聽席沖入審判區,對在審判區履行職務的律師實施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3條規定,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桿等進行隔離。審判席與旁聽席是要求物理隔離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審判席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司法秩序。從旁聽席沖入法院襲擊律師,妨害的不僅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更是司法秩序。
代理律師提出,司法秩序應當由法官優先維護。司法秩序是指法庭或司法程序中所維持的秩序和紀律,以確保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公正審判。司法秩序由一系列規范組成,比如行為規范,要求在法庭上,除非法律程序或法官允許發言,否則要保持安靜,并且發言時,對所有的訴訟參與者要尊重、有禮貌;比如程序規范,即所有參與者都要遵守法庭的規則和程序;比如安全規范,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或威脅;比如禮儀規范,要有一定的著裝標準,正確使用稱謂等。
可見,司法秩序的題中之義,是法庭物理范圍內應該遵守的紀律和秩序。但在鄧慶高律師事件中,有的觀點認為:應該區分庭審中和休庭期間——庭審中的秩序才是司法秩序,歸法院管;而休庭期間就是治安秩序,歸治安警察管。對此觀點,代理律師在庭上進行了詳細而專業的反駁。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代理律師提出,鄧律師構成正當防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
吳女士闖入審判席,侮辱毆打正在履行職務的律師,明顯是違法行為,而鄧律師的防衛行為并未超過必要限度,何況鄧律師并未實際打到吳女士。雖然處罰決定將吳女士的行為定性為侮辱,但從視頻中可以看出,吳女士的手揮向了鄧律師并且打到到了鄧律師的臉上,處罰決定認定的“用中指侮辱”的動作,顯然與此不符。
案件始末:
2025年1月10日,微博知名法律博主@李愛軍律師 發表微博稱,廈門鄧慶高律師代理一起案件時,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仗義執言,而對方位于旁聽席上的親屬,在法庭內公然向依法履職的鄧律師豎中指,并沖到審判區上的代理席上扇鄧律師耳光,鄧律師本能作出自衛還擊,手指觸碰對方額頭。幾天后對方報警,梅嶺派出所調查后出具了處罰告知書,認定鄧律師毆打他人擬拘留五日,把對律師豎中指扇耳光的加害人認定為“被害人”。
微博原文如下:
2025年1月8日,廈門鄧慶高律師收到晉江市公安局梅嶺派出所的行政處罰告知,擬對其行政拘留五日并處五百元罰款。
鄧律師稱,其是正當防衛,不承擔責任,對其處罰是錯誤的。對公安的處罰告知,其已經向公安、檢察院、法院、政法委和律協等提出維權申請,并委托律師代理行政處罰聽證。
2024年11月12日,鄧律師在代理一起案件時,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仗義執言,而對方位于旁聽席上的親屬,在法庭內公然向依法履職的鄧律師豎中指,并沖到審判區上的代理席上扇鄧律師耳光,鄧律師本能作出自衛還擊,手指觸碰對方額頭。
幾天后對方報警,梅嶺派出所調查后出具了處罰告知書,認定鄧律師毆打他人擬拘留五日,把對律師豎中指扇耳光的加害人認定為“被害人”。鄧律師對告知書認定的事實和案件的定性提出嚴重異議。法庭錄像清晰證明對方扇鄧律師耳光,而告知書卻寫成了“在臉部比劃“;維權過程中包括辦案單位的在內的多名專業人士稱鄧律師為正當防衛,但告知書卻認定“毆打他人”。
鄧律師對該發生在法庭上的妨害訴訟行為不屬于公安管轄也提出嚴重的異議。
近期,律師執業權益被侵犯事件屢屢發生。前段時間曾武律師為關閉洛陽中院違法安裝的信號屏蔽器被公安行政拘留五日,而今,在經濟發達相對開明的晉江也發生了律師權益被侵犯的事件。
編者注:2025年1月20日,廈門鄧慶高律師收到晉江市公安局處罰決定,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并處罰款五百元,而晉江公安對向鄧律師豎中指+扇耳光的吳某某,僅僅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鄧律師稱,黑白不能顛倒,善惡不能不分,其誓將維權到底。
前檢察官田志鵬在其個人公號“思行之法”對該案進行了評論:
當清晰可見的暴力事實竟被 “未予認定”四字輕巧抹除,折射的正是法治機體深處令人心驚的潰爛。民警在接聽“大師兄”電話后,對吳某動作描述竟從“打到”步步蛻變為“比劃”,最終徹底消弭于卷宗之中;原告方申請調取這關鍵通話記錄,卻被斷然拒絕。更令人愕然的是,警方內部討論記錄赫然寫著“不宜認定吳女士毆打”——“不宜”二字,哪里是面對事實的謙遜?分明是權力對真相傲慢的刪改指令。
這種對基本事實的切割重塑,其破壞力遠甚于原始的暴力沖突本身。它如腐蝕性酸液,悄然侵蝕社會對規則與程序的信任根基。當監控錄像中明明白白的擊打動作,都能在行政裁量的魔術棒下被 “不宜認定”悄然抹除; 尤其是在行政訴訟中對擺在人們面前的視頻鑒定的不聞不問,一切只為維持一個已經不知基于什么原因而被扭曲了的事實,行政訴訟庭審成了過場 ——程序公義便內部被蛀空,徒留華麗卻搖搖欲墜的軀殼。
此案最刺目的諷刺,莫過于那記耳光在層層 “認定”中完成了“乾坤大挪移”:從物理的擊打,被扭曲為“比劃”的姿態,最終被“侮辱”的定性所吸收消解,直至受害者反被扣上“毆打”的罪名。施暴者罰金五百云淡風輕,被侵犯者卻要以三日自由為代價自證清白——此等角色顛倒的荒誕,正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最辛辣的嘲弄。它無聲地質問:當 法律成了某些人為了維護某些人的工具 ,普通公民對于程序正義的信仰,又能寄于何處?
“打人豎指罰五百,被打自衛拘三天”,這冰冷字句下涌動的,是一個公民對司法公正的深切痛楚與不滅渴求。鄧律師不惜被拘仍執著訴訟的身影,本身便是對法治信仰最堅韌的守護。這記打在律師臉上的耳光,其痛感早已超越物理層面,它重重擊打在每一個信賴規則的心靈之上。
修復程序正義的裂痕,迫在眉睫。 只有讓 “未予認定”的迷霧在陽光下消散,讓“大師兄”電話的陰影遠離執法卷宗,讓法庭的尊嚴由法律自身堅定捍衛——被打者的冤屈方能昭雪,被打的“法治”顏面才可能重獲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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