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瘋子殺人”,因為兩起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一起是河北廊坊在今年二月發生的幼兒園女教師下班途中被殺案,兇手被鑒定有精神疾病,家屬申請重新鑒定;
一起是去年成都發生的女子王某在家門口被人持刀傷害致死案,兇手被鑒定有精神疾病,本案原定于5月27日開庭,因一些問題而延期開庭。
成都這起案件,兇手被鑒定為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其殺人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廊坊這起案件,目前報道說,經鑒定犯罪嫌疑人謝某某患精神分裂癥,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這樣的案件,引起社會討論,很多觀點認為,精神病不能成為“免死金牌”。同時,社會公眾還表達了對鑒定科學性、合理性的質疑。
我認為,公眾對這種案件有質疑,有不滿情緒,是正常的,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這兩起案件里,對于精神病人鑒定的問題,確實因為與人們的所見所聞所理解有出入而受到質疑。
換句話說,這兩起案件里的兇手,在公眾看來,有點不像是精神病人。
比如廊坊這起案件里,據被害人母親了解,兇手作案回家后還洗澡換了衣服,清洗了兇器,而且兇手是對作案對象進行了挑選,看到被害人一個人特別瘦弱才選了她下手。這就明顯存在辨別能力了。
由此可見,公眾對精神病人的真實性或者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進行質疑,甚至進而質疑鑒定程序,我認為都是合理的。
但是,能因此認為“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樁生意”嗎?能因此認為中國法律界、中國的律師通過虛假鑒定為殺人者開脫罪責并“把殺人者家里的錢吸光”嗎?
項立剛就是這么認定的。項立剛說,他“相信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樁生意”。誰和誰的生意?中國法律界與殺人犯及其家屬之間的生意。
項立剛由美國的一部電影說起,說美國法律早就被操縱成生意。盡管美國這部電影內容不是講精神病人殺人的,但是僅僅通過“法律”一詞,項立剛就扯到了中國的精神病人殺人問題上。
項立剛說,美國法律被操縱成生意,而“中國法律界也在這么干,只是手法不同而已”。
中國法律界怎么干的?給殺人犯做精神鑒定,“進行運作”,“鑒定成精神病”,給殺人犯“拿到了免死的保護傘”,這樣就把“殺人者家里的錢吸光”了。
不可否認,項立剛說精神病鑒定存在漏洞,鑒定存在不能令人信服的地方,而且現實中也不能排除“進行運作”虛假鑒定的情況,真的可能存在花錢買個“免死金牌”的情況,但是:
第一,不能因此否定確實有一些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這是最起碼的醫學常識。精神病人分好幾種,就包括這一種。
而且,精神病人也不是全部不能判死刑,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判死刑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并可能被判處死刑。
項立剛無視客觀事實、醫學常識與法律常識,一概而論地說“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樁生意”,這是非常荒謬的。
可是,在上面的第二個理由里,項立剛自己也用了“很多的情況”“有些”這些詞組,說明他心中啥都知道。
由此可以看出,項立剛就是在故作驚人語,以嘩眾取寵。
第二,不能因此認為,所有殺人的精神病人鑒定,都存在律師通過運作進行虛假鑒定的情況,不能因此認為律師和鑒定機構都是這樣干的,都是想要“把殺人者家里的錢吸光”。
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哪個筐里都會有幾個爛桃。律師行業肯定也有沒良心的,鑒定機構里肯定也有沒良心的,但是絕對不是全部。
所以,項立剛說“精神病人不能判死刑是一樁生意”,說“中國法律界也在這么干”“把殺人者家里的錢吸光”,完全是對中國法律界以及醫學界、鑒定機構的污蔑。
中國的法律界、醫學界、精神病鑒定機構,應該有人站出來駁斥項立剛的胡說八道。我相信,有良心的律師是絕大多數,不能因為個別案件、個別律師而否定律師群體,否定中國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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