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違法,很簡單;
追究處理違法,難,難如上青天。
2025年2月7日,刊登于《香港商報》A2版的一則《致2001—2009年全國腎病透析患者的函》公告,引發輿論關注。
公告稱,常州蘭陵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陵制藥”)在2001 - 2009年間,外購化工原料L-肉堿冒充原料藥左卡尼汀,生產2480余萬支左卡尼汀注射液,銷往全國二十余省市,用于150多萬名腎病透析患者。
揭開這個蓋子的人,是一個叫虞小平的港商,前蘭陵制藥董事長。
2480余萬支假藥,對150多萬名腎病透析患者將造成多大的健康損害?
這則公告背后,又隱藏著什么不為人知的原因及博弈?
根據媒體報道,2009年9月,港企嘉傲有限公司投資入主陷入經營危機的蘭陵制藥,虞小平出任董事長。
新上任的虞小平,很快就發現了一個驚人的事實:蘭陵制藥與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維工業技術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公司”)于1998年簽訂合作生產、銷售合同,但并未按國家藥監局批準的在廠內遵循“六步法”工藝流程進行生產,而是從廠外一家化工廠外購化學分子結構相同的、在工業環境下生產的L-肉堿化工原料,在蘭陵制藥內更換包裝、標簽,冒充左卡尼汀原料藥,直接灌裝生產成左卡尼汀注射液2448.0167萬支,且已全部銷往全國二十余個省、市、自治區,并用在超過150多萬名腎病透析患者身上。
獲悉這一驚人消息后,虞小平立刻叫停了這一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的制假售假行為。
然而,虞小平的這一行為,卻引發了三維公司和長征醫院的起訴,雙方由此對簿公堂。
直至2018年5月,歷經數年漫長訴訟后,即便在最高檢的抗訴下,虞小平依然等來了一個令他相當不滿意的終審結果:判令蘭陵制藥共計向三維公司、長征醫院支付銷售所得款項6891萬余元和違約金1000萬元。
生產銷售假藥的違法合作為什么會被當成正常的商業合作予以認定?這還有天理法理嗎?
這樣的判決結果,讓蘭陵制藥和虞小平難以接受。虞小平認為,三維公司提供化工原料冒充原料藥,明顯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從生產環節看,藥品生產工藝未按規定在獲批企業的GMP條件下實施,法院卻忽視這些關鍵問題。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多位法學專家也表達了不同觀點。
2020年8月20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和武漢大學教授莫洪憲分析論證后認為,三維公司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隨后,虞小平收集了三維公司涉嫌生產假藥的相關證據及當年親歷員工的證詞,對三維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展開控告,同時就三維公司涉嫌生產假藥的行為向江蘇省藥監局進行信訪。
直到2023年2月10日,虞小平終于等來了江蘇省藥監局看似公正的回復:2001 - 2009年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左旋卡尼汀,應按假藥論處。
但江蘇省藥監局在回復中強調了兩個問題:一、違法犯罪非法獲利2.6億行為發生在2001年至2009年之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六條規定,已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二、2019年《藥品管理法》修訂,此類情況不再按假藥、劣藥論處,因此未對三維公司制售“假藥”行為立案處理。
江蘇省藥監局的回復,讓虞小平崩潰。
也就是說,在本該按照假藥論處的時間里,相關法院并未按假藥進行判決。等相關部門將其認定為假藥后,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已經就此類情況不再按假藥、劣藥論處了。
再此后,三維公司依據生效判決,多次提起訴訟要求蘭陵制藥對其進行賠償,索賠總金額高達近10億元。蘭陵制藥在支付部分賠償款項后因實在無力承擔巨額債務,最終被常州中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在重整過程中,三維公司以唯一的債權人身份,于2025年1月24日以零元價格取得蘭陵制藥全部股權,蘭陵制藥賬戶上的1億多元現金也為三維公司接管。
虞小平稱,自認“為了秉承一顆基本的良心,做了該做的事”,豈料卻引發了后續長達十余年的艱難維權和損失總計超過10億元的沉重代價,最終迫使他不得不選擇在2025年2月7日《香港商報》發布上述《公告》揭露事實真相。
縱觀該起事件的經過,筆者梳理了一條邏輯線:
2001 - 2009年,蘭陵制藥與三維公司合作生產假藥;
2009年,虞小平擔任蘭陵制藥董事長后叫停合作,引發三維公司起訴;
2018年,終審判令蘭陵制藥共計向三維公司、長征醫院支付銷售所得款項6891萬余元和違約金1000萬元。
2023年,蘭陵制藥與三維公司合作生產的藥品被江蘇省藥監局認定“按假藥論處”,但因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及2019《藥品管理法》修訂,三維公司制售“假藥”行為不予處罰,不予立案處理。
2025年,蘭陵制藥在破產重整中被三維公司以零元價格吞并。
我們再來看看博弈雙方蘭陵制藥與三維公司其行為及最終結局
蘭陵制藥——
1、果斷停止假藥生產合作遭訴訟;
2、在漫長訴訟中,生產假藥行為未被認定也未被追究,被法院判令支付銷售所得款項6891萬余元和違約金1000萬元。
3、歷經數年信訪舉報后,三維公司生產假藥的行為終于被予以認定,但因超過處罰時限和《藥品管理法》修訂,不予追究。
4、因無法支付三維公司高額索賠債務,全部股權被三維公司吞并。
三維公司——
1、2001 - 2009年與蘭陵制藥合作生產假藥獲利數億;
2、生產假藥合作的違法行為被蘭陵制藥新任董事長叫停后,提起賠償訴訟;
3、漫長訴訟中,生產假藥行為未被認定,取得訴訟勝利;
4、生產假藥行為被認定后,已超出處罰期限,且《藥品管理法》已經就此類情況不再按假藥、劣藥論處。
5、向蘭陵制藥提起巨額索賠并因此以零元價格吞并蘭陵制藥全部股權。
這樣的結果,讓人一聲嘆息一聲雷。
蘭陵制藥與三維公司長達16年的假藥之爭,其問題的焦點核心主要集中于兩點:
其一,三維公司生產的“假藥”,在蘭陵制藥將其違法犯罪行為向警方及藥監局提起控訴舉報后,為什么遲遲未被認定并予以追究處理?
其二,因此而造成蘭陵制藥被破產重整企業被三維公司吞并等上10億的損失,該誰來承擔?
誰,能給出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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