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湖南婁底,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高危案件引發廣泛關注:一名38歲的男子劉某在街頭將一名6歲女童強行拖拽進入居民區小巷,女童掙扎呼救后被附近居民及時發現并制止,隨后警方趕至將嫌疑人控制。
6月3日,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發布通報,稱劉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依法拘留,并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什么不是更嚴重的罪名?
該案雖未造成實質性身體傷害,但因行為對象為低齡女童,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引發公眾對罪名定性的普遍質疑。為何未能以更重罪名立案,如猥褻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甚至強奸未遂?
1) 猥褻兒童罪
據警方與目擊證人描述,行為人并未實施明確的性接觸行為,未發現強行脫衣、撫摸隱私部位等猥褻動作。僅憑拖拽,若無進一步物證、證人或嫌疑人供述,尚無法認定其具有實施性侵犯的直接意圖。
因此不構成猥褻兒童罪,亦難以認定為其未遂形態。
2) 拐騙兒童罪
行為人并未采用欺騙、引誘手段,而是暴力拖拽,且未成功將兒童帶離公共區域或置于其控制空間,亦無據表明其有后續帶離、交易或轉移意圖(如通訊記錄、作案工具、路線規劃等)。
因此不符合拐騙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3)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已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屬于犯罪未遂。對于未遂形態仍可追究刑責。
本案行為雖高度可疑,但在實務中認定犯罪未遂,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
- 犯罪意圖明確
- 已著手實施該犯罪構成的主要行為步驟
當前警方尚未披露嫌疑人是否供述具有猥褻或控制目的,亦無外在證據指向其目的明確,因此在證據層面上,若貿然立案為猥褻未遂、拐賣未遂,可能難以支持公訴。
二、警方初定尋釁滋事的依據
《刑法》的尋釁滋事罪包括: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同時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案的解釋》:
“追逐、攔截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認定為“情節惡劣”。
該案中,行為人強行拖拽6歲女童入小巷,視頻顯示女童極力反抗、持續哭喊“爸爸”,行為本身已構成“攔截未成年人”,且在公眾場合被制止并廣泛傳播,具有顯著的“惡劣社會影響”。
因此,以刑法第293條項下“尋釁滋事罪”立案,具備形式成立與司法解釋支撐,具有兜底性與控制性雙重功能,是在當前證據條件下的一種比較保守性的刑法適用策略。
三、后面有新證據可變更或追加罪名
“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常被稱作“口袋罪”,意思是它能臨時兜住那些社會危險性很大、但一時又難以準確定罪的行為。像這種行為本身很惡劣,但現階段證據還撐不起更嚴重罪名的情況,用它來先立案、先控制,是司法系統常見的一種做法。
警方先把嫌疑人刑事拘留,起碼可以避免嫌疑人短時間內脫身或者繼續危害社會。而如果后續偵查中真的查到了新的證據,比如行為人其實是有猥褻、拐騙的動機,或者曾有類似前科,那就可以依法變更原來的罪名,甚至追加其他指控,讓最終的處理更貼近案件的真實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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