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3號)
《廣東省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29日
廣東省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條例
(2025年5月28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海洋強國戰略,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海洋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海洋經濟發展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洋經濟,是指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各類產業活動,以及以各種投入產出為紐帶、與海洋產業構成技術經濟聯系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總和。
第三條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陸海統籌、創新引領、綠色發展、開放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海洋經濟。
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經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中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稱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承擔海洋經濟工作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涉海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涉海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的項目布局和建設。
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漁業、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政務和數據、體育、能源、海洋綜合執法、地方金融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省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統籌開發海岸帶、近海海域和深遠海海域,推進陸海一體化保護和協同發展。
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和海洋經濟的基礎情況,組織編制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
第七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經濟統計、監測、核算、評估等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指導,其他有關部門和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海洋經濟指標體系和運行監測評估體系,健全海洋經濟統計調查制度、海洋生產總值核算制度,完善相關成果的管理、發布、共享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經濟、自然資源、教育、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洋意識教育、海洋科普和海洋資源保護利用宣傳,弘揚海洋文化。
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開辦海洋資源保護利用宣傳欄目,制作相關普及節目,開展相關公益宣傳。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投資海洋經濟領域。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在海洋經濟領域發揮技術支持和服務作用。
第二章 產業發展
第十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發陸海資源,實施海岸線分類保護與利用,優化海洋經濟空間布局,推動海洋產業合理布局和協調發展,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集聚發展的產業格局。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海洋產業向非沿海地區延伸,加強涉海產能合作,拓展海洋經濟發展空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推動在海洋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行體制機制創新,促進海洋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現代海洋城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引導涉海企業向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海關特殊監管區以及其他產業園區等集聚發展。探索建設海洋產業園區。
第十二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發展海洋新興產業,推動海洋傳統產業提質增效,拓展提升海洋服務業,推進海洋產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以龍頭企業為引領培育壯大海洋產業鏈,打造海洋特色品牌,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第十三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電子信息企業向海洋領域拓展,提升高端海洋電子裝備的研發能力,加快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海洋領域的融合應用。
第十四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海洋工程裝備制造業鞏固提升,增強高端海洋工程裝備研發、設計和建造能力,支持新技術、新材料的示范應用。
鼓勵涉海企業在深遠海漁業工程裝備、海洋油氣探采裝備、海洋新能源裝備等領域突破關鍵技術,支持發展深潛器、無人船艇、水下機器人等新型海洋裝備。
第十五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海洋藥物和生物制品業發展,組織開展海洋生物基因、功能性食品、生物活性物質、疫苗和海洋創新藥物等關鍵技術攻關,推進海洋生物技術中試平臺和創新孵化平臺建設。
第十六條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海洋經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推動海上風電規模化開發,推進海上風電產業基地建設,完善海上風電產業鏈,支持海上風電運維等產業發展。
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深遠海海上風電技術創新和示范應用,探索漂浮式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鼓勵海上風電向深遠海拓展。
第十七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經濟、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天然氣水合物等勘查開采產業化發展,組織研究天然氣水合物開采關鍵技術,推進開采裝備的研發、制造。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海洋經濟、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潮汐能、波浪能、溫差能、鹽差能、海水制氫等海洋能的示范利用。
第十八條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經濟、交通運輸、自然資源、通信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涉海空中交通、低空物流、全空間無人體系試點,加強低空飛行器在水上救援、搜尋搜救、醫療轉運、海洋巡檢等領域的示范應用,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在海島、濱海發展低空經濟新興消費項目。
第十九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現代漁業產業,支持骨干冷鏈物流基地、遠洋漁業基地建設。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海洋經濟、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優化近海養殖布局,探索實施近海養殖退出安置機制,發展深遠海養殖與遠洋漁業,按照規定簡化深遠海養殖用海審批手續,依法減免海域使用金。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產苗種的管理,培育水產品網絡交易平臺,完善水產品溯源體系,提升水產品質量監管水平,保障海洋水產品穩定安全供給。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伏季休漁和禁漁期、禁漁區制度,開展轉崗轉產漁民技能培訓。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拓展漁業多種功能,豐富漁業產業形態,促進休閑漁業等相關產業規范發展。
第二十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加強配套基礎設施和產業用地用海保障,建立養殖用海審批聯動機制,推動按照規定同步核發海域使用權不動產權證和水域灘涂養殖證,按照規定在信貸、保險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省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探索建立與養殖面積相匹配的養殖漁船監管制度,制定深遠海養殖裝備相關規范標準并按照規定推進開展深遠海養殖裝備登記。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現代化海洋牧場創新試驗區。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覆蓋海上水產養殖風險的保險品種。
第二十一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海洋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力度,推進液化天然氣等接收及儲氣設施、配套碼頭和配套外輸管道建設,保障油氣供應安全。
第二十二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優化海洋化工產業布局,支持沿海產業帶化工園區建設,推動海洋化工產業結構優化和產業鏈延伸,鼓勵發展高端精細化工產品。
第二十三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海洋船舶工業智能化、綠色化、集成化發展,開展清潔能源和新能源動力船舶示范應用,提升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和核心配套設備制造能力,推進散貨船、油船、集裝箱船優化升級,支持郵輪、游艇設計研發。
第二十四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海洋交通運輸網絡和多式聯運通道,加強港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老舊港口升級改造,支持建設智慧港口,提升海洋交通運輸能力。
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調整港口布局,推動港口資源整合優化,促進區域港口群協同發展。
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布局臨港產業項目,大力發展臨港經濟,提升港口資源綜合利用效益,推動港產城融合發展。
支持廣州、深圳等沿海港口城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共同推進世界一流港口群建設。
第二十五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地方金融管理、司法行政、商務、海事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提升航運交易、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海事法律服務、航運技術服務等航運服務能力。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培育現代航運服務機構、建設現代航運服務集聚區、發展航運總部經濟,推動建設國際船舶登記中心、國際船舶錨地服務基地,加強國際中轉港建設。
第二十六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促進海洋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海洋旅游資源普查和開發利用,支持高等級濱海旅游度假區和旅游景區建設,加強濱海旅游公路和觀海長廊、陸島交通碼頭等基礎設施建設,打造特色鮮明的濱海旅游帶。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海上旅游產品綜合開發,支持郵輪游艇、海上休閑運動、跨島游等業態發展,鼓勵引進國際級、國家級海上體育運動賽事,打造高水平海上運動賽事品牌,豐富高品質海洋旅游產品供給,促進海洋旅游消費。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游艇等船艇管理政務服務,促進船艇市場消費。探索建設游艇租賃試點。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推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游艇展會、賽事等交流合作,探索開發粵港澳跨境游艇旅游產品,促進粵港澳游艇互認互通。
第二十七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深入挖掘海上絲綢之路、海洋民俗、海上交通、水下文化遺產、海洋生態、海洋漁業等文化資源,加強海洋歷史文化遺產的評估認定和保護利用,培育海洋文化產業,鼓勵建設海洋博物館、海洋文化公園等海洋文化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海洋特色文化品牌,促進海洋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
鼓勵單位和個人創作具有海洋特色的文化創意產品。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八條促進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科技創新引領,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協同創新體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技術、人才、資金等創新要素向涉海企業集聚,支持企業承擔國家以及省、市海洋科技攻關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普惠性財政后補助方式,支持和引導涉海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涉海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制定精準支持措施,培育涉海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門會同海洋經濟、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規劃布局和組織實施海洋領域科研項目,加強海洋高端裝備制造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培育發展海洋新質生產力。
支持涉海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圍繞海洋空間利用、生物技術、生命健康、天然氣水合物、深海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科技前沿,開展海洋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
第三十一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科技、教育、海洋經濟、自然資源、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科技創新平臺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海洋大科學裝置建設,推動國家級創新平臺建設,引導和支持涉海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加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等海洋科技創新載體建設,提高海洋科技創新能力。
鼓勵涉海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成立海洋創新聯盟,加強行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科技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洋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工作,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促進海洋領域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海洋經濟綠色發展,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嚴格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目標,科學推進各類涉海開發保護建設活動。
第三十四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生態空間和海洋開發利用空間管控,提高海岸線保護水平和利用效率,引導近海高效綠色利用,拓展深遠海發展空間,規范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有序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探索海上風電、海洋養殖、海底管線等分層用海,促進海洋空間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第三十五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林業、自然資源、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生態環境整體保護,加強涉海自然保護地和各類生態廊道建設,推進紅樹林、珊瑚礁、海藻場、海草床、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態類型的系統保護。
第三十六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紅樹林、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等海洋生態屏障系統性保護修復;通過依法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使用權等激勵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海洋生態保護修復。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海岸線占用與修復平衡制度。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岸線整治修復資金投入機制,開展海岸線整治修復,推進美麗岸線建設。
第三十七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海洋碳匯調查、監測、核算,提升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能力,探索推進海洋生態系統碳匯價值轉化。
第三十八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劃定海岸建筑退縮線,建設體育休閑公共設施,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制度,加強陸源入海污染控制和海洋垃圾監測、攔截、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開展船舶、港口、海水養殖等污染治理,保障公眾親海空間。
第五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九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產業、海洋生態保護與綜合治理、海洋文化等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加強深遠海領域國際合作,深度參與全球海洋治理。
鼓勵支持涉海企業參與境外海洋經濟領域投資和海洋資源開發,推動海洋經濟領域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海洋產業發展、海洋資源開發保護、海洋科技創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洋生態修復以及航運服務等領域的合作,加強海洋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支持聯合共建海洋經濟領域特色合作平臺,促進海洋產業協同發展。
支持橫琴、前海、南沙、河套在海洋領域市場準入、標準認定、產權保護、政務服務、人才引入等方面進行創新探索,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
第四十一條省、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沿海同級人民政府在港航、漁業、旅游、海事等領域的合作,促進生產要素跨區域流動,共同構建海洋產業鏈、供應鏈。
第六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海洋資源基礎調查和海洋測繪,依法采集海洋數據,加強對海域、海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等狀況的監視、監測。
省人民政府政務和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海洋數據空間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海洋各類數據的匯聚、共享、管理和應用,推動海洋數據要素高效流動。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保障涉海項目的用地用海用島用林需求。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探索優化部分用海用島項目審批程序。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且集中連片開發的開放式養殖、旅游娛樂等用海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整體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和個人申請用海時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對同一項目涉及用海用島均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審查、統一批復。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價值評估制度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海域、無居民海島不動產登記。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的財政資源和預算統籌,優化投融資機制,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降費獎補政策和再擔保代償補償政策。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海洋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和在建船舶、遠洋船舶、深遠海養殖裝備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鼓勵保險機構豐富涉海保險產品,提高保險覆蓋范圍和保障能力。
支持涉海企業依法融資,鼓勵發展海洋設備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
第四十五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教育發展、科技創新、人才培養一體推進,加強海洋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支持培養和引進海洋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和技能人才,支持建立海洋智庫。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涉海學科和專業發展建設納入中等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加強海洋高等學校建設,整合涉海教育資源,發展海洋優勢學科,建設涉海交叉學科和專業。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海洋人才培養環境,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海洋人才實習實訓平臺,推進產教融合。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體系建設,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交通、電力、水利、通信、環衛等海洋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海洋經濟、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漁業、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支持涉海企業、行業協會等參與海洋經濟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
第四十八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預警監測體系建設,開展海洋災害風險評估,建立健全海上突發事故應急體系,提高航海和海上作業保障、海洋污染應急處置、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務水平。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波堤等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和海洋氣象服務能力建設。
第四十九條涉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涉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海洋綜合執法體制機制,提升海洋綜合執法監管能力。
海警、海事管理、海洋綜合執法等機構加強執法協作,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發展海事法律服務業,完善海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海事糾紛。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海洋經濟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廣東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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