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六一兒童節期間,看到這樣一起法治事件:
5月20日下午,湖南婁底一名6歲女童在回家的路上,被陌生男子謊稱是"同學家長",以"教寫作業"為由,試圖將女童帶走拖進偏僻小巷。女童不停的大喊“不行、不行”,但是身高體壯的男子,仍然單手拖拽著女童。在孩子的哭喊聲中,幸得樓上的好心人,迅速下樓干預,及時制止了男子的行為并報警。
警方以尋釁滋事違法將該男子處罰行政拘留15天,這一處理結果引發了社會爭議和不滿。
6月3日,湖南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分局發布警情通報。通報稱:
5月20日下午,嫌疑人劉某某(男,38歲)酒后行至婁底市婁星區漣濱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歲)進入居民區巷子,后被居民及時制止并報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劉某某控制。經偵查,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已被拘留,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堅決依法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歡迎社會各界監督。
這個事情吧,其實我還挺能理解公安部門的。
群眾之所以憤怒,是因為正常人都知道這名男子把六歲女童拉拽進巷子想做什么。
除了猥褻,還能有什么?
總不可能是為了拐賣兒童吧?
因為男子的惡行被群眾及時制止,所以他才能以“酒醉”、“喝多了”、“記不清”等狡辯,拒不承認其卑劣的違法犯罪動機。
警方的第一次處置,其實已經是在能做的尺度內做頂格處理了。
在沒有證據確認猥褻的情況下,我們看一下“尋釁滋事罪”的刑事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能夠夠得上刑事立案的也就只有第三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那這個問題就很有意思了。
首先,男子的拉拽行為,算不算“追逐、攔截、辱罵、恐嚇”?我覺得并不準確。
但是,目前也沒有什么更恰當的描述。
其次,“惡劣社會影響”又怎么判斷和評價?
沒人關注,就是行政處罰。
網上受到關注和熱議,就算“惡劣社會影響”了?就立馬構成刑事犯罪了?
這種“惡劣社會影響”應該指的是這件事情本身的惡劣性質,是指這名男子試圖將六歲女童拖拽進暗巷這一行為本身對未成年人身心安全造成的社會影響,而不是指事件發酵后引起的社會影響。
這是婁底警方真正需要反思的地方。
不然每次都是后知后覺般,沒熱議就行政處罰,有熱議就算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轉成刑事案件。
這種做法,既不正確,也不嚴肅。
最近還有一個案件可以對照著看一下。
據傳,近日甘肅蘭州警方對全國200多名創作網絡“小黃文”的作者進行傳喚、抓捕,針對即使是“無償寫作”或僅獲微薄打賞的作者,也以“為平臺引流、構成整體牟利”為由認定“牟利”性質而作為刑事案件立案處理。
這里的執法思路對照著看,就很耐人尋味。
《刑法》中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關鍵點在于“牟利”,如果“小黃文”作家沒有實際牟利或者牟利微薄,是不能構成犯罪的。
蘭州警方用“為平臺引流、構成整體牟利”的思路破局,將所有的“小黃文”作家一網打盡,用概括的、整體的“牟利”取代個人的、具體的牟利,以達到刑事立案和追訴的標準,我真的不知道該稱之為是司法突破呢,還是司法亂作為。
寫個小黃文,個人沒牟利沒關系,概括牟利、整體牟利也是牟利。
這時候的刑事辦案思路,如此開闊奔放。
醉酒猥瑣男子拉拽小女孩進巷子,拒不承認猥褻就毫無辦法,也不認定構成刑事犯罪。引起眾怒,輿論起來了,又慌不迭地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光速刑事立案。
是真的這么難認定嗎?
蘭州警方的積極和婁底警方的消極,既不是蘭州警方有道德潔癖,也不是婁底警方團特別嚴格執法,真正的原因恐怕還是案件背后的“趨利性執法”動機所致。
有罰沒款的案件,沒有條件就創造條件也要大干快上。
沒有罰沒款的案件,能簡單處理就簡單處理。
婁底的孩子是幸運的,也希望所有的孩子都一樣幸運。
愿法治之光,庇佑所有的孩子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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