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程序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審查起訴的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審查起訴時訊問和聽取意見的規定。
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加強了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將被害人明確規定為訴訟當事人。由于被害人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對案件如何處理,關系到被害人的權益,所以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此外,也明確規定了被害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由于受委托的人代表了被害人的利益,所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也應當聽取他們的意見。這樣修改,體現了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的保護和對審查起訴應當審慎的要求。在審查起訴案件過程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于檢察機關及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作出正確處理非常重要,不僅有利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保證案件質量。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本條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增加了聽取意見記錄在案及書面意見附卷的規定。實踐中,對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記載,做法不一,為更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應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016年頒布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看守所實際工作需要,通過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等形式提供法律幫助。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場所和必要辦公設施,簡化會見程序,保障值班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根據上述規定,試點地區有的在法院、看守所等場所建立了值班律師工作站,為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對檢察院的定罪量刑建議提出意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具結書時在場,保證了認罪認罰案件自愿性、真實性。但實踐中也反映了一些問題:一是,看守所在會見程序、會見地點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給值班律師進出監區、提供法律幫助帶來不便;二是,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存在主動性不強、流于形式等問題,很多值班律師放棄閱卷和會見的權利,只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咨詢,但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進行量刑協商的很少,控辯協商機制未能真正實現;三是,由于得到的法律幫助不夠充分有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愿性、認罪真實性以及對認罪認罰后果的認知程度難以保障。四是,值班律師定位模糊、職責不清,有的地方律師會見設施不足,偏遠地區律師資源不足等。在刑事訴訟法審議過程中,有的專家學者、部門建議實行值班律師“辯護人化”,建立值班律師全流程提供法律幫助工作機制,從審查起訴階段起,允許值班律師閱卷,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檢察院就量刑建議提出意見,到法庭審理階段出庭辯護,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值班律師的職責就是在值班當日給當事人提供一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應區別于一般的律師辯護人,其職責不應界定為辯護。考慮到對值班律師的職責定位存在較大爭議,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試點辦法規定的成熟做法納入刑事訴訟法,即將值班律師定位為提供法律幫助。為保障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實質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對本條作了4處修改:一是,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辯護人的,應當聽取值班律師的意見,值班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二是,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三是,對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的情形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規定應當記錄在案。四是,增加人民檢察院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一般案件審查起訴訊問和聽取意見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第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參照偵查中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訊問時,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訊問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制成筆錄。
第二,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其中“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主要包含二層意思:一是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案件處理情況的意見,如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的意見,包括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輕重、是否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的意見;被害人對自己受侵害情況的意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賠償的要求等實體性意見。二是聽取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程序性的意見,包括偵查活動中有無違法情況,采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補充偵查調取新證據等發表的意見。
第三,有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對有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人民檢察院對于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有關情況,都必須詳細記錄在案。對于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案件情況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隨案附卷。這樣規定是進一步完善了審查起訴的程序,有利于統一司法實踐,為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切實的程序保障。
第二款是關于認罪認罰案件審查起訴時告知義務及聽取意見的規定。
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時,除還應當做到以下要求:第一,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這里的“訴訟權利”是指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程序性的權利,如有權委托辯護人;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提供辯護;約見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等。“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是指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及其他實體性和程序性的規定,如對有關犯罪的刑罰,從輕、減輕、免除刑罰,自首和立功等;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的要簽署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明確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第二,明確有關事項必須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為保證認罪認罰案件的自愿性、真實性,法律明確要求以下事項,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必須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把有關意見記錄在案。具體包括以下4項: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這里所說的“涉嫌的犯罪事實”是指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等移送起訴后,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擬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但必須已經達到“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罪名”是指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擬指控的具體犯罪的名稱。“適用的法律規定”是指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擬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具體量刑建議及適用的審判程序的建議等。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這些情況會直接影響到犯罪嫌疑人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所以有必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二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的情形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預備犯、未遂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的情形也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節,防衛過當的等。“免除處罰”,是指對犯罪的人確定其有罪,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的情形也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預備犯、中止犯、從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人民檢察院對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承擔的法律后果,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三是,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由于認罪認罰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也沒有異議,并且已經接受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因此,法庭審理程序一般都比較簡化,并區別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其他第一審案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也不能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根據本法的規定,認罪認罰案件簡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適用需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因此,必須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四是,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對于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其他情形。對此既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也可以由檢察官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自行決定。
第三款是關于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了解案情提供便利。
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規定需要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值班律師需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值班律師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或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律師,在擔任值班律師時,可能并不了解特定案件的情況,無法提出意見。為了便于值班律師參與訴訟,發揮有效作用,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有必要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這些便利包括允許值班律師閱卷,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值班律師介紹案件有關情況及證據材料等。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取雙方意見,有利于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偵查活動依法進行。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注意兩點:一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經的程序,審查起訴不能只是書面審查,走過場;二是,要同時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雙方的意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先入為主,偏聽偏信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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