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司法實踐,再審程序宛如一座糾錯的堅固堡壘,承載著守護公平正義的神圣使命。當對請求權依據的基本事實認定出現偏差時,案件是否能夠進入再審程序,成為眾多當事人和法律從業者高度聚焦的關鍵問題。
如果法院對請求權依據的基本事實認定不當的,可以申請再審嗎?
最高院在《天津中鉅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蘇蘇州港集團有限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如果原審判決對請求權依據的基本事實認定不當的,屬適用法律錯誤,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予支持。
最高院認為:
蘇州港公司構成不當得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p>
第一,中鉅銳公司受有損失。中鉅銳公司從嘉佳鑫公司購買案涉貨物后,向華榮公司支付了港口費用,但并未實際取得貨物,構成財產總額減少。
第二,蘇州港公司取得利益。在蘇州港公司與華榮公司簽訂的《進口鎳礦港口代理協議》中,蘇州港公司指定中鉅銳公司支付所有相關費用,蘇州港公司不承擔費用支付責任。然而,蘇州港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中鉅銳公司負有為其支付港口費用的義務。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判令華榮公司向蘇州港公司交付案涉鎳礦后,蘇州港公司就中鉅銳公司支付的港口費用構成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且其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與中鉅銳公司受損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第三,蘇州港公司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法律根據包括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包括生效法律文書。
首先,蘇州市中級人民院生效民事判決并未涉及港口費用問題,該民事判決不是蘇州港公司取得港口費用利益的法律依據。
其次,蘇州港公司在與華榮公司簽訂的《進口鎳礦港口代理協議》中雖指定中鉅銳公司承擔港口費用,但中鉅銳公司不是簽訂該協議的主體,蘇州港公司基于該協議所享有的對華榮公司的抗辯不能對中鉅銳公司主張。
再次,中鉅銳公司向蘇州港公司主張不當得利不受中鉅銳公司與嘉佳鑫公司合同關系的影響。
不當得利屬于法定之債,在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由當事人選擇行使何種請求權。中鉅銳公司基于法律規定,選擇直接向蘇州港公司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于合同相對性無礙。
蘇州港公司就中鉅銳公司支付的港口費用構成不當得利,二審判決認定蘇州港公司不構成不當得利,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因對請求權(或抗辯權)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是否成立的認定不當,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法院應當再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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