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法定繼承人較為明確的案件,無法定繼承人時,利益關系人在獲取被繼承人遺產線索、查詢財產及債務明細等具體操作中都存在一定障礙
無主遺產的被繼承人中,既有孤寡老人,也有獨身人士,不同世代的巨大差異注定為孤獨者提供的“善后”方案需要保持開放性,創造孤獨得以安放、轉化的空間
文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于雪 劉淏煜
近日,上海市徐匯區一位九旬孤老許老太去世后因無法定繼承人,名下房產歸屬引發糾紛。法院審理查明,其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證人及照片、付款憑證等證據,判決由其繼承該房產。
一段時間以來,無主財產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上海七旬獨居老人葛先生意外離世后,其堂弟分得存款和保險金共130萬元,另外300萬元遺產及一套住房被收歸國有;北京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后,部分親屬繼承了趙女士的銀行存款與撫恤金,其名下房屋也被收歸國有……
面對無主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數量上升的現狀,人們普遍關心:在法定繼承之外,無主財產處置背后的法律邏輯是什么?處置過程中面臨哪些障礙?當傳統婚姻家庭結構不再是人們的唯一選擇,究竟該由誰來為孤獨者善后?
法定繼承邊界何在
前述幾起案件的關注焦點之一,是可否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雷明光表示,這體現了法律對核心家庭關系的保護。在現實中,有時與傳統宗族觀念下的親緣網絡關系不相適應。
人們注意到,當前以親屬網絡為基石的家庭結構正發生變化。部分網友呼吁,法律法規應考慮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將扶養被繼承人較多的親屬納入其中,以更好平衡現實。
也有專家認為不宜輕易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依據現行法律,扶養被繼承人較多的非法定繼承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凝未認為,如果擴大繼承人范圍,可能造成旁系親屬對被繼承人未履行任何義務卻享有財產繼承權的局面,很可能違背被繼承人真實意愿。
關注焦點之二是在法定繼承范圍外,還有哪些人基于哪些條件可以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多位專家表示,在司法實踐中,當存在對逝者盡到扶養義務的其他親友時,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適當分得遺產。前提是必須查清主張繼承遺產的權利人在逝者生前對其是否起到幫扶作用,并衡量幫扶的程度,才能確定其是否具備遺產繼承權,以及遺產分配的比例。
在雷明光看來,當前法律規定符合公眾對無人繼承遺產處置方式的合理預期,體現出法律“剛性”要求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同時又兼具人情“彈性”的考量。
無主遺產分配如何做到適當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適當分得遺產”,也是一個重要關注命題。
安理律師事務所家族辦公室法律業務中心執行主任、合伙人宇文鴻雁介紹,在實踐中一般從經濟支持、醫療照顧、日常生活陪伴和情感陪伴等維度認定長期扶養行為,且對偽造證明有嚴厲的懲罰。
認定有扶養行為后,還需進一步確定遺產分配比例。司法實踐中,親屬具體能分到哪部分及多少比例的遺產,通常看當庭舉證情況,證明盡到多少照護責任,從而在法律上確定獲得多少分配比例。
即便確定了無主遺產的分配比例,如何查明其遺產總數及類別也是一大難點。相比法定繼承人較為明確的案件,無法定繼承人時,利益關系人在獲取被繼承人遺產線索、查詢財產及債務明細等具體操作中都存在一定障礙。
宇文鴻雁表示,目前一些地方主要采取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方式,一旦被繼承人存在債權債務糾紛或利益相關人對繼承方式和數量存在異議,民政部門可能面臨訴訟,極大影響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是否有權調取被繼承人的相關信息,目前也未有可參照的法律細則。
雷明光認為,對于遺產管理人目前僅原則性規定遺囑執行和保管的部分內容,缺少系統完善的遺產管理制度,可能導致遺產長期處于無人管理狀態,繼承人不知道遺產有哪些、價值多少,還可能由于訴訟時間過長,導致遺產流失,繼承人、債權人利益受損。
中華遺囑庫創辦人、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遺囑庫項目辦主任陳凱認為,遺產管理人制度發揮效力的關鍵在于制度細化與資源下沉。
陳凱建議,一方面,國家層面需出臺實施細則,明確管理人的調查權、處分權及責任豁免權。另一方面,培育專業遺產管理人才,探索培育專業化的服務主體。
依法繼承 商海春圖/本刊
重建“附近”的溫度
無主財產由誰繼承,既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命題。尤其當下我國人口結構正發生變化,老齡化加速、家庭結構小型化等因素導致獨身群體擴大,對這一群體及孤寡人群來說,如何妥善處理遺產的問題非常現實。
雷明光表示,當前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受不吉利、影響自己命數的傳統觀念影響,或者擔心訂立遺囑后,反而削弱身邊親友助其養老善后的動力,生前處理身后事的意愿不高。
另據了解,法律賦予每個人通過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形式對個人財產進行管理傳承的權利,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細化,讓更多人了解如何使用科學、合理、合法的方式管理和保留自己的財產是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
“遺囑是法律層面的稱謂,從個人來講,可將其看作時光延展或幸福清單,適時訂立更體現自己對人生和社會負責的態度。”宇文鴻雁說。
雷明光表示,每一份可能的無主財產的背后,都曾存在一個“孤獨者”的身影。他們往往正在或終將面臨生活照料難題,可能存在心理健康風險,而對其社會支持出現斷層,專業服務供給不足。他建議推動社區與鄰里間結成互助網絡,幫助構建新型擬親緣關系,幫助提升“附近”的溫度。
無主遺產的被繼承人中,既有孤寡老人,也有獨身人士,不同世代的巨大差異注定為孤獨者提供的“善后”方案需要保持開放性,創造孤獨得以安放、轉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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