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專門學校是我國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制度設計,其以“教育代替刑罰”為核心,旨在通過科學化、規范化的教育體系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重塑價值觀、回歸社會。本文結合我國專門學校的法律定位、實踐困境與地方創新案例,分析其建設現狀及存在問題,并提出優化路徑,為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提供理論支持。
一、未成年人專門學校的法律定位與歷史沿革
(一)法律依據與職能定位
未成年人專門學校的法律地位源于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矯治的制度設計。其前身可追溯至20世紀50年代設立的工讀學校,當時以“半工半讀”模式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將“工讀學校”更名為“專門學校”,并明確了其法律地位:專門學校面向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后,可采取專門矯治教育措施。這一法律調整不僅強化了專門學校的規范性,也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治理思路——以教育替代刑罰,通過科學化、系統化的教育手段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重塑價值觀、回歸社會。
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重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可追究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這一法律規定為專門學校的運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其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矯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與少管所的區別
與專門學校相比,少管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則屬于司法懲戒機構,主要針對已滿14周歲的少年犯。少管所的職能在于執行刑罰,強調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而專門學校則以教育矯治為核心,通過心理疏導、職業技能培訓等手段促使其回歸社會。兩者在功能和對象上存在本質差異,專門學校更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再社會化,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綜合治理理念。
二、專門學校建設的現狀與成效
近年來,我國多個地方積極探索未成年人專門學校的創新模式,通過政府與教育、司法等部門的協同合作,推動專門教育的發展。其中,福州市某中學、十堰市某學校以及山西省和湖南省的實踐案例,展現了專門學校在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成效。
(一)地方實踐與創新模式
1.福州市某中學
福州市某中學作為公安與教育部門聯合辦學的試點,創新性地采用“福州e體+矯教平臺”,通過大數據技術對未成年人進行動態監管。該平臺不僅實現了對學生的實時行為分析,還能結合社會觀護、法治教育等措施,形成精準的干預機制。數據顯示,福州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在該模式實施后顯著下降,表明科技賦能在專門教育中的積極作用。此外,學校還通過個性化教育方案,幫助學生重建價值觀,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
2.十堰市某學校
在湖北省十堰市,某學校由檢察機關主導建立,形成了“三位一體”的監督模式。該模式包括動態評估預警、“一人一策”矯治方案及司法社工跟蹤幫扶。動態評估預警機制能夠及時發現未成年人的行為風險,為教育干預提供科學依據;“一人一策”方案則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矯治計劃,確保教育措施的針對性;而司法社工的跟蹤幫扶則有助于學生在校期間及回歸社會后的持續支持。這種綜合性的管理模式不僅提升了矯治效果,也增強了未成年人的社會認同感。
3.山西省與湖南省的探索
山西省和湖南省則通過整合教育資源,填補了專門學校的建設空白。兩省在原有教育資源基礎上,積極拓展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強化師資培訓,并推動職業教育與專門教育的銜接。例如,山西省太原市專門學校在課程設置上融入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學生掌握實用技能,提高其就業能力;湖南省則鼓勵“民辦公助”模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專門學校建設,擴大服務覆蓋面。這些舉措有效緩解了專門學校資源不足的問題,使更多罪錯未成年人能夠獲得必要的教育支持。
從全國范圍來看,截至2024年,我國共有119所專門學校,覆蓋31個省級行政區,在校生約8109人。然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顯示,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上升4.3%,反映出專門教育需求的緊迫性。地方創新模式的成功經驗表明,專門學校在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方面具有重要價值,未來仍需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擴大覆蓋范圍,以更好地發揮其預防和矯治功能。
三、專門學校建設的主要問題
盡管未成年人專門學校在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仍面臨諸多挑戰,主要體現在法律程序模糊、資源不足與師資短板、矯治模式單一與社會支持薄弱等方面。
(一)法律程序模糊與機制缺位
法律程序模糊與機制缺位是專門學校建設中的核心問題。目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雖確立了專門學校的法律地位,但并未明確規定入學評估的具體程序與標準,導致各地操作差異較大。例如,廣東陽山“13歲男孩性侵案”引發的社會爭議,反映出專門學校在接收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時缺乏統一的評估機制。此外,矯治教育的決定權主要由行政機關掌握,缺乏法院的司法審查,容易引發程序正義的質疑。這種行政主導的模式難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導致矯治措施的隨意性,影響專門教育的公信力。
(二)資源不足與師資短板
資源不足與師資短板限制了專門學校的運行效果。目前,專門學校的數量與分布仍然不均衡,部分省份僅有少數學校,難以滿足實際需求。此外,專門學校的教師隊伍普遍缺乏心理學、法學等跨學科背景,導致教育干預的專業性不足。部分學校尚未建立閉環管理機制,使得矯治措施難以形成系統性支持,影響了教育效果的可持續性。
(三)矯治模式單一與社會支持薄弱
矯治模式單一與社會支持薄弱也制約了專門學校的效能。多數專門學校仍以傳統的德育教育和軍事化管理為主,缺乏個性化的教育方案,難以滿足不同未成年人的矯治需求。同時,家庭、社區與司法機關的協作機制尚未健全,導致矯治教育與社會回歸脫節。例如,部分未成年人在接受專門教育后,由于缺乏后續的社會支持,難以順利回歸普通學校或融入社會,增加了再次犯罪的風險。這些問題表明,專門學校的建設仍需在法律完善、資源配置和模式創新等方面進一步優化,以提升其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
四、優化專門學校建設的路徑
為提升未成年人專門學校的教育矯治效果,應從法律程序完善、資源保障強化、教育模式創新及社會協作機制建設四個方面著手,構建系統化的優化路徑。
(一)完善法律程序與司法銜接
當前專門學校的法律程序存在模糊性,亟需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入學評估、矯治措施及司法銜接機制。首先,應借鑒“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構建刑事訴訟特別程序,由法院對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接受專門矯治教育進行審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其次,需細化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職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入學評估流程與分級干預措施,減少各地操作差異,提升矯治教育的規范性。此外,應加強司法機關與專門學校的協作,建立司法審查與行政執行的銜接機制,確保矯治措施的實施符合法律要求,避免行政權力過度干預。
(二)強化資源保障與師資建設
專門學校的發展受制于資源分布不均與師資短缺問題,需通過政策引導和財政支持加以改善。首先,省級政府應統籌資金,在地市級行政區至少建設一所專門學校,擴大公辦學校覆蓋范圍,同時鼓勵“民辦公助”模式,吸納社會資本參與辦學。其次,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聯合高校開設專門教育專業,培養具備心理學、法學等跨學科背景的教師,并定期組織專業培訓,提升教師的教育矯治能力。此外,應推動“閉環管理”機制的建立,確保矯治教育的系統性和連貫性,提高教育質量。
(三)創新教育模式與社會協作
傳統的德育教育與軍事化管理模式難以滿足未成年人的多元化需求,因此需推動個性化、科學化的教育模式。首先,應推行“一生一策”矯治方案,根據學生的個體特征、行為嚴重程度及興趣特長,制定針對性的教育計劃,如結合法治教育與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社會適應能力。其次,應建立“司法—學校—社區”多元協作網絡,整合民政、司法、婦聯等部門資源,形成跟蹤幫扶機制。例如,湖北十堰市的“1+N”社會支持體系,通過司法社工、家庭、社區的共同參與,為學生提供持續支持,增強矯治教育的實效性。
(四)強化科技賦能與動態評估
科技手段的應用有助于提升專門學校的管理效率與矯治精準度。首先,應開發智能化管理平臺,利用大數據分析未成年人的行為風險,實現動態監管與預警。例如,福州市“e體+矯教平臺”通過大數據分析學生的行為模式,提供個性化干預建議,提高了矯治效果。其次,應建立動態評估機制,通過階段性評估決定學生是否回歸普通學校或進入職業教育通道,避免“一送了之”的現象。此外,應加強數據共享與信息化建設,推動專門學校與司法、教育等部門的信息互通,提升矯治教育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通過上述優化路徑,專門學校可在法律保障、資源配置、教育模式及社會支持等方面實現全面升級,從而更有效地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的完善。
五、結論
未成年人專門學校的建設是我國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舉措,其核心目標在于通過科學化、規范化的教育體系,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重塑價值觀、回歸社會。然而,當前專門學校在法律程序、資源配置、教育模式及社會支持等方面仍面臨諸多挑戰。為實現專門教育的真正效能,必須從法律完善、資源整合、模式創新和社會協作四個方面著手優化。首先,應構建更加明確的法律程序,確保矯治教育的合法性與公正性;其次,需加大財政投入,擴大專門學校的覆蓋范圍,并提升師資水平;再次,應推動個性化教育模式,提高矯治的針對性與實效性;最后,應建立多元協作機制,整合家庭、學校、社區及司法機關的力量,形成全方位的支持體系。通過這些改進,專門學校才能真正發揮“教育一個孩子,挽救一個家庭,和諧整個社會”的積極作用,為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的完善提供堅實基礎。
作者:朱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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