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荔枝新聞”報道,2023年9月,江蘇的申某在網上結識了女子李某,戀愛期間,申某出手十分闊綽。但2024年初,申某任職的公司效益下滑,好幾個月發不出工資,為維持“富貴”人設,其偷女友的金器變賣,先后5次一共盜竊了七件金器,變賣得款5萬多元。得到的贓款又再次用于女友花銷,還帶女友出去旅游。
李某發現后報了警,此時她才得知竊賊是男友申某。經查,申某此前就曾因無力承擔前女友提出的18.8萬元彩禮費,在網上購買了一張假存單欺騙女方。當年11月,申某因“偽造金融票證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沒想到,緩刑期沒過,申某又再次“為愛盜竊”。
近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熱點解讀
一、偷家人的財物也構成犯罪嗎?
本案核心罪名是盜竊罪。申某多次竊取女友李某的金器變賣,數額達5萬余元,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關鍵在于,盜竊對象是“女友”的財物,因此其中可以延伸出一個特殊考量點,即,對近親屬或特定親密關系人犯罪的特殊處理。
我國司法解釋和相關司法實踐確實存在對盜竊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從寬處理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出臺一個《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在第7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第8條又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其法理基礎在于維護家庭和社會關系的穩定,認為此類犯罪對社會整體秩序的破壞性相對較小,且被害人往往存在諒解意愿。
然而,本案中申某與李某僅是戀愛關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或嚴格定義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戀愛關系本身并不直接觸發上述“近親屬”的特殊從寬規則。法官在量刑時,雖可能考慮到雙方關系的特殊性(如贓款部分用于共同消費),但這更多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如被害人態度、社會危害性評估的一部分),而非法定從寬理由。
二、緩刑考驗期內切勿再次犯罪
申某此次盜竊犯罪,發生在一個極其關鍵的時間節點,是在因之前偽造金融票證罪(購買假存單騙前女友)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考驗期內。這是本案量刑加重的核心法律因素。
緩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附條件地不執行監禁刑罰的制度;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充分考慮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小和其他法定條件下給予犯罪分子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
但是被宣告緩刑不等于放任。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或漏罪依法判決,并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數罪并罰。
緩刑不是“沒事了”,而是附條件地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寬宥制度,其核心條件是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接受社區矯正,不得再犯新罪。緩刑給予罪犯一個在監獄外改過自新的機會,考驗其自覺守法的能力。
本案中,申某在緩刑期間非但沒有珍惜改過機會,反而再次實施盜竊犯罪,違背了緩刑制度的初衷和法定義務。法院依法撤銷其緩刑,將前后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是必然結果。緩刑是“機會”,而非“免罪金牌”,在考驗期內再犯,意味著自動喪失這一機會并面臨更嚴厲的合并處罰。
三、“為愛”的犯罪動機會影響定罪嗎?
申某兩次犯罪,表面動機都披著“為愛”(滿足前女友彩禮、維持現女友心中“富貴”人設、偷來的錢為二人后續開銷)的外衣。但犯罪動機一般不影響罪名的成立(除非是某些要求特定目的的犯罪)。偷東西就是偷東西,無論動機是“為愛”還是純粹貪財,都構成盜竊罪。動機更多是量刑時的酌定情節,用于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
申某無力支付彩禮就偽造存單(金融犯罪),無力維持人設就盜竊女友財物,這種將個人情感需求凌駕于法律之上,并用非法手段去“解決”問題的邏輯,本質上是對伴侶的欺詐(偽造存單)和背叛(盜竊)。所謂的“為愛付出”(用贓款給女友花銷、旅游)建立在侵害對方財產權的基礎上,一旦敗露,造成的信任崩塌和心理傷害遠大于物質損失。這類以“愛”為名的犯罪,不僅侵犯了具體被害人的財產權,更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特別是親密關系中的基本信任基礎。
法院在判決中,雖然可能不會將“為愛”作為法定從重情節明文列出,但在整體考量其犯罪原因(維持虛假人設)、手段(多次盜竊親密伴侶)、前科(有類似欺騙前科)以及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等情節時,足以認定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悔罪表現差。因此,即使不考慮動機,綜合這些因素也必然導致較重的量刑。
所謂的“為愛”動機,在法律面前不僅不是開脫的理由,反而可能因其體現出的價值觀扭曲和對法律的無視,成為法官心中對其負面評價的加重因素。
在分析完上述案例后,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還是告誡部分特殊讀者,被判處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一定要心存對法律的敬畏,珍惜機會,認真悔過。切莫心存僥幸心理,觸碰法律法規“高壓線”。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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