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坤律師事務所
路邊撿到萬元iPhone,
歸還時張口就要600元“感謝費”?不給?
那就別怪我用舊手機糊弄你!
如此“理直氣壯”的操作,
法院會支持嗎?
真實案例判決來了
案件介紹
2024年1月,王先生(化名)不慎在商店門口遺失了剛買不久的iPhone手機(價值約10000元)。心急如焚的他立刻報警。
監控鎖定拾得者: 警方調取監控,清晰顯示手機被宋某(化名)撿走。
索要“感謝費”遭拒: 民警聯系宋某要求歸還,宋某爽快承認撿到,但提出歸還條件:必須支付600元“感謝費”!
多次推諉,上演“調包計”: 面對民警多次溝通催促,宋某找借口拖延。最終迫于壓力,同意郵寄歸還。然而,當王先生滿心歡喜打開包裹時,傻眼了——里面竟是一部不值錢的舊手機!根本不是自己的iPhone!
無奈之下,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手機或賠償損失1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依據清晰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明確判決:
1??宋某行為違法: 監控鐵證如山,宋某拾得手機事實確鑿。其拒不歸還、索要“感謝費”未果后用舊手機調包的行為,嚴重違反《民法典》第314條關于“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的強制性規定!
2??“感謝費”于法無據: 宋某索要的600元“感謝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3??賠償責任明確: 因宋某拒不返還且存在惡意調包行為,導致王先生手機無法取回,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4??賠償金額認定: 考慮到手機購買于2023年10月,至丟失時(2024年1月)已使用數月,存在合理折舊。為避免訟累,法院酌定手機價值為8000元。
最終判決:
宋某須立即返還王先生的iPhone手機。
若無法返還,則宋某須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8000元!
這場官司,宋某不僅600元“感謝費”一分沒拿到,反而可能倒賠8000元!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律師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可以主動聯系失主歸還,也可以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但絕不能私自占有。宋某的行為,顯然觸碰了法律紅線。
那么哪些費用能索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比如為保管手機支付的保管費,送還手機產生的交通費等。但像宋某索要的 “感謝費”,并不在此列,屬于無理要求。
如果失主提前懸賞尋找遺失物,比如發布 “找回手機酬謝 2000 元” 的公告,那么在拾得人送還遺失物時,就必須按照承諾支付費用 。
結語
拾金不昧是美德,更是法定義務!
撿到東西,是考驗道德與法律意識的試金石:
莫貪心: 一時貪念可能換來更大損失(如本案的8000元賠償)。
守規矩: 依法歸還,必要費用可憑據主張。
留證據: 如遇糾紛,歸還過程、溝通記錄、費用憑證都是關鍵證據。
遇難題,找專業: 若拾得物品價值高、處理過程復雜,或自身權益(如合理支出未獲補償)受損,務必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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