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的主體稱作共有人,客體稱作共有財產或共有物。在理解共有概念時,要注意以下區分:
第一,要區分共有、公有、總有之間的關系。公有是指社會經濟制度,共有是指所有權形態,總有是指社團財產的歸屬。例如,盡管在經濟意義上,可以認為公司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共同的財產權,但是無論從民法的角度抑或公司法的角度,都不能得出公司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按份共有的結論。公司財產所有權屬于公司,股東對公司只享有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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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區分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兩者區別在于:
1.成立原因不同。按份共有關系是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形成,通常不具有預先的特別關系事由。而共同共有中,法定共同共有關系都是有特定身份關系的存在的,如夫妻關系、家庭成員共同生活關系。由于特定身份關系的介入,共同共有人之間的聯系較按份共有更為密切,適用類型更為確定。
2.權利范圍不同。在按份共有關系中,共有人只能依照各自的份額行使所有權,但此處的份額抽象地存在于所有權之中,是共有人對共有物的所有權在量上應當享有的部分,而非將所有權權能進行的份額劃分,而且此種份額不局限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是抽象地存在于共有物的任何微小部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共有人對于共有動產或不動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的所有權具有平等性。
3.共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利行使規則不同。有關共有動產或不動產的權利行使規則適用《民法典》的具體法律規定。從總體上看,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約定外,對于共有動產或不動產的處分、重大修繕及變更性質或用途等行為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對于一般的管理和一般修繕等行為,可以單獨進行。而在共同共有中,除共有人有約定外,處分等行為需要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進行。
4.共有動產或不動產分割的限制不同。共有動產或不動產不得隨意進行分割,在按份共有中,除特殊的適用目的或約定等不能分割外,按份共有人可隨時依據共有份額請求分割。而在共同共有中,除特殊事由外共有人不得隨意請求分割,這是由共有關系及其性質所決定的。
5.共有關系的穩定程度不同。在按份共有中,由于共有關系的形成不具有特殊的身份事由,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動產或不動產,受到各共有人自身利益關系等影響,共有關系更為松散,存續期間相對較短。在共同共有中,由于法定的共同共有關系包括家庭、夫妻等關系,這種特定的人身關系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以特定關系為基礎的共同共有關系也更為穩定。總之,在處理共有糾紛時,因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之權利義務有所不同,所以首先要判斷共有的性質,如果對共有性質存疑的,可依據《民法典》第308條的規定判斷。《民法典》第308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三,要區分共有和區分所有。
區分所有是對于建筑物的專有部分的所有和對于共用部分的共同所有的總稱。區分所有的標的為建筑物,區分所有不能和共有混同。雖然《民法典》第8章共有制度適用于物權糾紛,但同樣要關注非物權領域的共有問題,如債權共有、知識產權共有、股權共有等,這些共有是否成立或者成立后的權利義務關系,須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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