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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載著家庭記憶的老房子,在父母離世后,竟成了親姐弟之間矛盾的爆發點。姐姐拿出父親的 “遺囑”,主張房屋歸屬;弟妹卻對此存疑,認為應依法繼承。這起房屋繼承糾紛究竟如何收場?一起來看看。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王明遠與李淑珍是夫妻,育有長女王芳、次子王強、幼子王偉 。李淑珍于 2018 年 5 月 6 日離世,王明遠在 2022年 8 月 29 日去世 ,二老生前均未立有效遺囑。夫妻二人留下位于 XX 小區的一號房屋一套,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目前由王芳之子趙磊一家居住,且房屋格局已被改造。王強和王偉認為姐姐一家霸占房屋,拒絕配合遺產分割,遂將王芳等人訴至法院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王強、王偉):
三人按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
王強分別支付王芳、王偉房屋折價款 50 萬元(若王芳不同意,請求確認二人對房屋部分臥室的居住使用權,并要求趙磊一家騰退);
趙磊一家限期搬出房屋,恢復原狀,并支付自 2022 年 8 月 30 日起的房屋占用費每月8000 元 。
理由:自己在父母患病期間照顧居多,而王芳一家霸占房屋,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
被告抗辯(王芳):
一號房屋應按父親 “遺囑” 執行,由孫子趙磊享有 50 年居住權,房屋所有權歸侄子王浩(王強之子);若按法定繼承,自己應分得三分之二份額 ;
同意給付王強、王偉剩余三分之一份額的折價款,但要求二人配合辦理過戶 ;
趙磊一家居住房屋屬有權占有,無需支付占用費,且房屋性質不允許出租獲利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王芳提交父親王明遠的錄像視頻,視頻中王明遠表示將房屋所有權給王浩、居住權給趙磊50 年 ,但錄像無見證人在場 。
房產證據: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現由趙磊一家居住,且房屋格局已被改造 。
贍養證據:王強、王偉提供醫療費用單據、購物記錄等,證明自己照顧父母較多;王芳則提交社區證明、就醫票據等,主張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王芳提交的錄像雖體現王明遠的分配意愿,但根據《民法典》規定,錄像遺囑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且記錄姓名、肖像及日期。本案錄像無合格見證人,也未滿足形式要件,同時王明遠并非處于危急情況,不適用口頭遺囑 ,因此該 “遺囑” 無效,房屋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遺產分配考量
贍養義務舉證:雙方均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盡到贍養義務,但王芳因與父母居住較近,日常照顧相對頻繁,法院酌情認定其應適當多分 。
房屋居住問題:趙磊一家居住房屋基于親屬關系和老人生前意愿,在繼承未確權前,王強、王偉要求支付過往占用費及騰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據。后續房屋使用問題屬于共有物管理范疇,不在繼承案件審理范圍內。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王芳繼承 40% 份額,王強、王偉各自繼承 30% 份額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務必規范
立遺囑需嚴格遵循法定形式,自書遺囑要親筆書寫、簽名注日期;代書、打印、錄音錄像遺囑必須有合格見證人 。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確保效力無爭議。
(二)贍養義務留存憑證
照顧父母過程中,保留醫療繳費單、護理記錄、購物小票等證據 ,聊天記錄、照片也可作為輔助證明,避免遺產分配時陷入 “誰付出多”的糾紛。
(三)共有物管理早規劃
繼承后若形成共有財產,建議提前協商使用、分割方案 。對居住權、收益分配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防止后續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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