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閱讀提示
司法實踐中,以微信記錄、釘釘打卡等為內容的電子證據能被采信,從而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和加班事實,而電子證據要真正發揮證明作用,還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8頁釘釘系統截圖、36頁與同事和客戶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日前,長春市某木業公司庫管員程某靠著手機中的這些關鍵性證據,在仲裁中有力證明了自己的入職時間和工作時間,最終向企業討回被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數字經濟時代,微信、釘釘等社交和辦公類軟件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豐富的功能種類成為當下很多企業用于內部協同辦公的重要工具,相關痕跡也成了不少員工維權時證明勞動關系、認定加班事實的重要憑證。那么,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應該如何利用好這些電子證據,讓它們真正“開口說話”?
打卡和聊天記錄成關鍵證據
程某于2016年10月入職長春某木業公司,2020年4月調崗至庫房部。2023年11月20日,公司公示待崗、放假通知,放假期間向員工發放生活費,標準為每月1880元。
放假期間,程某在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仍為公司提供了勞動,但從2023年12月起,公司開始拖欠工資。程某以公司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為由,訴至當地仲裁委,請求自2024年4月18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放假期間自己仍提供勞動的兩個月的正常工資、其他放假期間的最低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共計3.6萬余元。
公司稱與程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0年5月,且訂立勞動合同時已明確約定冬休時間無工資,程某自2023年12月1日起并未提供任何勞動,其離職也為主動離職,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面對公司抗辯,我們準備了釘釘打卡截圖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共44頁,它們起到了重要的佐證作用。”程某的代理律師、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雨琦告訴記者,8頁釘釘系統截圖顯示程某自2016年10月6日入職,由此可以確認雙方自當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提起仲裁之日止存在勞動關系;36頁與同事和客戶的微信聊天記錄則證明程某在2023年12月、2024年1月都在為公司提供勞動,這些證據均被仲裁委采信。
最終,結合程某提交的工資銀行流水、個人參保證明、個稅APP系統截圖等證據,長春市雙陽區仲裁委支持了程某主張2016年10月6日至2024年4 月17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支付欠薪8600余元。仲裁裁決后,企業履行了支付義務。
據王雨琦介紹,在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討薪案中,4名直播從業者因為不會整理證據資料,曾被仲裁委駁回了討薪請求。該案中,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通過微信不定期零散發放,很難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確定工資數額。后來,王雨琦指導幾人通過搜集整理微信聊天記錄、小視頻、朋友圈信息等證據,在法院實現立案,并勝訴。
這樣的電子證據未必被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以微信記錄、釘釘打卡等為內容的證據在民事訴訟證據中的分量越來越重?!蓖跤赙f。
王雨琦告訴記者,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考勤打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都會在訴訟中被法院采納。比如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因為內容單一且存在歧義,無法充分證明勞動者的主張。
2020年,在吉林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勞動者許某的一項訴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6.2萬余元,為此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記錄。仲裁委和一審法院均駁回了許某的這一訴求。
延邊州中院審理認為,許某僅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記錄,證明其在2019年11月加班73分鐘、12月加班65分鐘,但未能證明具體加班次數與每次加班時長,因此僅依據總加班時長計算加班工資缺乏合理性。
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徐某將休息日加班費61.8萬余元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9.8萬余元列為其訴求之一。對此,公司稱,徐某主張加班工時僅提供打卡記錄,并未填寫加班申請表。公司可進行打卡的方式包括指紋打卡、人臉識別打卡以及WIFI打卡,前兩者均設在公共區域,后者只需在WIFI覆蓋范圍內均可通過移動設備完成打卡,打卡記錄無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實,也無法證明徐某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打卡記錄期間確有實際出勤。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一審認定加班事實不成立并無不當,維持原判。
電子證據“存”“用”有技巧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電子數據包括即時通信信息(如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消息、手機短信息等)、網絡平臺信息(如微博、博客)、存儲于電子介質中的文件(如文檔、圖片、音視頻)等。
“在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的利用和其他類型的證據一樣,都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蓖跤赙f,對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要求,需要提供原始的載體,如手機、電腦或者符合軟件定義的副本。真實性審查包括生成的環境、存儲的方式、身份識別等。有的案件當事人雖然提供了原始載體,卻無法核實聊天對象的身份,電子證據就不會被采信。
同時,電子證據須保證自形成時未被篡改,且能夠隨時調取。如釘釘打卡記錄要保留完整的時間戳,若聊天記錄存在刪減,也可能會被認為不完整而被排除。此外,證據還須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例如微信轉賬記錄要輔以聊天內容證明款項的性質,如果雙方存在微信轉賬記錄,且針對轉賬記錄的聊天內容中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則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直接相關。
王雨琦建議,想要電子證據真正“開口說話”,需要在日常就注意保存和固定相關證據,及時備份并公證或通過第三方平臺增強證明力。不可僅保存截圖,而是要留存原始聊天界面及賬號信息。對舉證的策略,一般要結合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如結合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和書面合同,若對方否認證據真實性,可申請鑒定或要求平臺協助調取數據。
“對于重要交易或承諾,可定期通過郵件、書面協議等方式確認,從而降低電子證據的孤立性風險?!蓖跤赙f,涉及勞動爭議時,對一些電子證據如釘釘打卡記錄,建議提前通過公司規章制度明確電子考勤的效力。
(原標題:一起勞動糾紛中,圍繞入職時間、有沒有提供勞動,企業和勞動者說法各不同——44頁電子記錄截圖“開口”幫員工拿回欠薪)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 柳姍姍 彭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