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助貸業務合作中,金融機構雖然會與平臺方約定嚴禁私自收費,以及禁止將權益費用、服務費用等名目與授信放款掛鉤。
但在實際操作時,部分助貸平臺,尤其是合規意識淡薄的平臺,仍然會跳出合同約束,向借款人單方面收費。
往往,金融機構在合作此類平臺時選擇擔保增信模式,只賺取固定收益,并不注重底層資產的風險穿透,缺乏對助貸平臺業務的審查和重檢。
如果不產生客訴,借款不違約還好,一旦借款違約,平臺方經營受困不再具備兜底能力,留給金融機構的便是一個巨大的貸后爛攤子。
當金融機構催收未果,將借款人訴至法院,就會面臨不同裁決口徑,其中最絕望的便是部分判決,會將助貸單方面收取的費用計入還款費用,用于抵消借款人所欠本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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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并不是無中生有,此前已有法院如此判決。
根據一則晉商消金與閆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2023年披露),原告晉商消金原本要求被告閆某支付剩余欠款,包括本金、利息、逾期罰息,最后經法院計算,借款人實際所還款項竟然已經超過貸款合同約定的總還款額,甚至還超了。
什么情況?問題就出在助貸平臺收費上。
且看晉商消金所踩的雷:
2019年7月18日,借款人閆某經深圳天道計然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介紹,通過該公司提供的網絡平臺與晉商消金簽署了《個人消費貸款合同》,約定閆某向晉商消金借款27512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每月對應日為還款日,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利率為月利率3%,正常還款情況本息費合計33166.94元。
貸款合同還約定,深圳天道計然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為合同居間人,約定居間人有協助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信息,就借款合同約定內容向借款人進行充分披露與提示,以確保借款人知悉并理解合同約定的內容,對相關費用的收取清楚并認可的義務。
“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否則貸款人因居間人上述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居間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說起深圳天道計然大家可能不會陌生,就是美麗金融關聯主體。工商資料顯示,深圳天道計然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現已經被除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美利金融創始人劉雁南。
晉商消金與美利金融合作助貸業務中,還引入云南潼鋒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合同的保證人,對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實際上,云南潼鋒融資擔保也是美利金融關聯擔保公司。
不僅踩雷了助貸平臺,還踩雷了平臺關聯擔保公司,晉商消金催收無果,代償無果,只能選擇訴訟催款。沒想到最難的還在等著晉商消金,美利金融向借款人收取了大額服務費,也將由晉商消金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18日,晉商消金向閆某支付借款27512元。同日,居間人深圳天道金融公司隨即從該賬戶獲款5712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借款人按約定返還晉商消金借款并支付利息共7期,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罰息共3期,合計10期。
2020年6月19日,借款人還款309元,支付利息158.66元、罰息2.61元。此后借款人再未向晉商消金還款,晉商消金向借款人催收未果。至此,借款人共計向晉商消金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罰息合計2814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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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該筆助貸貸款,有兩個重要爭議。
一個是利率相關。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為月利率3%,年利率為36%,該約定超過法律規定的金融借款合同年利率24%的上限,對超過部分,依法不予保護,未超過部分予以保護。晉商消金依照年利率36%的約定收取借款人借款利息5574.44元,其中2258.15元屬于超過利率上限的部分,超過部分可以用于沖抵借款本金。
一個是服務費相關。法院認為在審理中,晉商消金并未提交其委托的居間人已履行披露和提示說明,借款人對相關內容知悉理解,清楚認可的證據,故居間人違反約定從被告賬戶獲款的責任應由晉商消金承擔。
綜上判決,助貸居間人在晉商消金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當日,即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款5712元,屬于晉商消金委托的居間人違反與晉商消金約定的行為,該責任應由晉商消金承擔。借款人已向晉商消金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罰息合計28141.87元,與居間人所扣5712元合計為33853.87元,已超過合同約定截止2020年7月18日被告應還款總額33166.92元。
晉商消金原本訴求是,要求借款人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幣4979.64元,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3401.98元。結果萬萬沒想到了,加入助貸平臺服務費后,借款人不僅不用再償還貸款,甚至還還超了。
如此判決結果,只能說明晉商消金著實踩雷了,被美利金融坑慘。這個案例雖然是過往案例,但對于當下也有借鑒意義,即助貸平臺胡亂收費,對金融機構而言一定會是災難,就看何時暴雷了。
最大的風險有三個:
其一,助貸平臺收費混亂,金融機構難以擺脫責任,客訴大量滋生后,很可能會觸發合規紅線,引起不必要的注意。作為消保首責的甲方機構,金融機構面臨巨大合規風險。
其二,助貸平臺收費雖然有合同隔離風險,但到了貸后處置環節,法訴過程中可能面臨口徑不一的問題,如果被判定金融機構承擔平臺收費責任,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清收亦造成阻礙。
其三,盡管目前助貸平臺已經很少涉及砍頭息等違規收費,但增值服務費用也在借款人貸款總費用中占相當大的比例。關于這部分費用,金融機構一定要做好風險隔離,不僅僅合同層面的切割,還要強制要求助貸平臺在前端做好信息披露,充分告知借款人一切費用構成。
特別是助貸新規發布以來,各家助貸平臺紛紛開展費用模式創新,各種24%+的定價模式出現,這就要求銀行、消金公司在與助貸平臺開展合作時,一方面徹底切斷授信與增值服務的營銷掛鉤,一方面確保費用拆分透明化,留存好助貸平臺關于履行費用披露和提示說明的證據。
無論是合規層面還是法訴角度,對助貸息費和綜合費用的管控會更加嚴格,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審慎選擇合作平臺,增強底層資產穿透能力,顯然更加穩妥。
來源:鐳射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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