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區電梯運行頻遇噪聲,多次要求整改仍未見明顯改善。當居住環境受到噪聲污染,居民應如何保障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6月5日,在第54個世界環境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實施三周年之際,天府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本案由環境資源審判法官與環境工程專家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天府新區公園城市局、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等30余人旁聽了庭審。
原告楊某購買入住由某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屋后,認為公共區域電梯運行造成噪聲困擾,導致其在夜間難以入眠,身心健康受到影響。在多次溝通無果后,楊某將開發商、物業公司、電梯維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電梯進行專業降噪整改并承擔檢測費用、精神撫慰金。但被告認為,電梯運行聲音符合相關標準,且生產質檢、安裝、維保均檢驗合格,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經查明,楊某的房屋位于樓棟頂層,且樓棟配備兩部電梯,機房均位于天臺。楊某房屋入戶東側及廚房與其中一部電梯共墻。楊某自行委托北京某環境檢測中心對房屋噪聲進行專業檢測,部分檢測數值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參考標準值。
據悉,因噪聲污染案件具有隱蔽性強、因果關系認定復雜等特點,法官深夜在原告家中不同地點親身感受噪聲影響,同步對電梯機房及現有減震降噪措施進行勘驗。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是否存在噪聲污染、侵權責任承擔主體和賠償范圍等爭議焦點進行辯論。同時適用專家輔助人制度,通知專家出庭陳述專業意見,為案件準確處理打好基礎。庭審歷時2個小時,合議庭當庭判決被告開發商承擔電梯降噪整改責任,并賠償原告主張的檢測費及精神損失費。
法官表示,電梯作為現代高層住宅的必備設施,其運行便利不應以犧牲住戶的基本安寧為代價。
這其中,開發商須嚴守設計建造標準,從源頭預防噪聲污染。如有噪聲污染問題,應進行針對性整改完善,承擔應有的責任。
物業公司應積極履行物業服務義務,及時響應業主合理訴求,保障和諧宜居的生活環境。
電梯維保單位則應動態履行自身維保職責,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施工和日常維護,主動排查、及時采用可行的降噪技術。
由于在噪聲污染責任糾紛中,噪聲污染具有瞬時性、波動性、主觀感受差異大等特點,且具備較強的專業性,如需進行相關檢測,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專業檢測報告。業主如受到電梯噪聲困擾,應理性主張權利。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陳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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