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7歲女游客在三亞被蛇咬傷身亡”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大家除了對女子遭遇感到痛心,也十分關心這起事件中到底誰該承擔責任。澳門都市報法律顧問,北京律師葛樹春對此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分析。
葛樹春說,從目前報道來看,這起事件涉及兩方可能擔責主體,一是咬傷女子的毒蛇所處區域的管理方,二是參與救治的兩家醫院 。
先來說說毒蛇所處區域管理方的責任問題。如果女子是在景區、酒店等有人管理的公共區域被毒蛇咬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葛樹春強調,也就是說,如果這些管理方沒有做好防蛇措施,比如沒有設置警示標識提醒游客注意毒蛇出沒,或者沒有定期清理可能藏蛇的區域,導致女子被咬傷,那他們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不過,如果毒蛇是在完全自然、沒有人為管理的野外區域咬傷女子,管理方就不需要擔責,因為他們沒辦法對這種完全自然的風險做到絕對防控。
關于兩家醫院的責任。患者家屬質疑首診的三亞某醫院存在誤診、延誤治療,后續接診的三亞某醫院搶救措施不當。
葛樹春對此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判斷醫院是否擔責關鍵在于其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和女子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
葛樹春強調,要是經過調查鑒定,確定首診醫院在女子自述可能被蛇咬傷的情況下,沒有按照診療規范進行鑒別診斷,誤診為蟲咬傷、不明物咬傷,錯過最佳救治時機,那醫院就存在過錯,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后續接診的醫院如果在搶救過程中有違反醫療規范的行為,比如急救措施不當、用藥錯誤,并且這些過錯對女子死亡起到推動作用,同樣要承擔責任。
但是,葛樹春認為醫院也不是一定會擔責。葛樹春說,《民法典》規定了幾種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比如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如果醫院能證明自己符合這些免責情形,就不用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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