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清華大學發布公告,就此前張愛玲老師被樹木砸中不幸身亡事件回應。
公告稱,為學校提供園林綠化養護服務的校外企業于校內焊接館附近違規進行枯樹移除作業,樹木倒下砸中一名路過的校內人員家屬。傷者被立即送往醫院搶救,經全力救治無效不幸去世。
目前,政府相關部門正在進行事故調查,學校已成立專門工作組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并啟動校內問責程序,同時對校園相關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校園安全。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北京語言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系主任張愛玲于6月15日在清華大學校內騎自行車時不幸被樹木砸中離世。
張愛玲老師
6月19日,該學院一名學生表示,學院于16日在內部發布了訃告,并在17日于北京八寶山舉行了張愛玲老師的追悼會。
據北京語言大學網站介紹,1967年出生的張愛玲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博士,北京語言大學商學院教授,中國管理現代化研究會國際商務談判專業委員會理事。主要從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等方面的教學與研究,先后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20余篇,出版專著2部、雙語教材2部,主持完成科研項目5項,2009年入選北京市新世紀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2019年獲評北京語言大學第三屆教學名師。
律師解讀
這一事件令人痛心,也讓大眾聚焦到一個關鍵問題:在這起悲劇中,清華大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景峰律師告訴“法度Law”,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大學作為校園樹木的管理人,若存在維護管理不善的情況,比如未及時對病枯樹木進行處理、未對可能傾倒的樹木采取加固等防護措施,導致樹木砸死人,大學通常會被認定存在過錯,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但如果大學能證明自己已盡到合理的管理和維護義務,如定期檢查、及時修剪等,而樹木是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因素導致砸人,則可能無需擔責。本事件若經調查,樹木傾倒是因校外企業違規作業導致,且學校能證明自身日常管理并無疏漏,那么學校可能不承擔主要責任。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校園屬于公共場所,清華大學校方作為管理者,有義務保障校園內人員的安全,包括對校外企業在校園內作業進行有效監管。因此,清華大學是否承擔責任,關鍵在于是否對校外企業的違規作業進行有效監督、監管和及時制止,如果未對作業履行監管義務,或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胡青春律師表示,校外企業作為枯樹移除作業的直接實施者,應遵循安全操作規范,如做好現場警戒、確保作業流程合規等,如果涉事企業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違規作業致人死亡,存在明顯過錯,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257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校外企業作為作業主體,違規操作導致樹木倒下致人死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此外,如果作業企業被認定“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且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調查認定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除會受到行政處罰外,施工企業負責安全生產的有關人員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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