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被搶地訴訟17年2次重審后勝訴”引發關注!
張春銀與某管理所簽訂30年土地租賃協議,約定承包1700畝鹽堿地,卻因協議簽訂前土地已由村民實際種植、管理所未履行交付義務,16起一審案件均以“未實際取得土地”為由敗訴。法院當時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原告應向管理所主張權利,而非要求實際占有人騰退。
北京律師葛樹春對此進行了深度解讀。葛樹春梳理案件情況發現,案件轉折點在于重審中關鍵證據的采信:某管理所出具的省級確權證明顯示,其對案涉土地具有合法管理權,且簽約時“無矛盾糾紛”,這直接推翻了一審“管理所未交付”的認定。法院最終認定村民持續占有土地缺乏合法依據,構成侵權,判決其騰退100畝土地并支付賠償款及占用費。
葛樹春認為,這起歷時17年的訴訟折射出土地權屬爭議的兩大法律焦點:一是土地租賃合同中“交付義務”的認定,涉及合同履行與實際占有的沖突。二是確權文件對侵權認定的關鍵作用,省級行政機關的劃界結論成為改判核心依據。
對類似糾紛而言,法律風險防控需注意三點:土地流轉前應核查權屬證明、現狀使用情況及土地性質,避免簽訂權利瑕疵合同;合同中需明確交付標準、違約責任及第三方占有的處理條款;爭議發生時可同步主張合同違約與侵權責任,拓寬救濟路徑。
葛樹春強調,本案雖暫獲勝訴,但當事人對賠償金額仍有異議,剩余案件審理亦需持續關注。但葛樹春建議當事人堅持維護權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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