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掛靠經營模式屢見不鮮。無資質的個人或單位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看似便捷,實則暗藏法律風險。
當糾紛發生
責任該如何劃分?
讓我們通過
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起真實案例來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3日,李某某掛靠某建設工程公司承建某項目。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李某某多次向某建材經營部購買水泥、膩子粉用于項目建設。經雙方結算,李某某尚欠8萬余元貨款。某建材經營部認為,掛靠人李某某是實際施工人,被掛靠單位某建設工程公司作為項目管理人、受益人,應共同擔責,遂將二者一同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欠款及利息,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與某建材經營部成立買賣關系的是李某某,雖其存在掛靠行為,且被某建設工程公司收取管理費,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該條款僅適用于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本案不適用該情形,故僅認定李某某支付上述工程材料款,駁回某建材經營部要求被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
法官說法
合同相對性是判定本案責任的關鍵。本案中,李某某以個人名義與某建材經營部達成買賣合意、采購材料,被掛靠的某建設工程公司既未參與合同訂立,也未實際履行合同義務,自然無需為這筆材料欠款承擔責任。
但需明確的是,這并不意味著被掛靠單位可以對掛靠行為“高枕無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定,當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時,工程發包方有權要求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工程關乎城市發展與民生安全。掛靠人、被掛靠單位及材料供應商等均應遵法行事,杜絕違規掛靠,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工程質量,維護行業信譽與群眾利益。
來源:扶綏縣人民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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