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6個亮點和16個條文解析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從內容上看,共9章78條,包括總則、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盡管該部法律對民營企業的多項有利制度和舉措,尚待落實落細,但仍有諸多亮點,如:第一次明確了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并積極回應了困擾民營企業的真實痛點,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振民營經濟的信心。
江蘇南通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圖/中經視覺 翟慧勇 攝
亮點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對“公平競爭”進行了框架性規定,主要是授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出臺制度舉措,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筆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制定過程中,政府及相關部門已經領會立法目的,積極行動起來,例如: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措施的舉報,并依法處理”。國務院出臺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已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已于2025年4月20日正式實施,其從可操作性可執行角度進行了較為細化的規定。
細化審查標準。將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個方面的審查標準細化為66項具體情形,便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政策措施起草單位準確理解、規范適用;明確例外規定中“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實施期限”等概念的含義,防止例外規定被濫用,損害公平市場競爭環境。
健全審查機制。對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程序和內容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明確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方式和范圍,以及需要會同其他部門共同審查的情形等。
強化監督保障。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規定了督促整改、約談、書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議等處置措施,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做好銜接,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制度。
亮點二:完善科技金融服務模式
實務中,往往存在金融機構競相把資金貸給資金充裕的企業,而真正需要資金的企業因為無法提供達標的貸款抵押或質押財產而無法從金融機構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針對這一痛點,在第三章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對“投資融資促進”做了翔實的規定。以下幾點有利于解決創新科技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提供權利質押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依據法律法規,接受符合貸款業務需要的擔保方式,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創新科技企業絕大部分系輕資產運營狀態,其無法提供大體量的不動產作為抵押,但其無形資產往往具有較高的估值,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評估公司提供的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選擇高質量的權利進行質押貸款,從而解決科技類企業提供貸款抵押難的痛點。
平等授信平等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在授信、信貸管理、風控管理、服務收費等方面應當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金融機構違反與民營經濟組織借款人的約定,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或者提前收回貸款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實務中,民營企業獲得平等授信往往存在多種條件限制,即使獲取授信,因為金融機構缺乏對民營企業的信任,一旦發現經營過程中出現困難或危機,往往便會增加貸款條件或提前收回貸款,偶爾會發生已經獲批的貸款中止發放,從而給暫時出現的經營困難造成雪上加霜的局面。因此,促使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提升信心,平等授信平等管理具有必要性。
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支持征信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提供征信服務,支持信用評級機構優化民營經濟組織的評級方法,增加信用評級有效供給,為民營經濟組織獲得融資提供便利。共享機制的建立旨在打破信息孤島,使信用信息能夠在不同部門和機構之間實現互聯互通。通過共享平臺,金融機構、征信機構、政府部門等能夠實時查詢和使用民營經濟組織的信用信息。這不僅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還能夠為金融機構等提供更全面、準確的風險評估依據,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增加信用評級的有效供給,意味著要提高信用評級的質量和數量。一方面,信用評級機構需要不斷優化評級模型,引入更多反映民營經濟組織信用狀況的因素,如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發展前景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增加信用評級的供給量,滿足市場對信用評級的需求。這有助于提高民營經濟組織在金融市場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強其融資能力。
亮點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激發創新活力
數據顯示,中國民營企業貢獻了50%以上的研發投入和研發人員、70%以上的科技創新成果。2024年前8個月,我國民營企業在太陽能電池、鋰電池和電動載人汽車出口中的比重分別為87.6%、68%和5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四章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三條對“科技創新”做了規定,將有效推動民營企業將科技創新活力、潛力轉化為產業創新優勢,釋放發展的內生動力。
構建創新合作機制。第二十八條規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鼓勵各類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與民營經濟組織創新合作機制,開展技術交流和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現實中,部分優秀科研成果由于缺少資金支持難以在產業化中起到作用,部分在科研領域領先的成果即使獲得資金支持也難以對產業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如果能夠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積極參與到高校的成果轉化工作中,必然能起到良性互動的作用,使得科研與產業更緊密地結合。
共享公共數據資源。第二十九條規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參與數字化、智能化共性技術研發和數據要素市場建設,依法合理使用數據,對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依法進行開發利用,增強數據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發揮數據賦能作用。據此,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牽頭構建一個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平臺,將不同來源的公共數據進行整合。例如,將氣象數據、交通流量數據、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數據等集中在一起。采用標準化的數據分類和標簽體系,對數據按照主題(如經濟、環境、社會等)、數據類型(結構化數據如表格,非結構化數據如文本、圖像)等進行細致分類。這樣用戶在查找數據時,能夠像在超市貨架上找商品一樣,快速定位到自己需要的數據。
便利質量認證檢驗檢測。第三十條規定,國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科研基礎設施、技術驗證、標準規范、質量認證、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示范應用等方面的服務和便利。質量認證是企業產品進入市場的重要門檻之一。國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質量認證服務,可以降低企業的認證成本,提高認證效率。通過質量認證,民營經濟組織的產品能夠獲得市場的認可,增強消費者的信任,從而擴大市場份額,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檢驗檢測是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國家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可以幫助民營經濟組織及時發現產品質量問題,保障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同時,專業的檢驗檢測服務還可以為企業的質量改進提供技術支持,促進企業不斷提升產品質量水平。
亮點四: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
2024年7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出資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這條新增加的法條意味著,合規管理成為國家出資公司的法定義務,標志著國企合規管理工作進入新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在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對民營企業的規范經營做出規定。
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支持民營資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依法規范和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加強風險防范管理,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做優主業、做強實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完善資本行為制度規則是能夠有效引導民營資本健康發展,這就需要政府通過政策引導、信息服務等方式,幫助民營資本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例如,引導民營資本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國家重點支持的領域,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做強實業是民營經濟組織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政府可以通過政策支持,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大在實業領域的投資,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改造。例如,通過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等政策,鼓勵企業進行技術研發和設備更新。
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者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實現規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治理結構是企業內部權力分配、決策、執行和監督的框架。民營經濟組織中家族企業的比例較大,治理結構不清晰,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抗風險能力較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民營企業提出了要求,應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和權限,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例如,股東會負責重大決策,董事會負責戰略規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命,監事會負責監督,管理層負責日常運營。
區分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經營者個人財產。第四十條規定,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防止財務造假,并區分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收支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收支,實現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分離。近年來,在民營企業所涉的日常經營糾紛中,股東往往因未足額出資或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成為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針對實務中困擾民營企業經營者的問題,明確要求民營經濟組織規范會計核算,區分組織收入與個人收入,實現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分離。
亮點五:從“管理者”轉型“服務者”
2024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關于牢固樹立監管為民理念推行服務型執法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執法行為規范》等文件,鮮明地提出了“服務型執法”的理念。這是服務型政府理念在行政執法領域的創造性探索,對于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至五十七條對服務保障做了專門規定。
明確不溯及既往。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最近幾年,民營企業受到“倒查”困擾,對經營的可持續性發展缺少信心,該條規定明確,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僅在有利于民營企業的特定情況下,允許溯及既往。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確保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正適用,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健全信用修復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健全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制度。實施失信懲戒,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根據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輕重程度等采取適度的懲戒措施。經營企業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可以說,任何企業的發展都處于不斷的試錯中,對于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懲戒是必要的,但應當給予其補正的機會。信用修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激勵失信主體積極改正失信行為,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動態平衡。健全的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制度可以提高市場透明度和信任度,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通過信用修復制度,一些有潛力的企業可以重新獲得市場機會,推動經濟的創新和發展。
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民營經濟組織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便利。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協調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商事調解、仲裁等相關機構和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涉及民營經濟組織糾紛的化解,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筆者發現,近年民營企業的各類糾紛數量明顯高于2018年之前,由此帶來一系列問題,賬戶因訴訟被凍結,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等大幅提升,聘請律師或委派員工參與訴訟的勞務開支較大。單一的訴訟途徑對矛盾糾紛往往很難起到有效的化解作用,即使最終通過訴訟一分勝負,對經營活動也未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因此,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更有利于在短時間內將經營中的卡點、痛點予以化解,給民營企業爭取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資金發展主業。
亮點六:多維度權益保護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依法甄別糾正涉企冤錯案件機制。”2024年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強調,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單位涉企行政執法行為,更多采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方式,不能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執法,不能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十八條至第七十條對權益保護做了具體規定。
捍衛人格權益。第五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置惡意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維護網絡環境的健康和穩定,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者的人格權益,有助于營造一個公平、公正、誠信的社會環境,增強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
嚴禁違法查扣凍。第六十二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物與合法財產,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涉案人財產與案外人財產,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應當妥善保管。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強大的韌性,但有時也非常脆弱,其資金鏈和經營財產往往是企業發展的軟肋,一旦被扣押、凍結便會將企業陷入危機之中,本條規定如能夠切實落地,將使得諸多民營企業受益。
規范異地執法行為。第六十四條規定,規范異地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焦洪昌教授在《確保執法權在法治軌道上規范有序運行》一文中指出,違規異地執法是指違反法定管轄原則與職權范圍,突破行政管轄區域開展的越位執法行為。趨利性執法是指執法人員偏離執法為民宗旨,將執法行為作為牟取個人、部門或地方利益的手段而開展的執法活動。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是行政執法權力異化的典型表現,其本質是對法治原則的背離。這類行為不僅易導致執法失序,也不利于提升行政執法質量、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防止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必須通過法治手段為行政權力設定明確規范、劃定清晰邊界,構建權力運行的制度堤壩,確保執法權在法治軌道上規范有序運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能夠在未來落實落細,實現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良好統一。(北京華允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 李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