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瓶里面裝的液化石油氣
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等
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
非法存儲、買賣、運輸危害極大
相當于一顆“移動炸彈”
一旦發生意外
將嚴重威脅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至2024年2月,老彭得知廣東省平遠縣的液化氣比尋烏縣的液化氣更便宜,明知自身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情況下,在尋烏縣某鄉鎮收集液化氣空瓶,駕駛其本人灰色微型廂式貨車,到廣東省平遠縣某氣站充裝液化氣,隨后非法運輸至尋烏縣進行售賣,且送貨上門,從中賺取差價。經查,老彭非法經營液化氣數額共計21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1.7萬余元。
老彭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瓶裝液化氣,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老彭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清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經尋烏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老彭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違法所得等依法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安全用氣三要三不要
一要看資質,正規燃氣站點須公示《燃氣經營許可證》《氣瓶充裝許可證》;二要查鋼瓶,掃碼核對氣瓶電子標簽信息,拒絕“黑氣瓶”;三要勤舉報,發現無證經營、違規運輸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同時做到“三不”:不貪便宜購買來歷不明燃氣,不私自改裝燃氣設施,不乘坐搭載液化氣罐的普通車輛。
來源:尋烏檢察 圖片來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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