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梯采購招標項目引發行業關注。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三菱”)分別向該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及第二中標候選人出具授權文件,因授權范圍沖突及后續程序爭議,導致招標結果可能面臨法律審查。
一、授權沖突:唯一授權與單一型號授權的法律碰撞
第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階段提交了上海三菱出具的“唯一授權書”,明確涵蓋該品牌“所有型號產品”,并附制造商聲明函承諾“未向其他供應商授權”。而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中僅包含上海三菱針對“單一型號產品”的授權書。
法律界相關人士指出,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7號令)第三十二條“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僅能委托一家代理商投標”的相關規定,重復授權可能導致相關投標無效。
二、程序爭議:投標截止后補充聲明函的效力認定
據悉,第二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階段對第一中標候選人的授權提出異議后,招標人要求第一中標候選人就其授權進行證明,上海三菱于投標截止后向第一中標候選人補充出具聲明函,試圖澄清其單一型號授權的合法性。對此,法律專家強調:
1.程序的合法性:招標人明知兩份授權書存在矛盾,仍接受投標,可能被視為通過故意允許無效投標參與競爭方式,達到間接幫助特定投標人排除其他競爭者目的,符合“串通”的主觀故意要件。《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招標人忽略第二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中的制造商書面聲明函,仍接受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可推定其主觀上具有幫助特定投標人中標的故意。
2.流程的合規性: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截止后實質性修改投標文件,招標人亦不得接受此類材料。上海三菱的補充聲明函可能因違反法定程序被認定無效。
3.授權的排他性:第二中標候選人的“唯一授權”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獨家代理,上海三菱單方面向第三方授權的行為可能違反《民法典》合同履行原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4.公信力風險:制造商前后矛盾的聲明可能被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相關投標或被直接否決。
此次招標爭議凸顯了制造商授權管理與招標程序合規的重要性。國有企業招標需以程序正義為核心,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妥善處理授權沖突,確保招標活動的公平性與公信力。未來,行業需進一步強化合規意識,從源頭防范類似法律風險。
來源:經濟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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