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 6 月 9日江安訊(記者岑峻嶺報道)“吏不廉平,則治道衰”,國家領導人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上以此古訓警示全體共產黨員,強調 “為政之要在于廉政,廉潔之本在于自律” ,并以 “貪如火,不遏則自焚;欲如水,不遏則自溺”“茍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 等箴言,傳遞出對廉潔從政的殷切期望與嚴峻要求。歷史經驗反復證明,帝國崩潰、王朝覆滅、執政黨下臺,往往與當政者失德、腐敗、喪失民心緊密相連,官德興衰直接關乎政權安危。
然而,四川江安縣的一起案件,卻令人大跌眼鏡 —— 醫院領導馮登云倡導業務往來方進行公益捐贈的善舉,竟被執法部門認定為個人受賄行為,這一判決不僅引發社會廣泛質疑,更讓人們對司法公正產生深刻憂慮。
上圖:醫藥愛心企業家桂某平向江安縣貧困村捐款,馮登云只是倡導
案件概況:看似 “鐵證如山” 的指控
馮登云,1975 年 11 月 7 日出生,曾任四川江安縣總醫院副院長、黨委副書記。2024 年 1 月 23 日,他因涉嫌受賄罪被宜賓市江安縣監察委采取留置措施,隨后經歷刑事拘留、逮捕,如今被拘押于宜賓市第一看守所。
一審江安縣人民法院認定以下事實:
在 2014 年至 2023 年期間,馮登云利用擔任江安縣中醫醫院黨總支書記、院長等職務便利,在醫療設備、耗材供應、藥品供應、工程承接等多個領域為他人提供幫助,通過多種方式收受財物。
在與桂某的業務往來中,馮登云收受現金 20 萬元,并通過約定由桂某代為保管感謝費,以安排其向相關單位 “捐款”“捐物”“繳費” 等方式,收受財物 141 萬元,合計 161 萬元。類似的情況還涉及荊某、熊某、唐某等多人,通過 “代管感謝費捐贈” 等方式,分別收受 64.196 萬元、31.7 萬元、25 萬元。此外,馮登云還存在直接收受現金的行為,如收受王某 60 萬元(其中 10 萬元以 “捐款” 方式,50 萬元因案發未兌現)、雷某 2 萬元、倪某 8 萬元、宋某 3 萬元、鄧某 2 萬元等,以及通過安排他人 “捐贈” 的方式收受瞿某 2 萬元、沈某 2 萬元。
一審據此認為,馮登云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仍提供幫助,事后以個人名義安排行賄人為其指定單位按指定金額進行捐贈,受捐單位也知曉捐贈系馮登云安排,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上圖:江安醫院全力救助心包炎患兒董某:從困境中重拾希望的捐贈
法律爭議:判決中認定的罪名嚴重存疑
辯護人針對一審判決,從法律適用角度提出了強烈質疑。依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 條規定,“國J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然而,本案并不符合該司法解釋的適用條件。因為該解釋適用的前提是受賄行為已既遂,即贓款贓物已實際到達受賄人手中,之后受賄人對贓款贓物進行處置用于公益事業。
但在本案中,所謂的 “贓款贓物” 從未實際交付給馮登云,且桂某等人與受贈單位之間簽訂的捐贈協議合法有效,捐贈行為是捐贈人對自身財物的自主處分,馮登云自始至終都未占有捐贈款項,因此,將該部分金額計入受賄金額,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同時,一審在判決中存在自相矛盾之處。一方面認定行賄人與受捐者之間的捐贈協議有效,另一方面卻僅判決追繳馮登云個人違法所得三十五萬元以及王某行賄款人民幣五十萬元,并未對捐贈款物進行追繳,這實際上是變相認可了捐款的合法性,與將捐贈金額認定為受賄款的判決形成了明顯沖突。
在 “第三人代為保管型受賄” 的認定上,也存在問題。目前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代為保管型受賄僅適用于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的情形,因為特定關系人與受賄人屬于利益共同體,特定關系人占有使用財物等同于受賄人占有使用。
但在本案中,受捐者與馮登云并非特定關系人,且受捐者不具有受賄的共同故意,馮登云也未與受捐者共同占有財物,所以馮登云的行為不構成第三方代為保管型受賄。
證據質疑:迷霧中的真相探尋,被告人當庭喊冤
辯護人指出,馮登云的供述存在嚴重問題,所有供述均是在受到威脅、欺騙的情況下作出,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馮登云當庭反映,在被留置期間,辦案人員張某、師某量多次以 “不按要求做口供就抓馮登云的愛人” 相威脅,或欺騙他按要求做口供就可以回家。還當庭喊冤,稱自己遭遇辦案人員強行吃鼻涕,不讓吐痰,吃鹽巴飯等暴力行為。盡管他無法準確記清具體日期,但在第一次被留置后的幾乎每次訊問中,都遭受了此類威脅或欺騙,無奈之下才違背真實意志作出假口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嚴重損害被告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相威脅取得的口供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依法排除。
然而,辯護人申請調閱同步錄音錄像卻至今未獲回應,且馮登云稱受到威脅、引誘的時間段,辦案人員并未開啟同步錄音錄像,而是在違法行為結束后才啟動,這使得本案存在非法取證的合理懷疑。
一審在判決中雖未否認辦案人員存在威脅、欺騙、引誘行為,但卻以 “訊問和語言方式不足以導致馮登云作出違背意志和事實的供述” 為由,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這顯然違反了法定程序。
除了供述問題,本案的詢問筆錄也存在諸多疑點。例如,雷某的筆錄與馮登云的筆錄存在直接粘貼復制現象。在雷某的供述中,出現了不合常理的表述,作為被詢問對象,卻以第三人稱提及自己,且部分內容與馮登云筆錄高度雷同,這樣的筆錄真實性和證明力令人質疑,應當依法排除。
同時,不同證人證言在描述關鍵情節時,措辭、語氣和句式幾乎完全相同,這不禁讓人懷疑詢問筆錄是否違背了證人的真實意思。更值得關注的是,部分所謂的行賄人直接向一審郵寄了自己沒有向馮登云行賄的證詞,與此前在監察部門的陳述完全不一致。
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拒絕辯護人多次提出的讓行賄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導致關鍵證人未能到庭,使得案件事實無法得到充分質證,這一做法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也讓案件的真相更加撲朔迷離。
馮登云本人在庭審中也對部分指控提出了強烈質疑。他表示,50 萬元 “未遂” 指控完全是虛構的,現金受賄指控中的 25 萬元(含桂某 20 萬元、雷某 2 萬元)也是被強制編造的,其余 3 萬元已于 2018 年上繳紀監委。他還當庭質疑紀監委調查程序的合法性,稱在 161 天留置期間遭受了 “誘供、脅迫”。馮登云喊冤稱,280 萬捐贈全部用于公益事業,群眾曾聯名請愿證明其廉潔,自己是因 “觸怒供應商” 利益才遭誣陷。
上圖:醫院工會代表醫院向江安西城小學捐款
專家發聲:專業視角下的公正呼吁
針對此案,記者采訪了多位權威專家,他們均對一審判決提出了嚴厲批評。《刑法》起草者之一何某堅教授在了解案情后明確指出,檢方指控馮登云犯
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現有事實和法律,馮登云當屬無罪。他強調,馮登云從始至終都沒有將所謂行賄款項占為己有的意圖和行為,既不存在常見的“一手交錢、一手辦事” 的受賄方式,也不符合 “代持型” 受賄的構成要件,因為馮登云既未 “取” 過,也未 “用” 過相關款項,實際的捐贈行為是行賄人自主進行的,馮登云并未實際 “占有”后在用于其他活動,不應按受賄罪定罪處罰。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某志也認為,馮登云受賄罪不成立。他指出,所謂行賄人的筆錄存在明顯矛盾,最初的數份筆錄均未提及 “按照潛規則感謝”,后期卻神奇地統一口徑,且對于 “潛規則” 的比例,馮登云與行賄人之間從未達成明確共識,部分行賄人甚至從未表達過按 “潛規則” 感謝的意愿,因此,現有證據根本無法證明馮登云存在受賄事實。
最高檢《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法治環境》的作者李某龍教授則從 “代為保管” 的角度進行分析,他表示,在本案中,所謂的 “代為保管” 缺乏實質性內容,既沒有明確的保管對象和保管動作,多年來行賄人也未告知馮登云保管情況,無法體現馮登云對財物的控制,僅以這種虛無縹緲的“代為保管” 就判定受賄罪,顯然是不合理的。
綜上所述,專家們一致認為,檢方指控馮登云受賄的罪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草率判刑,是對 “無罪推定” 原則的嚴重背離。在法治社會,司法公正應當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目前,該案已經上訴至宜賓中院,我們將持續關注后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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