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4: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164.8mg/100mL,如何處罰?
案例:李**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481刑初41號
血液酒精含量:164.8mg/100mL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相對不起訴
刑期: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案發時間:2024.01.08
裁判日期:2025.03.13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月8日16時,被告人李**駕駛冀D9××**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到武安市××道××街交叉口處時,被正在執勤的武安市交警大隊午汲中隊民警查獲。因其拒不配合酒精呼氣檢測,故帶其到武安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血樣抽取并再次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檢測,其呼氣檢測值為144mg/100ml。經邢臺市信都區中心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靜脈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64.80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相對不起訴,可從重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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