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沈陽,男子與女房東連續3次無套發生關系感染HPV,要求賠償女房東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失費3萬元,法院如何判?(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于丹是沈陽市渾南區的住戶。她以前對外招租客戶,而王順因沒有房屋居住,10月13日看到了她的招租信息后,就租賃了她的空房進行居住,兩人成了鄰居。王順說,剛租進來第二天,10月14日,于丹就主動“撩”他,兩人發生了關系。王順說自己要求戴套,但于丹強行摘掉了!之后兩天(15號、17號)又發生了兩次,也都沒戴套。
沒過幾天(19號),王順感覺“下面”不舒服,懷疑于丹有病,問她,她沒正面回答。接著,王順幫于丹拿外賣時,發現她買了治性病的藥!后來還在她抽屜里發現另一種治性病的藥!王順又接著質問于丹,于丹只說自己查過HPV(人乳頭瘤病毒),沒說結果。
王順嚇壞了,趕緊去醫院(10月28日),查出來支原體感染。30號王順直接逼問于丹,于丹這才承認:自己以前確實得過性病! 并讓王順去大醫院查。
11月2號,王順在大醫院確診:HPV陽性!醫生還說,女方可能得的是尖銳濕疣之類的病。王順崩潰了,花錢治療不說,這病多久能好、能不能好全,醫生都沒譜!他身心俱疲,班都不想上了。
王順認為于丹明知自己患病卻故意隱瞞并傳染給他,導致其承受醫療費用、誤工損失及巨大精神痛苦,故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萬余元。
于丹則辯稱:發生關系是王順主動要求的,糾紛發生后,其于11月28日及次年1月9日分別檢測HIV/梅毒及HPV,結果均為陰性。HPV感染途徑多樣(非僅性傳播),且王順無法證明僅與其一人發生關系。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王順的請求是否成立,法院如何判決?
釋案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順請求于丹賠償損失實則為侵權之訴。
認定于丹的行為是否侵權,需要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一、加害行為
王順和于丹均系成年人,雙方自愿發生關系基于自愿,并無脅迫、欺詐行為。
王順聲稱第一次要求戴套被強制取下。可王順正值壯年,體力上應優于年齡相仿的女性。若真在行為過程中遭遇違背其意愿的強制行為(如強行取下安全套),他完全有能力、有機會中止性行為。
且雙方后續又連續兩次自愿發生無套性行為,此情節嚴重削弱了“強制摘套”主張的可信度。王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如即時反抗痕跡、溝通記錄等)證明該強制行為存在。
因此,本案并無加害行為的存在。
二、行為人過錯(核心焦點:是否隱瞞傳染病?)
王順指控于丹存在“故意隱瞞性病并傳染”的過錯。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王順應提出證據證實于丹明知自己攜帶病毒,希望或放任傳染給王順。
于丹否認曾患病,并提供了糾紛后的陰性檢測報告,盡管該報告在發生關系后,但仍構成對王順主張的反證。
王順所述于丹“承認以前得過”僅為單方陳述,無錄音、書面承認等證據佐證。其所發現的藥物,于丹提供了治療婦科炎癥、符合邏輯的解釋。
王順并不能夠證實于丹在發生關系時存在傳播性病的過錯。
三、因果關系
HPV感染途徑多樣,除性接觸外,密切接觸、共用物品等也可能傳播。于丹提供的陰性檢測報告對王順主張的“傳染源”提出合理質疑。
王順也不能證明其在相關時間段內僅與于丹一人發生過性關系,無法排除其他感染源的可能性。現有證據不能證實,王順的感染和于丹發生關系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四、自甘風險原則(自愿行為的法律后果)
王順和于丹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無套性行為可能傳播疾病,仍自愿選擇參與,由此產生健康風險應自行承擔,除非證明對方存在惡意隱瞞或強迫。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王順提供的證據(自身診斷報告、關于對方買藥及口頭承認的陳述)未能形成完整、有力的證據鏈,不足以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因此,駁回王順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情發生后,引起了網友的熱議:
“法院判得有理有據!自己選擇不戴套,風險就得自己扛。法律不是這么用的。”
“女方又是買性病藥,又曾‘承認’得病,這也太可疑了!HPV陰性報告是事后檢查的,能代表發生關系時沒病毒嗎?法院只看冷冰冰的證據嗎?”
這事也給大家提個醒,性健康主動權永遠在自己手中,采取充分保護措施是最可靠的第一道防線。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這事你們怎么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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