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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 12 日庭審休庭期間,廈門鄧慶高律師位于原告席訴訟代理人位置,被告的母親吳某位于被告席附近的旁聽席,二人在休庭期間發生語言沖突,隨后吳某從旁聽席步入審判區并走到原告席桌子對面,其間鄧慶高律師起身用手指向吳某,吳某在走到鄧慶高律師對面后,伸出中指,揮向鄧慶高律師,中指劃過鄧慶高律師臉頰,鄧慶高律師偏頭躲閃,左手做出格擋動作,右手反手揮向吳某,指尖劃過吳某臉頰,之后二人被法庭其他參與人員勸阻開,未發生進一步肢體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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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廈門市律師協會出具的《關于對鄧慶高律師行政處罰的法律分析意見函》引發法律界人士和網友關注。
廈門律協發給晉江警方的函落款日期是2025年 1 月 11 日。
可惜的是,晉江警方并未采信廈門律協的法律意見。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25年 1 月 20 日,鄧慶高律師收到晉江市公安局處罰決定,對其行政拘留 3 日,并處罰款 500 元。而對于向鄧慶高豎中指、扇耳光的吳某,作出罰款 500 元的處罰。
鄧慶高不服,為此提起三起行政訴訟,分別是:晉江公安不出報警回執案、鄧慶高正當防衛被行拘三日案、打律師者僅罰款 500 元案。目前三起訴訟還沒有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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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份《關于對鄧慶高律師行政處罰的法律分析意見函》,還是挺感動的,因為這樣為律師發聲的律師協會已經很少見了。
不禁想,如果我來寫份法律意見書,我該怎么寫?
除了意見函已經陪伴你明的理由,或許我還會補充一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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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是質疑公安機關的職能管轄,因為發生在法庭訴訟期間,盡管是休庭期間,仍然屬于民事訴訟法適用范圍,即便是真的律師實施了違法行為,管轄權也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機關,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而不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當然,這個觀點目前沒有定論,但我個人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妨害法庭秩序規定相對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普遍處罰來說,是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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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毆打行為?
有無毆打的故意?
是假設是毆打,有無處罰的必要?
公安機關要對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度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而不只是簡單處罰。
公安機關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行為。
另外,對律師行拘三日案、打律師者僅罰款 500 元,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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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聽證,拘留3天是不聽證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考慮到被處罰人為律師,而且是因履行出庭職務行為而被罰,又事關律師執業 的權利邊界問題,這樣的案件自然有些疑難復雜因素,因此聽證也是可以的。
以上觀點是個人之見,歡迎批評。
2025年6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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