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口頭承諾,讓數百萬元債權失去保障。
2023年初,B建筑公司承接了A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工程項目。工程完工后,A公司拖欠工程款達560萬元。多次催要無果,B公司負責人王某心急如焚。
此時,與A公司有合作關系的C公司老總丁某出面協調,在協調會上拍著胸脯說:“放心吧,A公司不給錢,我C公司負責!”王某將信將疑,丁某隨即通過微信向王某發送信息:“我保證貴司資金安全”。
基于對丁某的信任,B公司未再堅持要求A公司提供書面擔保。然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A公司仍未付款,C公司也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B公司無奈將A公司和C公司一同訴至法院,要求C公司對560萬元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01 裁判結果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560萬元及利息,駁回B公司對C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C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有三:
第一,丁某在協調會上的口頭承諾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保證合同書面形式要求;
第二,微信中的“保證資金安全”表述未明確約定當A公司不歸還本金時由C公司歸還,亦未載明保證方式、范圍等具體內容;
第三,丁某雖提出過用車位或房屋抵債的方案,但雙方最終未達成協議,不能視為C公司自愿履行保證義務。
02 法律分析
場景一:純粹口頭承諾
“他不還錢,我幫他還!”生活中,這樣的口頭保證承諾屢見不鮮。然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規定,保證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合同,口頭的保證承諾不能成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合同。
在巨野法院審理的一起裝修合同糾紛中,被告劉某介紹原告王某為李某承攬裝修工程。當李某拖欠工程款時,劉某口頭承諾:“放心吧,李某肯定給你,他不給你我給你”。
法院最終認定,劉某的口頭保證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不承擔保證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口頭保證如同沙上建塔,看似堅固實則毫無根基。保證合同作為單務合同,法律要求書面形式既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是對保證人的警示。
場景二:模糊的電子擔保表示
隨著通訊方式電子化,通過微信、短信等作出的“擔保”表示是否構成有效保證?司法實踐中有嚴格標準。
在龍巖中院(2022)閩08民終1164號案件中,林小青在微信聊天中做出“擔保”表達,但法院認為該表述未明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還款時的代償責任,也未載明保證方式、范圍等具體內容,更無可靠的電子簽章,因此不符合保證合同的構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律師網評析指出:即使微信聊天中有“保證資金安全”等表述,若未明確約定代償責任,也不構成有效保證。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電子數據雖屬書面形式范疇,但保證合同的核心是明確代償責任的意思表示。模糊的“擔保”表述如同沒有骨架的軀體,無法支撐起法律上的保證責任。
場景三:內部文件或非正式函件
在保證合同認定中,文件的性質和接收主體同樣關鍵。某銀行與新興公司的糾紛案例中,銀行內部批復文件載明“待船舶建成后由新建船舶抵押置換保證”,但法院認為該文件系銀行內部履行貸款審批流程形成的文件,不能構成對債權人的承諾,因此保證合同不成立。
同理,若《承諾函》并非針對特定債權人作出,法律上該債權人也沒有表示接受的資格。
03 書面形式的法定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了保證合同的三種有效書面形式:單獨訂立的書面保證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書面保證函(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
書面形式的價值不僅在于證據固定,更在于其具有的警示功能——提醒保證人一旦簽字將承擔法律責任,促使其謹慎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保證合同的變更同樣需要書面形式。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保證擔保范圍的變更、保證期間的變更等,必須經過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不發生變更效力或保證人可拒絕承擔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
04 例外情形
在極少數情況下,口頭保證可能被認可:
第一,保證人自愿履行保證義務。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若保證人已履行主要保證義務且債權人接受,即使無書面形式,保證合同也可成立。
第二,有充分證據證明口頭保證存在。如對口頭承諾進行了錄音,且內容清晰明確,部分法院可能認可其效力。
但需注意,這些例外情形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標準極為嚴格,債權人不應抱有僥幸心理。
風險提示:本文案例僅供參考,具體案件因細節差異可能導致裁判結果截然不同。若遇類似糾紛,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法律意見。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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