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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改房繼承案件中,工齡優惠作為政策性福利的財產價值分割常成為爭議焦點。北京朝陽區一起案件中,母親使用已故丈夫工齡購買公房,子女因繼承份額產生糾紛,法院結合繼承人身份、工齡貢獻等因素,對房屋份額作出了明確劃分。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曉
被告:李明、李華、李紅(均為李建國與前妻所生子女)
(二)爭議焦點
孫曉是否為李建國的合法繼承人?
五號房屋的繼承份額如何確定?
(三)事件經過
李建國與前妻王蘭育有李明、李華、李紅三名子女,王蘭 1969 年去世。1981 年 1 月,李建國與孫芳登記結婚,1988 年生育女兒孫曉(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2005 年才補報戶口)。1995 年 5 月,李建國去世。
1999 年 10 月,孫芳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買五號房屋(原系甲公司分配給李建國的公房),購房款 25641.42 元。房價計算時使用了孫芳 22 年工齡和李建國 30 年工齡優惠,2000 年 5 月房屋登記在孫芳名下。2005 年 4 月,孫芳去世,孫曉一直在該房屋居住。2022 年,孫曉要求李明、李華、李紅協助辦理過戶遭拒,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李明、李華辯稱房屋使用了李建國工齡及夫妻積蓄,屬夫妻共同財產,四人應各繼承四分之一。李紅主張房屋原系父女二人居住,不認可孫曉的繼承人身份,認為自己有權繼承份額。
二、案件分析
(一)繼承人身份的認定
法院對繼承人資格的審查要點:
孫曉的繼承人身份:法醫物證鑒定確認孫芳是孫曉的生物學母親,公安機關證明記載孫曉父親為李建國。結合《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載明孫芳與已故丈夫生育第四子)、微信記錄及電話錄音等證據,在各方均不申請親屬關系鑒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孫曉是李建國與孫芳的女兒,具備第一順序繼承人資格。
繼子女的繼承權范圍:李建國與孫芳結婚時,李明、李華、李紅均已成年,未與孫芳形成撫養關系,故三人僅對李建國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對孫芳的遺產無繼承權。
(二)房屋性質與份額劃分
法院對房屋繼承的裁判邏輯:
房屋的產權歸屬:五號房屋系孫芳在李建國去世后購買,登記在孫芳名下,屬孫芳個人財產,但購房時使用了李建國 30 年工齡折抵房款,該工齡優惠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應視為李建國的遺產。
份額確定的依據:孫芳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其遺產部分由其女兒孫曉繼承;李建國工齡優惠對應的遺產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孫曉、李明、李華、李紅共同繼承。綜合考慮工齡貢獻、房屋出資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孫曉繼承 64.75% 份額,李明、李華、李紅各繼承 11.75% 份額。
鑒定不能的處理:因各方均不申請房屋市場價值鑒定,法院對房屋作價分割未予處理,告知當事人可協商或另案主張。
(三)關鍵證據的效力認定
法院對核心證據的審查:
身份證據的采信:法醫物證鑒定書、公安機關證明信、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孫曉與李建國、孫芳的親子關系,李紅的抗辯因無相反證據未被采納。
工齡優惠的性質:根據房改政策,工齡優惠是對職工的政策性福利,其對應的財產價值屬于死者遺產,應納入繼承范圍,故李建國的工齡部分需在繼承人之間分割。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登記在孫芳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五號房屋由孫曉繼承 64.75% 份額,李明、李華、李紅各繼承 11.75% 份額;
駁回孫曉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繼承人身份的證明要點
親子關系的證據留存:非婚生子女或存在登記瑕疵的子女,應及時通過親子鑒定、戶籍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固定親子關系證據,避免繼承時因身份存疑喪失權益。
繼子女的繼承權邊界: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如未成年時共同生活、繼父母支付撫養費)是獲得繼承權的前提,成年繼子女僅對生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
(二)房改房繼承的特殊注意事項
工齡優惠的遺產屬性:購買房改房時使用已故配偶工齡的,該部分優惠對應的財產價值屬于遺產,繼承人有權主張分割,需注意收集工齡證明、購房款計算表等證據。
產權登記與實際權利的銜接:房改房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涉及夫妻工齡或共同出資的,需綜合考慮購房時間、出資來源、工齡貢獻等因素確定遺產范圍,不能僅憑登記情況認定所有權。
(三)繼承糾紛的處理建議
及時明確遺產范圍: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應及時梳理房產、存款等遺產,明確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工齡優惠等特殊權益,避免因遺漏權益導致分割不公。
協商優先與證據意識:繼承人可通過協商確定補償方案,對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時,應及時申請司法鑒定;同時注意留存親屬關系證明、贍養記錄、財產憑證等關鍵證據,為訴訟提供支撐。
本案判決明確了工齡優惠在繼承中的財產價值,為類似房改房繼承糾紛提供了裁判思路,強調了證據在身份認定和份額劃分中的核心作用。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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