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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包破產,實際施工人還能要到工程款嗎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參考案例:四川太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深圳華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5-07-2-115-001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3.12.27 / (2023)京民終84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5.06.06
裁判要旨
工程施工過程中,實際施工人對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以及資金成本,而轉包人并未對工程進行實際投入,不是工程價款的實際權利人,故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應視為使用轉包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亦即不構成轉包人破產債務的個別清償。
入庫編號:2025-07-2-115-001
四川太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深圳華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轉包人破產時不影響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關鍵詞:民事;裝飾裝修合同;轉包人破產;發包人;實際施工人;個別清償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太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太某工程公司)訴稱:2017年8月8日,被告深圳華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華某管理公司)與第三人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國際公司)簽訂了《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將某影院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發包給某國際公司施工,工程價款總額為人民幣3388693.30元(幣種下同)。某國際公司又將該項目轉包給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施工,約定工程價款總額為2982050.10元。合同簽訂后,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依約完成了合同項下的全部施工內容,某國際公司與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就案涉項目也已經完成竣工驗收以及結算,結算金額為4397410.17元。但截至起訴時,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尚拖欠某國際公司工程款1213616.69元,而某國際公司拖欠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80118.85元。為此,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曾多次向某國際公司催討該款項,但某國際公司以深圳華某管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為由拒絕支付。故四川太某工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向原告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080118.85元及逾期利息230162.83元。
被告深圳華某管理公司辯稱:同意在欠付某國際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向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但不同意支付其主張的利息。
第三人某國際公司述稱:不同意四川太某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國際公司在2022年4月24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進入破產程序后,深圳華某管理公司欠付某國際公司的款項屬于破產財產,不應單獨向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個別清償。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不具備直接要求發包人對其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身份,無權直接越過某國際公司向深圳華某管理公司索要工程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8日,發包人深圳華某管理公司與承包人某國際公司簽訂了《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某影院裝飾裝修工程,合同項下工程價款總額為3388693.30元,深圳華某管理公司最終需要支付的工程款總額以竣工完成后該公司審計確認的《工程決算書》為準。同年10月28日,某國際公司(甲方)與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乙方)簽訂了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的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國際公司將影院內裝改造安裝工程項目全部轉包給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實施,合同金額為2982050.10元,按甲方與項目主合同方的結算金額下浮11%支付進度款及結算。甲方收到工程款,并在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的合格資料后按本合同約定價格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及其他相關稅金、費用后支付給乙方。深圳華某管理公司認可案涉工程實際由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全部施工完成。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亦提供勞務工資發放記錄、材料采購合同以及納稅憑證等材料來佐證其系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2018年1月11日,相關各方在竣工驗收記錄上簽字、蓋章,確認驗收合格。之后,發包人深圳華某管理公司與承包人某國際公司以及委托單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簽訂《工程結算審定簽署表》,審定案涉工程結算金額為4397410.17元。訴訟中,四川太某工程公司稱,依據合同對結算金額下浮11%的約定,某國際公司尚欠916682.89元,某國際公司對此無異議。 深圳華某管理公司認可尚欠某國際公司工程款821090.86元,某國際公司對此亦無異議。
另查明,2022年4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破申168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陳某對某國際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該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京01破96號決定,指定了某國際公司的管理人。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間內向某國際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2)京01民初561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21090.87元范圍內對原告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承擔責任;二、駁回原告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國際公司以該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對四川某公司的清償構成個別清償等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京民終84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轉包人某國際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實際施工人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發包人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在欠付范圍內請求支付工程款,相關清償是否構成破產法意義上的個別清償。其一,四川太某工程公司可以直接向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在特定范圍內請求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依據該規定,在發包人、轉包人、實際施工人三者并存時,實際施工人可依上述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要求發包人在特定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本案中,涉訴工程由深圳華某管理公司發包給某國際公司,兩個月后,某國際公司轉包給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故此,案涉轉包合同應為無效。在此前提下,作為工程的具體施工方,四川太某工程公司符合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此外,各方均認可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尚欠某國際公司工程款821090.86元,某國際公司尚欠四川太某工程公司916682.89元。故四川太某工程公司要求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21090.87元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其二,深圳華某管理公司直接向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清償不構成對某國際公司破產債務的個別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該規定所禁止的個別清償,是禁止破產企業對個別債權人清償,這與本案所涉情形并不相同。本案中,四川太某工程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對涉案工程投入了資金、人力等成本,理應獲得相應的金錢對價。作為工程轉包方,某國際公司未對工程實際投入,在某國際公司破產的背景下,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當然列入轉包人的責任財產。發包人深圳華某管理公司向實際施工人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價款,不應視為使用轉包人某國際公司的財產清償債務。因此,法院判決發包人深圳華某管理公司直接向實際施工人四川太某工程公司清償工程款不構成對某國際公司破產債務的個別清償。
裁判要旨
工程施工過程中,實際施工人對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以及資金成本,而轉包人并未對工程進行實際投入,不是工程價款的實際權利人,故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應視為使用轉包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亦即不構成轉包人破產債務的個別清償。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6條、第3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4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
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初561號(2023年6月15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終846號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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